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分居满两年并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分居时长也不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唯一因素。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分居时长、夫妻感情、家庭关系等,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使分居未满两年,法院也可能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