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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要工资怎么算误工费和利息

#工资福利 最新修订 | 202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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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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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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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专业能力强,工资福利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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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1.误工费方面:
劳动者讨要工资而无法正常工作,进而产生误工损失时,通常可依据其月平均工资以及误工的天数来计算。
具体来说,先将月平均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一般为21.75天),得到日工资,然后用日工资乘以误工天数,所得结果就是误工费。
2.利息方面:
在讨要工资的利息问题上,现行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倘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利息条款,那么就按照约定来执行;
倘若未约定,一般情况下难以主张利息。
不过,要是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构成了违约,劳动者则可以主张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可参照借款合同利息计算方式,以拖欠工资的数额为基数,按照约定的利率进行计算。
总之,讨要工资的误工费和利息计算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倘若存在争议,可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来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在小李的公司工作,小李拖欠小朱工资。小朱为讨要工资花费时间,无法正常工作产生误工损失。小朱主张按相关标准计算误工费,且认为小李拖欠工资构成违约,应支付利息,小李则称合同未约定利息,不应支付,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关于误工费,小朱的主张合理。应依据小朱月平均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一般21.75天)得出日工资,再乘以误工天数来计算误工费。
2、对于利息方面,因双方合同未约定利息条款,一般情况下小朱难以主张利息。但小李拖欠工资构成违约,小朱可主张违约金,参照借款合同利息计算方式,以拖欠工资数额为基数按约定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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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要工资怎么算误工费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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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为了买房,向一个朋友介绍的朋友借了几万块的高利贷,支付了部分利息,现在不想再继续还利息了,那么高利贷款已付利息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民间借贷中,超限额利息属自然之债,法院不予保护;但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翻悔。   
1、问题的提出  
  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多为高利贷纠纷,这类案件通常关于高利贷款已付利息是否有效的问题,表现为借款人已清偿部分高利贷利息而未能偿还全部本息,出借人催讨无果便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借款人也常常会提出已支付的超过法定标准的利息应在未清偿本息范围内予以抵扣的抗辩。同时,笔者也经历过借款人意图讨回已超法定限额支付的利息的情况。那么,超限额利息能否讨还呢?    
2、相关法律规定介绍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直接规范超限额利息的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之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超限额利息系属“自然之债”  
  “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为立法上对自然之债的典型表述,笔者认为,超限额高利贷利息即为自然之债。  
  在法理上,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民事权利被称作“自然之债”。自然之债,介于债务人必须履行的有效之债与债务人可请求返还的无效之债中间,介于法律与社会道德之间,是法律对模糊地带设置的一种缓冲,因为就一些民事关系而言,如法律强制介入有过度干预社会生活之嫌,而完全不予调整又有悖于法律秩序与社会公序良俗。  
  就超限额利息之债而言,如果法律保护民间高利贷,则与金融政策相违背,也必将严重干扰现代金融体系;如完全取缔,与市场经济的基本逻辑不符,不利于民间资本流动并补充现代金融体系的不足,也既有悖于我国千年来民间借贷传统习俗。因此,上述条款并未表述为“超出部分无效”。    
4、债务人自愿支付超限额利息的,不得翻悔  
  自然之债法院虽不保护,
但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
则不得翻悔,超限额利息也不例外。  
  我国民法体系中不乏关于自然之债的制度规定,如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以及诉讼时效等法律,均可作为准确理解上述条款法律含义的参考。  
  比如,诉讼时效制度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民事权利即转为自然之债,法院“不予保护”。对于诉讼事项届满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138条即规定,“(民事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院《民通意见》第171条进一步明确,“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5、结语    超限额利息为自然之债,应参照诉讼时效制度相关安排来理解“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法律含义。事实上,笔者办理过的民间借贷案件不少即属这一类型,法官均是按照自然之债来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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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为了买房,向一个朋友介绍的朋友借了几万块的高利贷,支付了部分利息,现在不想再继续还利息了,那么高利贷款已付利息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民间借贷中,超限额利息属自然之债,法院不予保护;但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翻悔。   
1、问题的提出  
  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多为高利贷纠纷,这类案件通常关于高利贷款已付利息是否有效的问题,表现为借款人已清偿部分高利贷利息而未能偿还全部本息,出借人催讨无果便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借款人也常常会提出已支付的超过法定标准的利息应在未清偿本息范围内予以抵扣的抗辩。同时,笔者也经历过借款人意图讨回已超法定限额支付的利息的情况。那么,超限额利息能否讨还呢?    
2、相关法律规定介绍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直接规范超限额利息的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之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超限额利息系属“自然之债”  
  “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为立法上对自然之债的典型表述,笔者认为,超限额高利贷利息即为自然之债。  
  在法理上,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民事权利被称作“自然之债”。自然之债,介于债务人必须履行的有效之债与债务人可请求返还的无效之债中间,介于法律与社会道德之间,是法律对模糊地带设置的一种缓冲,因为就一些民事关系而言,如法律强制介入有过度干预社会生活之嫌,而完全不予调整又有悖于法律秩序与社会公序良俗。  
  就超限额利息之债而言,如果法律保护民间高利贷,则与金融政策相违背,也必将严重干扰现代金融体系;如完全取缔,与市场经济的基本逻辑不符,不利于民间资本流动并补充现代金融体系的不足,也既有悖于我国千年来民间借贷传统习俗。因此,上述条款并未表述为“超出部分无效”。    
4、债务人自愿支付超限额利息的,不得翻悔  
  自然之债法院虽不保护,
但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
则不得翻悔,超限额利息也不例外。  
  我国民法体系中不乏关于自然之债的制度规定,如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以及诉讼时效等法律,均可作为准确理解上述条款法律含义的参考。  
  比如,诉讼时效制度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民事权利即转为自然之债,法院“不予保护”。对于诉讼事项届满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138条即规定,“(民事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院《民通意见》第171条进一步明确,“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5、结语    超限额利息为自然之债,应参照诉讼时效制度相关安排来理解“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法律含义。事实上,笔者办理过的民间借贷案件不少即属这一类型,法官均是按照自然之债来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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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的提出  
  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多为高利贷纠纷,这类案件通常关于高利贷款已付利息是否有效的问题,表现为借款人已清偿部分高利贷利息而未能偿还全部本息,出借人催讨无果便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借款人也常常会提出已支付的超过法定标准的利息应在未清偿本息范围内予以抵扣的抗辩。同时,笔者也经历过借款人意图讨回已超法定限额支付的利息的情况。那么,超限额利息能否讨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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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直接规范超限额利息的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之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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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为立法上对自然之债的典型表述,笔者认为,超限额高利贷利息即为自然之债。  
  在法理上,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民事权利被称作“自然之债”。自然之债,介于债务人必须履行的有效之债与债务人可请求返还的无效之债中间,介于法律与社会道德之间,是法律对模糊地带设置的一种缓冲,因为就一些民事关系而言,如法律强制介入有过度干预社会生活之嫌,而完全不予调整又有悖于法律秩序与社会公序良俗。  
  就超限额利息之债而言,如果法律保护民间高利贷,则与金融政策相违背,也必将严重干扰现代金融体系;如完全取缔,与市场经济的基本逻辑不符,不利于民间资本流动并补充现代金融体系的不足,也既有悖于我国千年来民间借贷传统习俗。因此,上述条款并未表述为“超出部分无效”。    
4、债务人自愿支付超限额利息的,不得翻悔  
  自然之债法院虽不保护,
但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
则不得翻悔,超限额利息也不例外。  
  我国民法体系中不乏关于自然之债的制度规定,如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以及诉讼时效等法律,均可作为准确理解上述条款法律含义的参考。  
  比如,诉讼时效制度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民事权利即转为自然之债,法院“不予保护”。对于诉讼事项届满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138条即规定,“(民事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院《民通意见》第171条进一步明确,“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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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结语    超限额利息为自然之债,应参照诉讼时效制度相关安排来理解“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法律含义。事实上,笔者办理过的民间借贷案件不少即属这一类型,法官均是按照自然之债来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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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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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结语    超限额利息为自然之债,应参照诉讼时效制度相关安排来理解“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法律含义。事实上,笔者办理过的民间借贷案件不少即属这一类型,法官均是按照自然之债来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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