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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集资款是否受法律保护

#刑事犯罪辩护 最新修订 | 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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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刘兆杰律师在线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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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员工集资款是否受法律保护,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以下为你详细说明:
一、合法集资时受法律保护
当企业出于生产经营等合理需求向员工集资时,若遵循合法程序,集资款会受到法律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会制定详细的集资方案,明确告知员工集资的具体用途,如购买新设备、建设新厂房等;确定合理的集资期限,让员工清楚知道资金的使用时长;同时,承诺给员工合理的回报方式,例如按照一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并且,企业会严格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按时向员工支付回报,到期归还本金。
只要整个集资过程公开透明、合法合规,员工的集资款就受到法律的保障。
二、非法集资时不受法律保护
若企业存在非法目的,采用欺诈手段向员工集资,或者将集资款用于非法活动,那就属于非法集资,集资款不受法律保护。
例如,有些企业虚构一些根本不存在的项目,或者故意隐瞒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诱使员工参与集资。
集资后,企业并未将款项用于事先承诺的用途,而是用于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挥霍,或者投入到违法犯罪活动中,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员工的利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综上所述,判断员工集资款是否受法律保护,关键在于集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案情回顾:

小朱所在企业因业务拓展向员工集资,制定方案明确用途、期限及回报方式,小朱参与集资。而小李所在企业虚构项目诱使员工集资,集资款被负责人挥霍,小李集资款受损。争议点在于不同情况下员工集资款是否受法律保护。

案情分析:

1、小朱所在企业集资出于合理需求,遵循合法程序,集资过程公开透明、合法合规,企业按约定履行义务,这种情况下小朱的集资款受法律保护。
2、小李所在企业存在非法目的,采用欺诈手段集资且将款项用于个人挥霍,属于非法集资,严重损害员工利益,小李的集资款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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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集资款是否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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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参与非法集资受法律保护吗
不受法律保护。公务人员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是肯定违法的,公务员非法集资属于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严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相关的处罚还是以刑法为基础的;除此之外公务员还要受到公务员法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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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集资款受法律保护吗
[律师回复] 对于集资款受法律保护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受法律保护,未经国家金融机构许可的“集资”是非法活动。根据《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电〔2007〕34号)的规定,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是: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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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受法律保护吗?
非法集资显然不受法律保护,非法集资行为在我国法律上已经构成了非法集资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造成了严重的情节的,如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非法涉案金额巨大的可以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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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集资款受法律保护吗
[律师回复] 对于集资款受法律保护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受法律保护,未经国家金融机构许可的“集资”是非法活动。根据《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电〔2007〕34号)的规定,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是: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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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集资房受法律保护吗?
集资房买卖受不受法律保护,这取决于集资房买卖有没有违法。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集资房的买卖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集资房是按照经济适用房处理的。集资房买卖的条件是: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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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集资款受法律保护吗
[律师回复] 对于集资款受法律保护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受法律保护,未经国家金融机构许可的“集资”是非法活动。根据《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电〔2007〕34号)的规定,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是: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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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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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买卖受法律保护吗?
集资房买卖受不受法律保护,这取决于集资房买卖有没有违法。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集资房的买卖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集资房是按照经济适用房处理的。集资房买卖的条件是: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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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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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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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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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买卖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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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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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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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凡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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