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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可以找小三要精神赔偿吗

#离婚 最新修订 | 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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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徐卫东律师在线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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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一般来说,单纯的丈夫出轨这一情况,是不可以直接去找小三索要精神赔偿的。
婚姻关系主要存在于夫妻之间,小三并非婚姻关系中的一方。
所以,仅从法律角度看,不能直接让小三承担精神赔偿责任
然而,要是小三的行为满足了重婚的条件,或者与丈夫构成了同居关系,并且这种行为给无过错的一方带来了精神上的损害,那么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就可以向丈夫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还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小三的行为是违法的。
但如果小三的行为没有达到重婚或同居这样的程度,通常是很难单独向小三去主张精神赔偿的。
总之,能否向小三主张精神赔偿,需要依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
如果在这方面存在疑问,为了能得到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最好是进一步去咨询专业的律师,让他们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细节来给出专业的建议和解答。

案情回顾:

小朱发现丈夫小李出轨小静,小朱想向小静索要精神赔偿。但小静认为自己不应担责,双方产生争议。小朱不清楚在何种情况下能向小静主张精神赔偿。

案情分析:

1、单纯小李出轨情况下,小静并非婚姻关系一方,从法律角度,小朱不能直接要求小静承担精神赔偿责任。
2、若小静与小李构成重婚或同居关系,且给小朱带来精神损害,小朱在离婚诉讼中可向小李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请求法院认定小静行为违法。
3、若小静行为未达重婚或同居程度,小朱通常很难单独向小静主张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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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可以找小三要精神赔偿吗
1w浏览2025-01-06
丈夫出轨妻子出轨赔偿精神损害损失金
[律师回复] 是男方“知错不改”,就要赔偿女方10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巫女士本想以此约定来制约丈夫关先生的外遇行为,但在两人随后的离婚诉讼官司中,认定该约定合法有效。记者获悉,北京市海淀区准许两人离婚,并判决依然与外遇交往的关先生赔偿巫女士10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这也是迄今为止离婚官司中出现的最高额精神损害赔偿金。巫女士诉称,1993年自己与关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来,关先生有外遇。2004年4月,巫女士发现了关先生的不轨行为,关先生也承认了自己与第三者非法同居的过错。2006年7月,夫妻俩签订了《婚内财产约定》,关先生表示愿意痛改前非,否则相关财产即按《婚内财产约定》执行。但之后关先生一直与第三者同居。巫女士诉至,除了要求与关先生离婚、主张对女儿的抚养权以及要求关先生每月给付5000元抚养费,并按照《婚内财产约定》,A的住房、室内全部物品及polo牌小轿车都应该属于巫女士。同时,依据该约定,关先生还应支付10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关先生辩称,巫女士所出具的约定不仅包括财产还包括孩子的抚养费、家庭既往的开支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约定的范围远远超出财产的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住房及屋内物品、汽车及在巫女士处的存款可归巫女士所有,但不同意给付巫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虽涉及财产分配、孩子抚养、精神损害赔偿等多项内容,但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故判决准许离婚,女儿由巫女士抚养,关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住房、室内全部物品及polo牌小轿车归巫女士;关先生补付女儿的抚养费12.6万元,并给付巫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1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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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出轨了丈夫要老婆和第三方给予精神补尝可以吗
在婚姻关系中,如一方出轨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应得到合理补偿。出轨行为破坏夫妻信任和关系,影响家庭和社会。法院应支持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失赔偿请求,展现法律权威和道德力量。
1w浏览2024-04-20
丈夫出轨妻子出轨赔偿精神损害损失金
[律师回复] 是男方“知错不改”,就要赔偿女方10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巫女士本想以此约定来制约丈夫关先生的外遇行为,但在两人随后的离婚诉讼官司中,认定该约定合法有效。记者获悉,北京市海淀区准许两人离婚,并判决依然与外遇交往的关先生赔偿巫女士10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这也是迄今为止离婚官司中出现的最高额精神损害赔偿金。巫女士诉称,1993年自己与关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来,关先生有外遇。2004年4月,巫女士发现了关先生的不轨行为,关先生也承认了自己与第三者非法同居的过错。2006年7月,夫妻俩签订了《婚内财产约定》,关先生表示愿意痛改前非,否则相关财产即按《婚内财产约定》执行。但之后关先生一直与第三者同居。巫女士诉至,除了要求与关先生离婚、主张对女儿的抚养权以及要求关先生每月给付5000元抚养费,并按照《婚内财产约定》,A的住房、室内全部物品及polo牌小轿车都应该属于巫女士。同时,依据该约定,关先生还应支付10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关先生辩称,巫女士所出具的约定不仅包括财产还包括孩子的抚养费、家庭既往的开支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约定的范围远远超出财产的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住房及屋内物品、汽车及在巫女士处的存款可归巫女士所有,但不同意给付巫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虽涉及财产分配、孩子抚养、精神损害赔偿等多项内容,但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故判决准许离婚,女儿由巫女士抚养,关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住房、室内全部物品及polo牌小轿车归巫女士;关先生补付女儿的抚养费12.6万元,并给付巫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1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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