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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完抚养费是否有权利问花在哪

#子女抚养 最新修订 | 202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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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徐卫东律师在线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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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关于抚养费使用及监督的相关说明
1.支付方有了解权:
在一般情形下,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是有权利适度去了解抚养费具体使用情况的。
抚养费并非是一笔随意支配的款项,它有着明确的用途,是专门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生活、教育以及医疗等多方面基本需求而设定的费用。
2.直接抚养方应合理使用并说明: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责任合理使用这笔抚养费,务必让其切实用于子女的必要开支。
当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提出合理的询问时,直接抚养方应当给予恰当的说明和解释。
3.询问需合理及争议解决方式:
不过,支付方的这种询问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不能过度干涉直接抚养方的正常生活以及对子女的抚养安排。
倘若双方针对抚养费的使用情况产生了争议,并且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时,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可以借助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的途径,要求对抚养费的使用进行审查和监督,从而保障自身的权益以及子女的合理需求,让抚养费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离婚后,小李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小朱用部分抚养费给孩子报了昂贵的兴趣班,小朱认为是为孩子教育支出,小李却觉得费用过高不合理,要求小朱说明抚养费具体使用情况,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李作为支付抚养费一方,有权适度了解抚养费使用情况,因为抚养费是保障孩子生活、教育、医疗等基本需求的费用,其询问在合理范围内应得到回应。
2、小朱作为直接抚养方,应合理使用抚养费并在小李合理询问时给予恰当说明。对于此次争议,若协商不成,小李可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审查和监督抚养费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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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黄牟利罪钱花完了判刑多久?
[律师回复]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罪行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 1、制作淫秽物品:这里的制作,是指生产、录制、摄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印、洗印等。 2、复制淫秽物品:这里的复制,是指复印、拓印、翻印、复写、复录、抄写等。 3、出版淫秽物品:这里的出版,是指编辑、印刷等。 4、贩卖淫秽物品:这里的贩卖,是指发行、批发、零售、倒卖等。 5、传播淫秽物品:这里的传播,是指播放、放映、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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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罪行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 1、制作淫秽物品:这里的制作,是指生产、录制、摄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印、洗印等。 2、复制淫秽物品:这里的复制,是指复印、拓印、翻印、复写、复录、抄写等。 3、出版淫秽物品:这里的出版,是指编辑、印刷等。 4、贩卖淫秽物品:这里的贩卖,是指发行、批发、零售、倒卖等。 5、传播淫秽物品:这里的传播,是指播放、放映、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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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罪行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 1、制作淫秽物品:这里的制作,是指生产、录制、摄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印、洗印等。 2、复制淫秽物品:这里的复制,是指复印、拓印、翻印、复写、复录、抄写等。 3、出版淫秽物品:这里的出版,是指编辑、印刷等。 4、贩卖淫秽物品:这里的贩卖,是指发行、批发、零售、倒卖等。 5、传播淫秽物品:这里的传播,是指播放、放映、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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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罪行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 1、制作淫秽物品:这里的制作,是指生产、录制、摄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印、洗印等。 2、复制淫秽物品:这里的复制,是指复印、拓印、翻印、复写、复录、抄写等。 3、出版淫秽物品:这里的出版,是指编辑、印刷等。 4、贩卖淫秽物品:这里的贩卖,是指发行、批发、零售、倒卖等。 5、传播淫秽物品:这里的传播,是指播放、放映、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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