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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共同生活支出夫妻怎样承担

#财产分割 最新修订 | 202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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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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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离婚前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支出,通常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比例来进行承担的。
倘若夫妻双方事先对共同生活支出的承担方式作出了约定,那么就应当依照所约定的内容来执行。
比如双方明确约定某类支出由一方全额承担,或者按照特定比例来分担等。
倘若没有事先的约定,一般情况下会根据双方的收入状况等相关情况来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比例。
比如说,其中一方的收入比较高,那么他在共同生活支出中承担的比例可能就会相对较大一些;而另一方的收入相对较低,其承担的比例也就会相对较小。
在实际进行处理的时候,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来确定具体的承担方式和比例。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那就按照协商的结果来执行。
但如果协商不成,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总之,离婚前共同生活支出的承担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能够达到公平合理的原则,既不会让某一方承担过多的支出,也不会让另一方过度受益,从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准备离婚。他们在共同生活中有很多支出,对于这些支出的承担方式产生争议。他们没有事先约定支出承担方式,小朱收入高,小李收入低。双方协商不成,小朱认为应平均分担,小李觉得小朱收入高应多承担,于是准备向法院起诉

案情分析:

1、若夫妻事先有约定,应按约定执行,但他们无约定,所以不适用此情况。
2、由于双方协商无果,法院将综合各种因素判决。小朱收入高,按常理在共同生活支出中承担比例可能较大,但法院也会全面考虑其他情况,以达到公平合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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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原告应承担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举证责任。举证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针对对方所述借款用途提出反驳依据。你可参考《最高人民公报》2016年第12期(总第218期)第28页至30页上海长宁区2013年4月19日判决“A与项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确立了如下原则:
一、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三、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仍有疑问,可追问,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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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原告应承担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举证责任。举证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针对对方所述借款用途提出反驳依据。你可参考《最高人民公报》2016年第12期(总第218期)第28页至30页上海长宁区2013年4月19日判决“A与项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确立了如下原则:
一、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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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三、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仍有疑问,可追问,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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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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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仍有疑问,可追问,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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