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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工地摔伤属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

#工伤认定 最新修订 | 2025-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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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临时工在工地摔伤一般属于工伤保险范畴,以下为你详细说明:
1.工伤认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临时工虽工作形式与正式工有所不同,但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工地工作期间摔伤,就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比如,临时工在搬运建筑材料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受伤,这种情况就属于工伤。
2.保险责任承担:
用人单位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
缴纳后,若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基金将支付相应费用,如医疗费用伤残津贴等。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发生工伤后,就得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总之,临时工在工地摔伤通常可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积极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切实保障临时工的相关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作为临时工在工地搬运建筑材料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受伤。小朱认为自己属于工伤,要求工地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费用,用人单位却以小朱是临时工为由,拒绝承认其工伤身份,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小朱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虽为临时工,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应认定为工伤。
2、若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相应费用;若未缴纳,用人单位需按规定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拒绝承担责任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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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招聘的临时工属于工伤赔偿的范围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临时工是否属于工伤赔偿的范围:
1、虽然劳动者系临时工,并与公司签订了《临时工协议书》,但依据劳动法规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正式工与临时工的区别实质上已消失,劳动者应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待遇,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
2、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在因公出差途中发生人身伤害符合工伤的情形,应当享有要求单位给予工伤待遇的权利。
3、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劳动保险、也没有及时为其申报工伤,故本来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就应当由用人单位自身负担。
临时工,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用工形式,是相对于正式工(固定工)而言的,1989年发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规定》中,明确“临时工”系指用于临时性、季节性生产岗位,签订、在用人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人员。临时工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上、享有的劳动保障权益上、政府部门对其实行的管理方式上,都不同于固定工、合同工。但1995年《劳动法》开始实施后,全面建立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度,“临时工”作为一种用工形式已经不存在。
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中明确指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2001年10月,在清理行政法规时,即宣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失效,理由是“调整对象已消失”。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和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用工,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各种保险。在临时性工作岗位的用工,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订立短期劳动合同。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相关的福利待遇,但在上可以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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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虽然劳动者系临时工,并与公司签订了《临时工协议书》,但依据劳动法规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正式工与临时工的区别实质上已消失,劳动者应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待遇,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
2、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在因公出差途中发生人身伤害符合工伤的情形,应当享有要求单位给予工伤待遇的权利。
3、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劳动保险、也没有及时为其申报工伤,故本来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就应当由用人单位自身负担。
临时工,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用工形式,是相对于正式工(固定工)而言的,1989年发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规定》中,明确“临时工”系指用于临时性、季节性生产岗位,签订、在用人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人员。临时工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上、享有的劳动保障权益上、政府部门对其实行的管理方式上,都不同于固定工、合同工。但1995年《劳动法》开始实施后,全面建立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度,“临时工”作为一种用工形式已经不存在。
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中明确指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2001年10月,在清理行政法规时,即宣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失效,理由是“调整对象已消失”。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和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用工,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各种保险。在临时性工作岗位的用工,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订立短期劳动合同。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相关的福利待遇,但在上可以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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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劳动保险、也没有及时为其申报工伤,故本来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就应当由用人单位自身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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