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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辞职向谁辞职

#劳动关系 最新修订 | 202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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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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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劳务派遣工辞职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辞职对象
劳务派遣工辞职应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
因为劳务派遣单位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所以辞职需遵循其规定和程序。
二、辞职通知要求
劳动者需提前书面通知劳务派遣单位。
具体而言,若处于试用期,应提前三日通知;
正式用工期则需提前三十日通知。
这是为了给劳务派遣单位足够的时间安排工作交接等事宜。
三、离职手续办理
通知期满后,劳动者要按照劳务派遣单位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比如,认真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归还公司财物,包括办公设备、文件资料等。
四、单位职责及劳动者维权
劳务派遣单位收到辞职通知后,要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离职相关事项,像结算工资,确保劳动者的劳动所得;
转移社保关系,保障劳动者后续权益。
若单位存在拖欠工资、不办理离职手续等违法违规行为,劳动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是劳务派遣工,向用工单位提出辞职,用工单位称应向劳务派遣单位辞职,小朱不满。小朱试用期时提前两日书面通知劳务派遣单位辞职,单位称需提前三日,且小朱离职时未归还文件资料,单位拒绝结算工资,小朱遂维权。

案情分析:

1、小朱辞职应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因为劳务派遣单位是其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的说法正确,小朱应遵循规定。
2、试用期辞职需提前三日通知,小朱提前两日不符合要求。
3、小朱应归还公司财物后再办理离职手续,单位在其未归还文件资料时拒绝结算工资有一定合理性。
4、若单位后续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小朱可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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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辞职向谁辞职
在劳动派遣关系中,与派遣劳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是劳务派遣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才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辞职时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不能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向其提出的辞职,能接受被派遣劳动者辞职的只有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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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被辞退向谁要赔偿
劳务派遣人员解雇时,经济补偿应由劳务派遣机构负责支付。劳务派遣工享有与其他劳动者相同的权益,如无故被辞退,有权索取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关规定,劳务派遣机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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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被辞退后,员工的财产损害谁负责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践中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劳务派遣单位侵害时,劳动者可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负有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仅对劳务派遣人员在被派遣期间受到损害的情况作出了双方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但并未对被派遣人员在工作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作出规定。对此,《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即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从归责原则上看,用工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的则是过错责任。立法者为何不沿用《劳动合同法》的连带责任,而采取不同的责任分担理论界认为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至用工单位后,劳动过程即在用工单位的管理安排下进行,劳务派遣单位不再对劳动者的具体活动进行指挥和监督,用工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实际指挥控制,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监督下从事劳动,因此,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被派遣劳动者职务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无过错责任。而劳务派遣单位的补充责任则是指,其应当对该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能力、资格以及对用工单位所任职务能否胜任进行详尽的考察,否则,应当对其选任不当承担补充责任。实践中经常遇到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就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事前进行约定的情况,笔者认为,不能因为双方约定的内容与法律规定不符就随意认定其无效。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系民事合同,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但该约定的效力应当仅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即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之间,而不得对抗受害人。故受害人亦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后两单位之间可以根据双方事前签订的协议再各自处理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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