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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异地探视孩子的费用谁出

#子女抚养 最新修订 | 2025-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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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徐卫东律师在线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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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关于离婚后异地探视孩子费用的承担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原则:
通常情况下,探视费用由探望方自行承担。
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依法享有的权利。
其设立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子女能正常获得父母双方的关爱,维护子女的利益;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系亲子关系,让子女在成长过程中能感受到完整的家庭情感。
所以,在没有特殊约定或判决时,探望方需自行承担探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2.特殊情况:
若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由某一方承担探视费用,或者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判决由一方承担部分或全部探视费用,那么就应按照约定或判决执行。
总之,通常由探望方承担探视孩子的费用,但特殊约定或判决情况除外。
若涉及具体法律纠纷,建议进一步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离婚后,孩子由小李抚养。小朱异地探视孩子时产生了交通、住宿等费用,小朱认为小李应分担部分费用,小李则认为按照一般原则,探视费用应由小朱自行承担,双方就探视费用的承担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按照一般原则,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设立目的是保障子女获得关爱及维系亲子关系。在没有特殊约定或判决时,小朱作为探望方应自行承担探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2、若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明确约定,或者法院基于公平原则有相关判决,那就应按约定或判决执行,确定探视费用的承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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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离婚孩子怎么探视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异地离婚孩子怎么探视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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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后异地探视孩子的费用谁出
1w浏览2025-01-17
异地探视孩子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探望权的相关知识
1、探望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此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也就是即使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有不利因素,也不能变更探望权主体。并且将子女规定为探望的对象,只能被动的接受探望。这在司法实际中出现了很多矛盾和冲突。
2、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对人民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人民也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探望权是一种权利,那么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绝、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并且具有可诉性,应当予以探望权人救济,而且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绝、阻挠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人可以申请人民采取强制措施。
(1)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二、
1、探望权是未直接抚养一方父母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实现应以子女利益为出发点。现代亲权的设立,其目的不是为了实现家长对子女人身的控制,而是实现子女对亲情的需要。同时,探望权的实现必须充分考虑子女的健康成长。
2、探望权的实现应当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在离婚判决中考虑小孩归谁抚养时,如果小孩年满十周岁,得征询子女的意见。同样,探视权的行使方式以及探视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得充分征询子女的意见。如果小孩未满十周岁,也要充分考虑子女自身的感受。如果探望权的实现有害子女的健康成长,或者有违子女意志,子女有权申请中止探望。
3、探望权的实现先由当事人协议,若协议不成时可由判决。根据《婚姻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探望权的内容主要是会面和交往,也包括通信、通话等,以何种方式进行探望,须根据子女和父及母的具体情况而定,可以是定时看望,也可以是周末共住或假日共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要以不影响子女的学习、生活为前提。由此,在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上,当事人应积极达成协议,这样有利于双方配合实施,如达不成协议,则由判决。综上所述,等问题也是由双方夫妻进行协商从而确定。如果夫妻身处异地,这对于探视权的行使起到一定的阻碍作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符合自己的一种探视的方式。虽然探视权的行使是父母的权利,但是在行使的过程中,也需要征求一下孩子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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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探视孩子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探望权的相关知识
1、探望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此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也就是即使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有不利因素,也不能变更探望权主体。并且将子女规定为探望的对象,只能被动的接受探望。这在司法实际中出现了很多矛盾和冲突。
2、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对人民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人民也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探望权是一种权利,那么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绝、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并且具有可诉性,应当予以探望权人救济,而且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绝、阻挠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人可以申请人民采取强制措施。
(1)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二、
1、探望权是未直接抚养一方父母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实现应以子女利益为出发点。现代亲权的设立,其目的不是为了实现家长对子女人身的控制,而是实现子女对亲情的需要。同时,探望权的实现必须充分考虑子女的健康成长。
2、探望权的实现应当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在离婚判决中考虑小孩归谁抚养时,如果小孩年满十周岁,得征询子女的意见。同样,探视权的行使方式以及探视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得充分征询子女的意见。如果小孩未满十周岁,也要充分考虑子女自身的感受。如果探望权的实现有害子女的健康成长,或者有违子女意志,子女有权申请中止探望。
3、探望权的实现先由当事人协议,若协议不成时可由判决。根据《婚姻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探望权的内容主要是会面和交往,也包括通信、通话等,以何种方式进行探望,须根据子女和父及母的具体情况而定,可以是定时看望,也可以是周末共住或假日共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要以不影响子女的学习、生活为前提。由此,在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上,当事人应积极达成协议,这样有利于双方配合实施,如达不成协议,则由判决。综上所述,等问题也是由双方夫妻进行协商从而确定。如果夫妻身处异地,这对于探视权的行使起到一定的阻碍作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符合自己的一种探视的方式。虽然探视权的行使是父母的权利,但是在行使的过程中,也需要征求一下孩子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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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异地如何行使探视权
《民法典》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探望权是协商确定的,按约定行使。如果是判决确定的,按判决书规定行使。依据规定,子女在异地的,怎样行使探望权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好后按约定行使。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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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望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此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也就是即使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有不利因素,也不能变更探望权主体。并且将子女规定为探望的对象,只能被动的接受探望。这在司法实际中出现了很多矛盾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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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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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离婚孩子如何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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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离婚孩子要如何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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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家庭孩子的探视权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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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探望权是未直接抚养一方父母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实现应以子女利益为出发点。现代亲权的设立,其目的不是为了实现家长对子女人身的控制,而是实现子女对亲情的需要。同时,探望权的实现必须充分考虑子女的健康成长。
2、探望权的实现应当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在离婚判决中考虑小孩归谁抚养时,如果小孩年满十周岁,得征询子女的意见。同样,探视权的行使方式以及探视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得充分征询子女的意见。如果小孩未满十周岁,也要充分考虑子女自身的感受。如果探望权的实现有害子女的健康成长,或者有违子女意志,子女有权申请中止探望。
3、探望权的实现先由当事人协议,若协议不成时可由判决。根据《婚姻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探望权的内容主要是会面和交往,也包括通信、通话等,以何种方式进行探望,须根据子女和父及母的具体情况而定,可以是定时看望,也可以是周末共住或假日共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要以不影响子女的学习、生活为前提。由此,在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上,当事人应积极达成协议,这样有利于双方配合实施,如达不成协议,则由判决。综上所述,等问题也是由双方夫妻进行协商从而确定。如果夫妻身处异地,这对于探视权的行使起到一定的阻碍作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符合自己的一种探视的方式。虽然探视权的行使是父母的权利,但是在行使的过程中,也需要征求一下孩子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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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离婚孩子怎么探视
10w+浏览202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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