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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财产分割 最新修订 | 202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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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侯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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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需多方面考量。
其一,协议必须基于双方真实意愿,倘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该协议便可能无效。
比如一方故意隐瞒财产真实情况,或以威胁等手段让另一方签订协议,这样的协议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其二,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像不能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等。
若有违反,协议也难以得到认可。
其三,协议应是夫妻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若一方凭借优势地位强迫另一方签订,此协议可能会被撤销。
其四,一般来说,协议生效是以办理离婚登记或法院判决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在未离婚时,协议暂不生效。
总之,认定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需综合考虑其真实性、合法性、平等性以及生效条件等因素,以此来保障协议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系夫妻,二人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小朱故意隐瞒部分财产真实情况,且在签订过程中对小丽施压,小丽无奈签订。后小丽发现小朱隐瞒行为,认为协议无效,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隐瞒财产真实情况且施压让小丽签订协议,此行为违背了协议需基于双方真实意愿的要求,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2、小朱的行为并非平等协商,存在强迫成分,这种凭借优势地位强迫签订的协议,可能会被撤销。
3、若此时二人并未办理离婚登记或经法院判决离婚,按照规定,该协议暂不生效。
4、该协议因小朱的不当行为,存在违反真实性、平等性及生效条件等问题,难以认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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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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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1、按照《合同法》,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体现为: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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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1w浏览2025-01-23
我和老公要离婚了,很多财产没有进行分割,那夫妻离婚前财产分割的效力是有效的吗?会是怎么样呢?
[律师回复] 1997年10月,余某和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8年10月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随后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0年6月11日,余某和刘某在奉新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原、被告感情一般。婚后自长子出生后,双方便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甚至打架。
2009年,余某欲与刘某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签订了协议,但在亲友的劝说下,余某放弃了离婚的念头。此后余某和刘某的夫妻感情并无好转,特别是2010年上半年,双方争吵更加激烈。2010年7月,余某诉至法院刘某要求与刘某离婚。
夫妻离婚前财产分割的效力是否有效
对诉讼离婚前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余某与刘某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对于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的目的是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协议可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实际情况是余某与刘某未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缺乏前提基础而不再具有约束力。
协议离婚时怎么签财产分割协议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离婚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达成协议,而依一定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由于离婚协议既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又涉及有关财产分割、子女直接抚养人及抚养费承担、探视权等,除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由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其效力。否则,即使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余某与刘某在诉讼前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地让步。《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在诉讼离婚前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对双方在离婚之后财产的处理,那么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之前,该协议将不能生效,对双方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自然而然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但是,该协议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可将之作为财产处理的参考。
人民法院不按离婚新协议而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分割财产不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值得注意地是,如果离婚协议中对财产进行了平均分割,最后人民法院也可照此进行了判决。这种情形并不表明协议对于离婚的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恰恰能说明一般情况下诉讼离婚处理夫妻财产时应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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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具有什么法律效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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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怎样认定夫妻分割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
夫妻分割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的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1w浏览2024-10-19
我和老公要离婚了,很多财产没有进行分割,那夫妻离婚前财产分割的效力是有效的吗?会是怎么样呢?
[律师回复] 1997年10月,余某和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8年10月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随后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0年6月11日,余某和刘某在奉新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原、被告感情一般。婚后自长子出生后,双方便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甚至打架。
2009年,余某欲与刘某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签订了协议,但在亲友的劝说下,余某放弃了离婚的念头。此后余某和刘某的夫妻感情并无好转,特别是2010年上半年,双方争吵更加激烈。2010年7月,余某诉至法院刘某要求与刘某离婚。
夫妻离婚前财产分割的效力是否有效
对诉讼离婚前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余某与刘某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对于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的目的是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协议可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实际情况是余某与刘某未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缺乏前提基础而不再具有约束力。
协议离婚时怎么签财产分割协议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离婚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达成协议,而依一定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由于离婚协议既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又涉及有关财产分割、子女直接抚养人及抚养费承担、探视权等,除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由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其效力。否则,即使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余某与刘某在诉讼前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地让步。《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在诉讼离婚前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对双方在离婚之后财产的处理,那么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之前,该协议将不能生效,对双方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自然而然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但是,该协议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可将之作为财产处理的参考。
人民法院不按离婚新协议而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分割财产不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值得注意地是,如果离婚协议中对财产进行了平均分割,最后人民法院也可照此进行了判决。这种情形并不表明协议对于离婚的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恰恰能说明一般情况下诉讼离婚处理夫妻财产时应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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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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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怎么认定夫妻分割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
夫妻分割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的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1w浏览2024-10-07
我和老公要离婚了,很多财产没有进行分割,那夫妻离婚前财产分割的效力是有效的吗?会是怎么样呢?
[律师回复] 1997年10月,余某和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8年10月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随后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0年6月11日,余某和刘某在奉新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原、被告感情一般。婚后自长子出生后,双方便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甚至打架。
2009年,余某欲与刘某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签订了协议,但在亲友的劝说下,余某放弃了离婚的念头。此后余某和刘某的夫妻感情并无好转,特别是2010年上半年,双方争吵更加激烈。2010年7月,余某诉至法院刘某要求与刘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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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离婚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达成协议,而依一定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由于离婚协议既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又涉及有关财产分割、子女直接抚养人及抚养费承担、探视权等,除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由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其效力。否则,即使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余某与刘某在诉讼前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地让步。《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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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在诉讼离婚前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对双方在离婚之后财产的处理,那么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之前,该协议将不能生效,对双方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自然而然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但是,该协议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可将之作为财产处理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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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分割财产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夫妻婚内分割财产协议有法律效力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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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如何认定夫妻分割财产协议的法定效力
夫妻分割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的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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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要离婚了,很多财产没有进行分割,那夫妻离婚前财产分割的效力是有效的吗?会是怎么样呢?
[律师回复] 1997年10月,余某和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8年10月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随后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0年6月11日,余某和刘某在奉新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原、被告感情一般。婚后自长子出生后,双方便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甚至打架。
2009年,余某欲与刘某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签订了协议,但在亲友的劝说下,余某放弃了离婚的念头。此后余某和刘某的夫妻感情并无好转,特别是2010年上半年,双方争吵更加激烈。2010年7月,余某诉至法院刘某要求与刘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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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离婚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达成协议,而依一定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由于离婚协议既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又涉及有关财产分割、子女直接抚养人及抚养费承担、探视权等,除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由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其效力。否则,即使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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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在诉讼离婚前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对双方在离婚之后财产的处理,那么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之前,该协议将不能生效,对双方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自然而然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但是,该协议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可将之作为财产处理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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