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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拿走财物算偷吗

#财产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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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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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常来讲,一方拿走另一方的财物一般不构成偷窃行为。
这是因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比如说,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双方都有权利进行使用和管理。
当一方拿走这些共同财产时,不能轻易认定为偷窃。
然而,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故意秘密地窃取对方的个人财物,并且数额较大,那么就可能构成盗窃罪。
例如,一方偷偷拿走对方的贵重首饰、大量现金等。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情况的认定会非常谨慎,会综合考虑诸多因素。
比如夫妻关系的具体状况,是感情和睦还是矛盾不断;财物的性质及价值,是普通生活用品还是价值高昂的奢侈品。
如果只是偶尔、小额地拿走财物,并且双方对此没有争议,通常不会认定为偷窃。
但如果存在长期、大量拿走财物的行为,且对方强烈反对,那么就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偷窃。
总之,不能简单地认为夫妻之间拿走财物就一定算偷,必须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这样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和合理。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经常未经小丽同意拿走她的个人财物,其中包括一些价值较高的首饰。小丽多次表示反对,但小朱依旧我行我素。小丽认为小朱的行为属于偷窃,小朱则认为夫妻间不存在偷窃。

案情分析:

1、小朱与小丽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小朱未经小丽同意拿走其个人财物且价值较高,这违反了小丽对自己个人财物的处分权。
2、虽在夫妻关系下,但小朱长期拿走小丽财物且小丽强烈反对,综合这些因素,小朱的行为存在被认定为盗窃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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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还没离婚之前有一方偷偷拿走对方的个人财产属于犯法行为吗?
[律师回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医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中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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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还没离婚之前有一方偷偷拿走对方的个人财产属于犯法行为吗?
[律师回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医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中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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