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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写离婚诉状费用谁承担

#离婚 最新修订 | 2025-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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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徐卫东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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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关于代写离婚诉状费用的承担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一、一般情形
通常情况下,代写离婚诉状的费用是由委托方来承担的。
代写诉状属于律师提供的一项法律服务。
律师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付出的劳动,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费用。
毕竟律师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去了解委托方的具体情况,梳理案件相关信息,运用专业法律知识撰写规范、有效的离婚诉状。
二、特殊情形
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是因为对方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并且该过错行为给己方带来了损失,那么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己方是可以要求对方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诉讼费用的,这里面就可能包括代写诉状的费用。
不过,这并非绝对,而是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
总之,一般代写离婚诉状费用由委托方负担,特殊情况下可按法律和案件情况主张对方分担。

案情回顾:

小朱委托律师代写离婚诉状,支付了相关费用。后小朱认为离婚是因小李的过错行为导致,且给自己带来损失,要求小李承担代写诉状的费用,小李则拒绝承担,双方就代写离婚诉状费用的承担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形下,代写离婚诉状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因为代写诉状是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律师付出劳动,需收取费用,此费用通常由委托该服务的一方支付,如小朱起初支付费用符合常规。
2、特殊情形时,若一方因对方过错行为离婚且有损失,在特定情况下可要求对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代写诉状费用,但需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判断,小朱要求小李承担需看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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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爷爷去世了,他代位继承。可是现在发生了纠纷,我朋友要写代位继承纠纷答辩状,谁有范本呢?
[律师回复] 你好,如果在写代位继承纠纷答辩状的时候遇到困难,可以参考下文范本。
答辩人现就原告诉答辩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所诉房产中东屋三间为张#申请所建,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一,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记换证申请表》记载,张#、朱与原告共有的坐落在#房产来源是继承李#房产所得。但是,房管局提供的李#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产是房三间,而不是现在房产证上登记的间数。

二,根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房登记发证申请书》记载,除李#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三间外,其余的房产分别是1966年和1982年张#申请自建的房产。

三,根据房管局、城建局提供的《建议临时建筑工程许可证》记载,张申请于1982年5月7日至1982年5月30日新建平房37、5平方米,即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当时,李早已去世,因此,不能作为李的遗产继承。

四,根据#邻居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是经张申请,由张#子投资建设的,不能作为李的遗产继承。同时,原告亦证明张#子1982年5月建婚房东屋两间。
二、原告将#张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应为不当得利。

一,原告将#张申请所建房屋作为共有房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财产的取得分为因合同取得、因继承取得、因遗赠取得、因劳动生产取得、因征收取得和因法院判决取得等等。原告将被继承人死亡后,张申请所建房屋,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定取得的要件。

二,原告将#张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原告将张申请所建房产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财产所有人,分割他人财产是违法的。
三、张夫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配到一部分遗产。张夫妻长期与父母住在一起。特别是与母亲朱共同生活时间长,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这一点有邻居证人证言证明。因此,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张夫妻依法可以多分的朱所的份额的遗产。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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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爷爷去世了,他代位继承。可是现在发生了纠纷,我朋友要写代位继承纠纷答辩状,谁有范本呢?
[律师回复] 你好,如果在写代位继承纠纷答辩状的时候遇到困难,可以参考下文范本。
答辩人现就原告诉答辩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所诉房产中东屋三间为张#申请所建,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一,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记换证申请表》记载,张#、朱与原告共有的坐落在#房产来源是继承李#房产所得。但是,房管局提供的李#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产是房三间,而不是现在房产证上登记的间数。

二,根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房登记发证申请书》记载,除李#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三间外,其余的房产分别是1966年和1982年张#申请自建的房产。

三,根据房管局、城建局提供的《建议临时建筑工程许可证》记载,张申请于1982年5月7日至1982年5月30日新建平房37、5平方米,即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当时,李早已去世,因此,不能作为李的遗产继承。

四,根据#邻居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是经张申请,由张#子投资建设的,不能作为李的遗产继承。同时,原告亦证明张#子1982年5月建婚房东屋两间。
二、原告将#张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应为不当得利。

一,原告将#张申请所建房屋作为共有房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财产的取得分为因合同取得、因继承取得、因遗赠取得、因劳动生产取得、因征收取得和因法院判决取得等等。原告将被继承人死亡后,张申请所建房屋,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定取得的要件。

二,原告将#张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原告将张申请所建房产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财产所有人,分割他人财产是违法的。
三、张夫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配到一部分遗产。张夫妻长期与父母住在一起。特别是与母亲朱共同生活时间长,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这一点有邻居证人证言证明。因此,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张夫妻依法可以多分的朱所的份额的遗产。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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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爷爷去世了,他代位继承。可是现在发生了纠纷,我朋友要写代位继承纠纷答辩状,谁有范本呢?
[律师回复] 你好,如果在写代位继承纠纷答辩状的时候遇到困难,可以参考下文范本。
答辩人现就原告诉答辩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所诉房产中东屋三间为张#申请所建,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一,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记换证申请表》记载,张#、朱与原告共有的坐落在#房产来源是继承李#房产所得。但是,房管局提供的李#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产是房三间,而不是现在房产证上登记的间数。

二,根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房登记发证申请书》记载,除李#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三间外,其余的房产分别是1966年和1982年张#申请自建的房产。

三,根据房管局、城建局提供的《建议临时建筑工程许可证》记载,张申请于1982年5月7日至1982年5月30日新建平房37、5平方米,即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当时,李早已去世,因此,不能作为李的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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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告将#张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应为不当得利。

一,原告将#张申请所建房屋作为共有房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财产的取得分为因合同取得、因继承取得、因遗赠取得、因劳动生产取得、因征收取得和因法院判决取得等等。原告将被继承人死亡后,张申请所建房屋,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定取得的要件。

二,原告将#张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原告将张申请所建房产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财产所有人,分割他人财产是违法的。
三、张夫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配到一部分遗产。张夫妻长期与父母住在一起。特别是与母亲朱共同生活时间长,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这一点有邻居证人证言证明。因此,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张夫妻依法可以多分的朱所的份额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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