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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房管局认可吗

#公证 最新修订 | 202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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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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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公证书在符合法定条件时,通常会得到房管局的认可。
下面为你详细分析:
一、公证书的效力
公证书是公证机构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以及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后所出具的文书。
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在很多法律事务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
比如在房产交易等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事项中,公证书能够为相关事实和行为提供有力的证明,增强其可信度。
二、房管局认可的情况
当公证书所涉及的内容与房产管理相关事项存在紧密关联性,并且公证程序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内容真实可靠时,房管局在办理业务时一般会认可该公证书,并将其作为重要依据。
常见的如房产的委托公证,当房屋所有者因某些原因无法亲自办理房产相关业务,通过合法公证委托他人代办,房管局会认可这种委托关系;还有继承公证,在房产继承过程中,经过公证明确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房管局会据此办理房产过户等手续。
三、不认可的情形
若公证书在制作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比如公证人员未按照规定核实相关信息,或者内容存在虚假情况,例如伪造相关事实进行公证等,一旦该公证书经法定程序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房管局自然不会认可这样的公证书。

案情回顾:

小朱欲出售房产但无法亲自办理相关业务,便办理了委托小李代办的公证书。然而,房管局在审核时发现该公证书可能存在公证人员未按规定核实信息的问题,对是否认可该公证书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公证书本应具有法定证据效力,在房产交易中能为委托代办行为提供证明。若公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房管局通常会认可,如正常的房产委托公证,能明确委托关系。
2、本案中若公证书制作程序违法,如公证人员未依规核实信息,一旦该公证书被认定无效,房管局则不应认可,以确保房产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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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房管局认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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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房管局认可吗
1w浏览2025-01-11
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应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应该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应该怎么办
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的话,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进行强制执行。
在房屋给付判决中,义务人的义务就不仅仅是将作为判决标的物的房屋交付给权利人,由于现行房屋过户登记采取出让人与受让人合意转让制度,所以义务人还应当向权利人提供办理过户所必需的手续资料,如作为出让人在有关手续材料上签名。这样看来,房屋给付的判决包含了实物交付和协助办理过户两项义务,两项义务构成一个完整的权利转让,缺一不可,所以不能认为后一项义务是前一项义务的附随义务。
相关知识:有关财产分割的裁判内容可能属于给付判决
有观点认为,既然判决书、调解书上只写明什么财产归谁所有,说明裁判中只明确了权利归属问题,故属于确权判决。
笔者认为其实不然。从诉讼理论上看,离婚案件中许多问题都与一般民事案件有别。如果认为离婚案件的裁判文书上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都归类于确权判决,则这些处理结果都无法申请强制执行。不但不能申请强制办理不动产过户,而且也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动产或不动产的交付。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在实际中可能产生负面效果。
实际上,有关财产分割的裁判内容,可以分别构成确权判决或给付判决。具体为:
1、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一方实际占有、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裁判又确定归其所得的,这项裁判构成一项确权判决,此时不存在执行问题;
2、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一方实际占有、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裁判确定归另一方所得的,构成一项给付判决,此时应当认为裁判中实际上包含给付义务,权利人可以据此申请执行;
3、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双方共同占有、登记在双方名下,裁判确定归其中某一方所得的,也构成一项给付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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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不认调解书
10w+浏览2024-11-15
公证书房管局不认可怎么办
1w浏览2025-01-11
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应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应该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应该怎么办
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的话,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进行强制执行。
在房屋给付判决中,义务人的义务就不仅仅是将作为判决标的物的房屋交付给权利人,由于现行房屋过户登记采取出让人与受让人合意转让制度,所以义务人还应当向权利人提供办理过户所必需的手续资料,如作为出让人在有关手续材料上签名。这样看来,房屋给付的判决包含了实物交付和协助办理过户两项义务,两项义务构成一个完整的权利转让,缺一不可,所以不能认为后一项义务是前一项义务的附随义务。
相关知识:有关财产分割的裁判内容可能属于给付判决
有观点认为,既然判决书、调解书上只写明什么财产归谁所有,说明裁判中只明确了权利归属问题,故属于确权判决。
笔者认为其实不然。从诉讼理论上看,离婚案件中许多问题都与一般民事案件有别。如果认为离婚案件的裁判文书上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都归类于确权判决,则这些处理结果都无法申请强制执行。不但不能申请强制办理不动产过户,而且也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动产或不动产的交付。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在实际中可能产生负面效果。
实际上,有关财产分割的裁判内容,可以分别构成确权判决或给付判决。具体为:
1、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一方实际占有、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裁判又确定归其所得的,这项裁判构成一项确权判决,此时不存在执行问题;
2、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一方实际占有、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裁判确定归另一方所得的,构成一项给付判决,此时应当认为裁判中实际上包含给付义务,权利人可以据此申请执行;
3、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双方共同占有、登记在双方名下,裁判确定归其中某一方所得的,也构成一项给付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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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房屋买卖确认书
10w+浏览2024-10-17
房管局不认可公证书怎么处理
1w浏览2025-01-13
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应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应该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应该怎么办
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的话,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进行强制执行。
在房屋给付判决中,义务人的义务就不仅仅是将作为判决标的物的房屋交付给权利人,由于现行房屋过户登记采取出让人与受让人合意转让制度,所以义务人还应当向权利人提供办理过户所必需的手续资料,如作为出让人在有关手续材料上签名。这样看来,房屋给付的判决包含了实物交付和协助办理过户两项义务,两项义务构成一个完整的权利转让,缺一不可,所以不能认为后一项义务是前一项义务的附随义务。
相关知识:有关财产分割的裁判内容可能属于给付判决
有观点认为,既然判决书、调解书上只写明什么财产归谁所有,说明裁判中只明确了权利归属问题,故属于确权判决。
笔者认为其实不然。从诉讼理论上看,离婚案件中许多问题都与一般民事案件有别。如果认为离婚案件的裁判文书上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都归类于确权判决,则这些处理结果都无法申请强制执行。不但不能申请强制办理不动产过户,而且也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动产或不动产的交付。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在实际中可能产生负面效果。
实际上,有关财产分割的裁判内容,可以分别构成确权判决或给付判决。具体为:
1、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一方实际占有、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裁判又确定归其所得的,这项裁判构成一项确权判决,此时不存在执行问题;
2、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一方实际占有、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裁判确定归另一方所得的,构成一项给付判决,此时应当认为裁判中实际上包含给付义务,权利人可以据此申请执行;
3、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双方共同占有、登记在双方名下,裁判确定归其中某一方所得的,也构成一项给付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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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房管局确认书
10w+浏览2024-10-08
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应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应该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应该怎么办
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的话,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进行强制执行。
在房屋给付判决中,义务人的义务就不仅仅是将作为判决标的物的房屋交付给权利人,由于现行房屋过户登记采取出让人与受让人合意转让制度,所以义务人还应当向权利人提供办理过户所必需的手续资料,如作为出让人在有关手续材料上签名。这样看来,房屋给付的判决包含了实物交付和协助办理过户两项义务,两项义务构成一个完整的权利转让,缺一不可,所以不能认为后一项义务是前一项义务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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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观点认为,既然判决书、调解书上只写明什么财产归谁所有,说明裁判中只明确了权利归属问题,故属于确权判决。
笔者认为其实不然。从诉讼理论上看,离婚案件中许多问题都与一般民事案件有别。如果认为离婚案件的裁判文书上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都归类于确权判决,则这些处理结果都无法申请强制执行。不但不能申请强制办理不动产过户,而且也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动产或不动产的交付。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在实际中可能产生负面效果。
实际上,有关财产分割的裁判内容,可以分别构成确权判决或给付判决。具体为:
1、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一方实际占有、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裁判又确定归其所得的,这项裁判构成一项确权判决,此时不存在执行问题;
2、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一方实际占有、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裁判确定归另一方所得的,构成一项给付判决,此时应当认为裁判中实际上包含给付义务,权利人可以据此申请执行;
3、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双方共同占有、登记在双方名下,裁判确定归其中某一方所得的,也构成一项给付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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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
10w+浏览2024-11-25
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应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应该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应该怎么办
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的话,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进行强制执行。
在房屋给付判决中,义务人的义务就不仅仅是将作为判决标的物的房屋交付给权利人,由于现行房屋过户登记采取出让人与受让人合意转让制度,所以义务人还应当向权利人提供办理过户所必需的手续资料,如作为出让人在有关手续材料上签名。这样看来,房屋给付的判决包含了实物交付和协助办理过户两项义务,两项义务构成一个完整的权利转让,缺一不可,所以不能认为后一项义务是前一项义务的附随义务。
相关知识:有关财产分割的裁判内容可能属于给付判决
有观点认为,既然判决书、调解书上只写明什么财产归谁所有,说明裁判中只明确了权利归属问题,故属于确权判决。
笔者认为其实不然。从诉讼理论上看,离婚案件中许多问题都与一般民事案件有别。如果认为离婚案件的裁判文书上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都归类于确权判决,则这些处理结果都无法申请强制执行。不但不能申请强制办理不动产过户,而且也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动产或不动产的交付。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在实际中可能产生负面效果。
实际上,有关财产分割的裁判内容,可以分别构成确权判决或给付判决。具体为:
1、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一方实际占有、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裁判又确定归其所得的,这项裁判构成一项确权判决,此时不存在执行问题;
2、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一方实际占有、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裁判确定归另一方所得的,构成一项给付判决,此时应当认为裁判中实际上包含给付义务,权利人可以据此申请执行;
3、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双方共同占有、登记在双方名下,裁判确定归其中某一方所得的,也构成一项给付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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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不认法院调解书
10w+浏览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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