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时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 未经质证, 再审时是否算新证
[律师回复] 二审未经质证的证据,能否作为新证据
需要符合下面的条件:
第十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