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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亡生前债务谁承担

#遗产继承 最新修订 | 2025-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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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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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关于人死亡后生前债务的承担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遗产且继承人继承遗产
当死者留有遗产,且继承人选择继承该遗产时,继承人需要承担一定的债务清偿责任。
具体而言,继承人应当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去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所欠债务。
比如说,遗产经过评估后价值为10万元,而死者生前的债务总计达到了12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只需偿还10万元即可。
这是因为其清偿责任是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界限的。
当然,如果继承人出于自愿,想要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债务,也就是剩余的2万元,法律也是允许的。
二、有遗产但继承人放弃继承
若死者留有遗产,但是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对遗产的继承,那么对于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所欠的债务,继承人可以不必承担清偿责任。
三、无遗产
死者没有留下任何遗产,那么其生前的债务自然就会消灭,因为不存在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财产,也就没有了偿还主体。
此外,如果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在一方死亡后,生存的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总之,要依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准确判断债务的承担主体。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10万元遗产,生前债务12万元。其继承人小李选择继承遗产,对于是否要偿还超出遗产价值的2万元债务存在争议。此外,小胡去世有遗产但继承人小静放弃继承,对其生前债务是否要还存争议。小丽去世无遗产,其生前债务是否消灭也有争议。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李继承小朱遗产的情况,按规定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即只需偿还10万元,若自愿偿还超出部分法律允许。
2、小静放弃继承小胡遗产,那么其对小胡生前债务不必承担清偿责任。
3、小丽去世无遗产,其生前债务因无偿还财产和主体而自然消灭。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生存一方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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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亡生前债务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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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生前债务由谁偿还
需要先区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1、如果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就需要另一方承担;2、如果是个人债务,另一方就没有义务承担,由遗嘱的继承人来承担。但债务的承担是以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的,超过的部分继承人是不用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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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债务人死亡后的债务承担问题。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但对诉讼主体的确定、案件的审理范围及责任的确定,实践中的处理却不一而足。笔者试就相关问题阐述个人观点如下:
一、死亡债务人配偶
在司法实践中将死亡债务人的配偶作为被告的作法,比较一致。但对其承担的责任,却认识不一。
1、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反向解释规则,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或虽实行个人财产制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约定的,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担保财产
“根据债法的一般原理,债具有平等性,亦即债权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对债务人拥有的债权,不以其成立的先后而有优劣次序的不同,均平等地受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担保。这就是债法上的一般担保的理论。”
①“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便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其全部财产便成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民法学上称之为‘责任财产’” 。
②在这里,“责任财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死亡债务人配偶是以债务人之一的身份承担偿还责任的。当然,这里的担保,只是意识状态的担保而不是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不具有优先受偿权。没有这种担保的债务,充其量是一种变相的赠与。
3、死亡债务人配偶的连带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六条作了明确的规定,笔者不复赘言。
二、死亡债务人的继承人
诚信、理想状态下,当遗产含有外债时,应用夫妻共同财产对全部债务清偿后再析产,从而确定遗产净值后继承。在这里,应注意的是当债务为共同债务时不能先析产然后偿还债务。实践中较上述状态要复杂得多。

一、由于当事人对债务的规避,已经继承了而称没有继承;

二、夫妻一方仍生存的,子女不主张继承权,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也不少见。而是否析产、继承又是纯粹意义上的私权行为,债权人不能提起继承之诉,也不能强制进行继承。对是否将继承人作为案件当事人、作为当事人后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司法实践中作法比较混乱,笔者观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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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债务人配偶
在司法实践中将死亡债务人的配偶作为被告的作法,比较一致。但对其承担的责任,却认识不一。
1、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反向解释规则,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或虽实行个人财产制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约定的,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担保财产
“根据债法的一般原理,债具有平等性,亦即债权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对债务人拥有的债权,不以其成立的先后而有优劣次序的不同,均平等地受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担保。这就是债法上的一般担保的理论。”
①“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便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其全部财产便成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民法学上称之为‘责任财产’” 。
②在这里,“责任财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死亡债务人配偶是以债务人之一的身份承担偿还责任的。当然,这里的担保,只是意识状态的担保而不是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不具有优先受偿权。没有这种担保的债务,充其量是一种变相的赠与。
3、死亡债务人配偶的连带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六条作了明确的规定,笔者不复赘言。
二、死亡债务人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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