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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谁出资建房的

#房产纠纷 最新修订 | 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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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栾瑞轩律师在线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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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关于宅基地上房屋究竟是谁出资建房的问题,需要结合具体实际情况来准确判定,以下为你详细阐述:
1.有书面协议的情况:
若各方之间存有关于建房出资的书面协议,这无疑是确定出资方最为直接和有力的依据。
书面协议中通常会清晰地写明各方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出资时间等关键信息。
比如,有的协议会明确规定甲方负责提供建房资金的百分之六十,乙方承担剩余的百分之四十,并且详细说明资金到账的具体日期等。
在这种情况下,只需严格按照协议的明确约定,就能清楚地确定出资方。
2.证据证明的情况:
当不存在书面协议时,就需要依靠相关证据来判断出资情况。
出资凭证是重要证据之一,像银行转账记录,能直观显示资金的流向;收款收据则能表明款项的收取情况。
购买建房材料的发票也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发票上若有明确的购买人信息,便可作为出资的有力佐证。
参与建房的施工人员、见证人证言同样不可或缺,他们能从实际施工的角度,证实谁参与了建房过程中的资金投入。
3.家庭内部协商认定的情况:
如果是家庭成员共同参与建房,有时会通过家庭内部协商来确定出资情况。
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方的经济状况、对建房的贡献等多方面因素。
比如,有的家庭成员经济条件较好,可能在资金方面投入较多;而有的家庭成员虽经济实力一般,但在建房过程中付出了大量的体力劳动,这也应作为确定出资情况的考量因素。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就宅基地上房屋出资建房问题产生争议。小朱称有书面协议表明自己是主要出资方,小李则称虽无协议,但自己有出资凭证等证据证明自己也有出资,且认为应综合家庭内部情况认定出资,争议焦点在于房屋究竟谁出资。

案情分析:

1、若存在书面协议,如明确约定小朱出资百分之六十,小李出资百分之四十等关键信息,应按协议确定出资方,此为最直接有力依据。
2、若无书面协议,出资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款收据,购买建房材料发票及施工人员、见证人的证言等证据,可作为判断出资情况的依据。
3、若为家庭成员共同参与建房,需结合各方经济状况、对建房的贡献等家庭内部情况综合认定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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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谁出资建房谁享有所有权吗?
针对于农村的宅基地,并没有谁出资建房,谁享有所有权的说法,房屋的所有权是以房产登记为准的,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村民对于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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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宅基地是谁出资建房的
1w浏览2025-01-03
父母宅基地上建房兄弟分家时归谁
[律师回复] 对于父母宅基地上建房兄弟分家时归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父母宅基地上建房兄弟分家时归谁
父母宅基地上建房兄弟分家时归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讨论,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解决。
部分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其他共有人不知晓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建造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确认:
(1)如果其他共用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无其他宅基地,房屋应按宅基地使用权的面积分割或折价归并。
(2)如果其他共用人已丧失本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还有其他房屋的,房屋则应归并建房者所有,建房者根据占用他人宅基地的面积支付相应赔偿款。这样处理,主要是考虑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社会保障功能。
宅基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合资建房后发生的房产纠纷,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处理时应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如果他人有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则应先责令他人限期取得审批机关批准。对取得批准的,可依据具体情况对房屋或是分割,或是归并;未取得批准的,根据“房地一致”原则,应将房屋归并宅基地使用人所有,宅基地使用人支付相应对价。
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后产生房屋产权纠纷的,一般应责令房屋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该使用权人支付相应对价。这属于民法理论中添付中附和的表现形式。所谓附合,是指一所有人的物附着于或结合于他人的物之上而形成新的财产,非经拆毁新形成的物不能将两者分开或需消耗巨资才能将两者分开。房屋与土地的附合实际上是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在我国,房屋的建造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审批,并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为条件。如果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其后颁布的物权法中均没有不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形应比照适用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规定,即“房随地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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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拆迁宅基地归谁
农村自建房拆迁宅基地归集体,宅基地所有权从始至终都属于集体,但是因为国家征收农村土地导致自建房被拆迁的,征地主管部门拥有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被国家有关部门征收后,可以申请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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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父母宅基地谁出资翻建就是谁的吗
1w浏览2025-01-11
父母宅基地上建房兄弟分家时归谁
[律师回复] 对于父母宅基地上建房兄弟分家时归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父母宅基地上建房兄弟分家时归谁
父母宅基地上建房兄弟分家时归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讨论,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解决。
部分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其他共有人不知晓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建造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确认:
(1)如果其他共用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无其他宅基地,房屋应按宅基地使用权的面积分割或折价归并。
(2)如果其他共用人已丧失本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还有其他房屋的,房屋则应归并建房者所有,建房者根据占用他人宅基地的面积支付相应赔偿款。这样处理,主要是考虑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社会保障功能。
宅基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合资建房后发生的房产纠纷,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处理时应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如果他人有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则应先责令他人限期取得审批机关批准。对取得批准的,可依据具体情况对房屋或是分割,或是归并;未取得批准的,根据“房地一致”原则,应将房屋归并宅基地使用人所有,宅基地使用人支付相应对价。
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后产生房屋产权纠纷的,一般应责令房屋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该使用权人支付相应对价。这属于民法理论中添付中附和的表现形式。所谓附合,是指一所有人的物附着于或结合于他人的物之上而形成新的财产,非经拆毁新形成的物不能将两者分开或需消耗巨资才能将两者分开。房屋与土地的附合实际上是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在我国,房屋的建造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审批,并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为条件。如果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其后颁布的物权法中均没有不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形应比照适用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规定,即“房随地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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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违法建筑谁有权拆除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有权拆除,《土地管理法》第78条明确规定了宅基地违法建筑谁有权拆除,正常情况下行政主管部门会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当事人没有自行拆除的行政主管部门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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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宅基地上建的房子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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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宅基地上建房兄弟分家时归谁
[律师回复] 对于父母宅基地上建房兄弟分家时归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父母宅基地上建房兄弟分家时归谁
父母宅基地上建房兄弟分家时归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讨论,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解决。
部分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其他共有人不知晓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建造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确认:
(1)如果其他共用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无其他宅基地,房屋应按宅基地使用权的面积分割或折价归并。
(2)如果其他共用人已丧失本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还有其他房屋的,房屋则应归并建房者所有,建房者根据占用他人宅基地的面积支付相应赔偿款。这样处理,主要是考虑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社会保障功能。
宅基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合资建房后发生的房产纠纷,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处理时应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如果他人有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则应先责令他人限期取得审批机关批准。对取得批准的,可依据具体情况对房屋或是分割,或是归并;未取得批准的,根据“房地一致”原则,应将房屋归并宅基地使用人所有,宅基地使用人支付相应对价。
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后产生房屋产权纠纷的,一般应责令房屋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该使用权人支付相应对价。这属于民法理论中添付中附和的表现形式。所谓附合,是指一所有人的物附着于或结合于他人的物之上而形成新的财产,非经拆毁新形成的物不能将两者分开或需消耗巨资才能将两者分开。房屋与土地的附合实际上是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在我国,房屋的建造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审批,并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为条件。如果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其后颁布的物权法中均没有不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形应比照适用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规定,即“房随地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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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上建的房屋归谁所有?
宅基地上建的房屋归建造房屋的人所有,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农村的村民实际上是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的作用,在宅基地上建的房屋完全是为自己所拥有的。宅基地上建的房屋归谁所有,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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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宅基地上建房兄弟分家时归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讨论,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解决。
部分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其他共有人不知晓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建造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确认:
(1)如果其他共用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无其他宅基地,房屋应按宅基地使用权的面积分割或折价归并。
(2)如果其他共用人已丧失本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还有其他房屋的,房屋则应归并建房者所有,建房者根据占用他人宅基地的面积支付相应赔偿款。这样处理,主要是考虑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社会保障功能。
宅基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合资建房后发生的房产纠纷,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处理时应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如果他人有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则应先责令他人限期取得审批机关批准。对取得批准的,可依据具体情况对房屋或是分割,或是归并;未取得批准的,根据“房地一致”原则,应将房屋归并宅基地使用人所有,宅基地使用人支付相应对价。
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后产生房屋产权纠纷的,一般应责令房屋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该使用权人支付相应对价。这属于民法理论中添付中附和的表现形式。所谓附合,是指一所有人的物附着于或结合于他人的物之上而形成新的财产,非经拆毁新形成的物不能将两者分开或需消耗巨资才能将两者分开。房屋与土地的附合实际上是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在我国,房屋的建造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审批,并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为条件。如果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其后颁布的物权法中均没有不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形应比照适用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规定,即“房随地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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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谁使用谁出钱
房产所有权主要基于产权登记,出资方未登记则无权主张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紧密相连,只能由一位人士或家庭享有。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个人仅拥有使用权,禁止非法转让。因此,农村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可分割,只能由一位具体人士或家庭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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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宅基地如果是出资建房子属于谁的谁的耕地
因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建筑用房的材料(动产)与他人的宅基地(不动产)发生附合,所建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应返还因取得他人之物所有权所新增的利益。从民法角度讲,这个问题涉及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添附是一种附合、混合的通称,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财产,据此确定新的所有权归属。
1w浏览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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