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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院不判决怎么办

#办案流程 最新修订 | 2025-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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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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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民事诉讼中法院暂不作出判决,可能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证据有待补充: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部分事实不清的情况,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比如涉及合同纠纷,某些关键交易细节缺乏足够证据支撑,法院就会要求当事人补充相关材料,在未补齐前,一般不会判决。
2.案件复杂需时:有些案件涉及多方利益、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例如集团诉讼案件,涉及众多当事人和复杂的法律关系,法院需要充分梳理、分析,确定合理的审理期限,在此期间不会轻易判决。
当事人若遇到这种情况,可主动与承办法官沟通,清楚了解不判决的具体原因以及后续工作安排。
若觉得法院存在不合理的拖延等问题,可向上级法院反映或申请监督。
同时,当事人自身要积极配合法院,及时提供有效协助和证据。
总之,面对法院不判决的状况,当事人应保持理性,通过合法渠道弄清楚原因,并积极妥善应对。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暂不作出判决。争议点在于法院为何不判决。一方面部分交易细节缺乏证据支撑,需补充证据;另一方面,此纠纷还涉及多方利益,法律关系复杂。小朱想知道原因及后续安排。

案情分析:

1、从证据补充角度看,关键交易细节证据不足会影响事实认定,法院要求补充材料是为确保判决依据充分。在小朱和小李未补齐证据前,法院难以作出公正判决。
2、鉴于案件涉及多方利益且法律关系复杂,法院需充分梳理分析,确定合理审理期限。在此期间暂不判决是为了全面考量各方面因素,保障判决的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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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后没钱怎么办?
民事纠纷中,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如果债务人没钱赔偿或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并可采取将祉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的,也可以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待有履行能力后或随时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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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事诉讼的冲突有哪些,涉外民事诉讼的冲突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平行诉讼 在平行诉讼造成管辖权冲突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人民在强调国家主权的同时,应适当地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承认外国的诉讼效力,并考虑到有利于判决的执行等因素。 具体言之,对于“对抗诉讼”,人民经司法审查后,一般应予受理,且不得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对于“重复诉讼”,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当 事人已在外国而正在进行中的案件,再到我国的,应按“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对于当事人在外国后获得胜诉,但判决在该国得不 到执行,再就同案向我国的,不宜按“一事不再理”原则处理,而应当允许当事人再行。 2、不方便原则 我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不方便原则,司法解释也不曾明确。认为可以考虑适用该原则;受案的我国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我国管辖的协议;案件不属于我国专属管辖;案件不涉及我国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案件争议发生的主要事实不在我国且不适用我国法律,我国若受案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外国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为方便。 3、适当地建立必要管辖权 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消极冲突,我国应适当地建立必要管辖权。虽然我国在立法上没有明确建立必要管辖权,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 条和第14 条分别有如下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 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 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10条 我国和外国都享有管辖权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且被受理后又就同一争议向我国提讼,或者对方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我国提讼的,外国是否已经受理案件或者作出判决,不影响我国行使管辖权,但是否受理,由我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外国判决已经被我国承认和执行的,人民不应受理。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11条我国在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案件存在不方便管辖的因素,可以根据“不方便原则”裁定驳回原告的。“不方便原则”的适用应符合下列条件: (1)被告提出适用“不方便原则”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而受诉认为可以考虑适用“不方便原则”; (2)受理案件的我国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3)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我国管辖的协议; (4)案件不属于我国专属管辖; (5)案件不涉及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6)案件争议发生的主要事实不在我国境内且不适用我国法律,我国若受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7)外国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3 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 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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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判决后怎么办?
民事诉讼判决后的处理方式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处理,如果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积极的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此时权利人就是可以不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如果是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的,此时就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的民事诉讼判决后怎么办的回答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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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冲突有哪些,涉外民事诉讼的冲突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平行诉讼 在平行诉讼造成管辖权冲突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人民在强调国家主权的同时,应适当地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承认外国的诉讼效力,并考虑到有利于判决的执行等因素。 具体言之,对于“对抗诉讼”,人民经司法审查后,一般应予受理,且不得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对于“重复诉讼”,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当 事人已在外国而正在进行中的案件,再到我国的,应按“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对于当事人在外国后获得胜诉,但判决在该国得不 到执行,再就同案向我国的,不宜按“一事不再理”原则处理,而应当允许当事人再行。 2、不方便原则 我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不方便原则,司法解释也不曾明确。认为可以考虑适用该原则;受案的我国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我国管辖的协议;案件不属于我国专属管辖;案件不涉及我国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案件争议发生的主要事实不在我国且不适用我国法律,我国若受案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外国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为方便。 3、适当地建立必要管辖权 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消极冲突,我国应适当地建立必要管辖权。虽然我国在立法上没有明确建立必要管辖权,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 条和第14 条分别有如下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 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 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10条 我国和外国都享有管辖权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且被受理后又就同一争议向我国提讼,或者对方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我国提讼的,外国是否已经受理案件或者作出判决,不影响我国行使管辖权,但是否受理,由我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外国判决已经被我国承认和执行的,人民不应受理。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11条我国在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案件存在不方便管辖的因素,可以根据“不方便原则”裁定驳回原告的。“不方便原则”的适用应符合下列条件: (1)被告提出适用“不方便原则”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而受诉认为可以考虑适用“不方便原则”; (2)受理案件的我国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3)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我国管辖的协议; (4)案件不属于我国专属管辖; (5)案件不涉及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6)案件争议发生的主要事实不在我国境内且不适用我国法律,我国若受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7)外国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3 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 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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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院判决书多久下来
民事诉讼法院判决书在半年之内会下来,如果案情比较复杂的最多会延长半年的时间。在法院的判决书下来后,当事人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判决通知时的半个月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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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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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不服判决怎么办?
民事诉讼不服判决可以发起上诉,这是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等一审判决结果下来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拿到判决书后十五天内上诉,这里的法院应该是上级法院。法院会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案件,则启动二审程序,这个时候,当事人就要准备参加庭审的各项材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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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
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 交纳案件受理费用。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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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事诉讼的冲突有哪些,涉外民事诉讼的冲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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