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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份不想代持可以强制变更吗

#合同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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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剑荣律师
杜剑荣律师在线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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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通常来讲,当出现代持股份不想继续代持的情况时,是能够借助法律途径来强制进行变更的。
不过这需要满足一些特定的条件。
其一,必须要有一份合法有效的代持协议。
这份协议得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并且不能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要是代持人违背了协议当中的约定,像擅自对股份进行处理等行为,那么委托人就可以依据这份协议,要求代持人去办理变更登记的手续。
其二,倘若代持人并没有违约的行为,但是委托人由于自身的一些正当理由,比如自身的财务状况发生了变化等,这种情况下,委托人也可以通过诉讼等手段,向法院提出请求,让法院作出判决,强制进行登记变更。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的法律程序以及最终的结果,会因为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所以,为了能够更好地处理这种情况,建议大家最好是委托专业的律师,让他们根据实际的情况,制定出详细且合适的解决方案,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的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签订了代持股份协议,小胡为小朱代持某公司股份。一段时间后,小朱想变更代持关系,小胡却不同意。小朱认为小胡之前擅自处置过部分股份违反了协议,应强制变更;小胡则称自己无违约行为,拒绝变更。

案情分析:

1、若小朱能证明小胡有擅自处置股份等违约行为,且代持协议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小朱可依协议要求小胡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若小胡无违约行为,小朱因自身财务状况变化等正当理由想变更,可通过诉讼让法院判决强制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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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代持股东变更流程是什么?
股份公司代持股东变更流程是由申请人携带一些申请书等其他的有关的材料,然后到登记机关来进行一个申请,这样的一种申请的递交的话,可以到当地的行政服务部来进行一个窗口方面的递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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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你好律师,我朋友的公司最近在申请法人的变更,我先我跟新代持股权变更法人的流程是什么,可以告诉我吗?
[律师回复]
1、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
我国《公司法》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股权代持的条款,关于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主要规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该规定说明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具体规定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公司法解释三》对于委托持股安排中易引发争议的投资权益归属、股东名册变更、股权处分等事项也进行了规定,这从侧面认可了委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2、股权代持存在的法律风险
(1)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根据以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如果设定股权代持的目的在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股权代持协议通常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因而更容易引发法律纠纷。比如,外资为规避市场准入而实施的股权代持或者以股权代持形式实施的变相贿赂等,该等股权代持协议最终可能认定为无效,公司也有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名义股东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由于代持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义股东承担公司的出资义务。如果出现实际投资人违约不出资,那么名义股东面临着必须出资的风险。在实践中,也存在出资不实被公司或善意第三人要求补足出资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名义股东不得以代持协议对抗议公司或者善意第三人。虽然,名义出资可以在出资后向隐名股东追偿,但也不得不面对诉讼风险。
(3)税收风险。在股权代持中,当条件成熟、实际股东准备解除代持协议书时,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都将面临税收风险。通常而言,税务机关往往对于实际投资人的一面之词并不认可,并要求实际股东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对于企业个人代持股的限售股征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而言,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依照该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缴税。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公2011年第39号文件仅适用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情形,对于实际生活当中普遍存在其他代持现象仍存在双得征税的风险。
(4)面临公司注销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存于外商作为实际出资人的股权代持情形中。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为规避这种行政审批准,存在一些外商投资者委托中国境内自然人或法人代为持股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纠纷,根据相关审判实务,相关代持协议效力能够得到认可,但实际出资人不能直接恢复股东身份,需要先清算注销公司,再经相关部门审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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