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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女儿是否有继承权

#遗产继承 最新修订 | 202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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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关于拆迁房屋女儿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需要依据不同情况来具体分析:
一、法定继承情况
在没有遗嘱或者其他特殊安排的情形下,会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分配遗产。
在法定继承中,女儿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儿子以及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权利上是平等的。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不论女儿是否已经出嫁,其继承权利都不受影响。
比如,已经组建了自己家庭的出嫁女儿,她依然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房产等各类遗产。
因为从法律角度讲,女儿自出生起就与其他家庭成员一样,享有平等的家庭财产继承权益。
当拆迁房屋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时,女儿就有权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继承相应的份额。
二、遗嘱继承情况
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并且在遗嘱中明确指定了房屋等财产的具体继承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按照遗嘱的内容来执行遗产的分配。
也就是说,若遗嘱中没有将女儿列为继承人,那么女儿就不能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获得该拆迁房屋。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女儿是拥有法定继承权的,但如果遗嘱中对财产继承另有安排,那就需要按照遗嘱的规定来执行。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拆迁房屋,其有一子小李和一已出嫁女儿小丽。小李认为小丽已出嫁不应继承房屋,小丽则主张自己有继承权,且小朱生前未留遗嘱,双方就小丽是否有继承权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在法定继承情况下,小丽作为女儿,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不论是否出嫁,继承权利不受影响。该拆迁房屋若为小朱合法财产,小丽有权按法定继承规则继承相应份额。
2、若小朱生前留有合法有效遗嘱,且遗嘱中未将小丽列为继承人,那么小丽不能通过遗嘱继承方式获得该拆迁房屋,应按遗嘱内容执行遗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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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女儿是否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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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女儿是否有继承权?
拆迁房屋女儿不一定有继承权,具体的应当是根据什么情况来判断,比如说如果有遗嘱,遗嘱当中规定女儿有继承权,那么就有继承权或者是按照法定继承的。拆迁房屋女儿是否有继承权,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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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继承的拆迁房屋被列入拆迁房屋的拆迁证可以办下来吗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根据上述规定,贺楠作为继承人,分家析产取得房产,向房管部门申请变更房产证,既是享受公民的民事权利,又是法律规定的房管部门应当履行的义务。房管部门登记机关相对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而言,具有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的义务,但这类的配合义务,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如果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范围,即: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本纠纷中,贺楠要求变更登记的行为并不属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故房管部门登记机构拒绝受理属于行政行为不当之举。鉴于上述情况,调委会调解员可以建议贺楠持有关登记手续再次向房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如房管部门仍拒绝且无明确答复,贺楠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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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女儿有继承权吗
10w+浏览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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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女儿是有继承权的,在遗产继承问题上男女的继承权是平等的,不过被继承人生前订立了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女儿不一定可以继承遗产,关于父母房屋拆迁女儿有继承权吗这个问题可通过以下内容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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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拆迁房屋被列入拆迁房屋的拆迁证可以办下来吗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根据上述规定,贺楠作为继承人,分家析产取得房产,向房管部门申请变更房产证,既是享受公民的民事权利,又是法律规定的房管部门应当履行的义务。房管部门登记机关相对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而言,具有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的义务,但这类的配合义务,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如果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范围,即: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本纠纷中,贺楠要求变更登记的行为并不属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故房管部门登记机构拒绝受理属于行政行为不当之举。鉴于上述情况,调委会调解员可以建议贺楠持有关登记手续再次向房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如房管部门仍拒绝且无明确答复,贺楠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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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女儿有继承权吗
8.9w浏览2024-05-09
房屋拆迁女儿有份吗
涉及房屋拆迁,女儿是否享有权益?这取决于房产所有权、法律规定、家庭协议和当地政策。若女儿是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房产并获得拆迁补偿。若存在家庭协议或遗嘱,需遵守其中规定。长期居住的女儿在某些地区可能享有居住补偿。因此,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女儿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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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继承的拆迁房屋被列入拆迁房屋的拆迁证可以办下来吗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根据上述规定,贺楠作为继承人,分家析产取得房产,向房管部门申请变更房产证,既是享受公民的民事权利,又是法律规定的房管部门应当履行的义务。房管部门登记机关相对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而言,具有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的义务,但这类的配合义务,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如果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范围,即: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本纠纷中,贺楠要求变更登记的行为并不属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故房管部门登记机构拒绝受理属于行政行为不当之举。鉴于上述情况,调委会调解员可以建议贺楠持有关登记手续再次向房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如房管部门仍拒绝且无明确答复,贺楠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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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女儿有继承权吗?
10w+浏览2024-02-22
房屋拆迁女儿是否有份?
女儿可能可以获得征地补偿补偿款,也有可能不能获得征地补偿款。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否有女儿的是由父母或者是房屋的所有者去决定的。房屋的所有者是拥有财产分配的权利的,可以设立遗嘱或者是赠与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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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根据上述规定,贺楠作为继承人,分家析产取得房产,向房管部门申请变更房产证,既是享受公民的民事权利,又是法律规定的房管部门应当履行的义务。房管部门登记机关相对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而言,具有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的义务,但这类的配合义务,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如果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范围,即: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本纠纷中,贺楠要求变更登记的行为并不属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故房管部门登记机构拒绝受理属于行政行为不当之举。鉴于上述情况,调委会调解员可以建议贺楠持有关登记手续再次向房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如房管部门仍拒绝且无明确答复,贺楠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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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女儿有继续继承权吗
10w+浏览2023-09-04
房屋拆迁女儿是否有份?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房屋拆迁女儿是否有份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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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女儿有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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