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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过世了债务谁承担

#夫妻债务 最新修订 | 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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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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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关于丈夫过世后债务的承担问题,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以下为你详细阐述: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些债务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而产生的,这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像购买家庭生活用品、支付水电费等;还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比如夫妻共同决定贷款购买房产。
对于这类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是有偿还义务的。
在偿还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清偿。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
二、丈夫个人债务的承担
如果债务是丈夫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并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此债务就属于丈夫个人债务。
比如丈夫未经妻子同意,私自借款用于个人投资且投资收益未用于家庭。
这种情况下,应以丈夫的遗产来偿还该债务。
遗产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继承了多少遗产,就在这个范围内承担债务偿还责任。
若继承人放弃继承,那么对该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的丈夫小李过世后,留下一些债务。其中部分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庭日常开销所借,还有一部分是小李私自借款用于个人投资且收益未用于家庭。债权人要求小朱偿还全部债务,小朱认为应区分债务性质,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庭日常开销所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朱作为妻子有偿还义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等。
2、小李私自借款用于个人投资且收益未用于家庭的债务,属于小李个人债务。应以小李的遗产来偿还,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若放弃继承则可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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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过世后的财产归谁继承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丈夫过世后的财产归谁继承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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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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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所欠债务妻子承担,妻子也去世了,未还完债务该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丈夫死亡,留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若为丈夫一方的债务,如果继承遗产,则需要在继承遗产的份额内承担债务,超出部分不承担,不继承遗产就不用承担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应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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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债务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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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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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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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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