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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公证房产给儿子有效吗

#房产纠纷 最新修订 | 2025-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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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栾瑞轩律师在线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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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父母将房产公证给儿子是切实有效的。
公证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明手段,具备很强的法律效力
其一,通过公证,能清晰地明确房产的归属变更情况,对父母和儿子双方都具有法律层面的约束力,使其权益得到保障。
在公证时,有诸多要求需满足,比如父母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公证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等。
当公证顺利完成后,从法律角度看,房产就已合法地转移到了儿子名下,儿子对该房产拥有了所有权。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房产过户手续就彻底完成了,后续还需要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等一系列相关手续,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房产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得以正式变更。
总之,父母公证房产给儿子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后续手续的办理对于完善房产所有权变更至关重要。

案情回顾:

小朱父母决定将名下房产公证给小朱。办理公证后,小朱认为房产已完全归自己所有。然而,其妹妹小丽却提出异议,认为虽然公证有效,但房产过户手续尚未完成,所有权变更存在不确定性,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丽要求进一步明确房产归属情况。

案情分析:

1、父母将房产公证给儿子,在满足父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证内容真实合法等要求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对双方权益有保障,明确了房产归属变更,小朱依法拥有房产所有权。
2、不过,公证完成不代表房产过户彻底完成,后续需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等手续来完善所有权变更,小丽的质疑也基于此,需按规定完成手续以明确房产最终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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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过户给父母新政策
可用赠予过户或买卖过户方式。过户的话办赠予费用约为报税价(即你们商定的房产转让价)的6%(公证费3%,过户税费3%)。但赠予过户后,如果你们以后要转让房产,单一项个人所得税就要交报税价的20%。所以不建议采用赠予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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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儿子给父母打欠条有效吗
1w浏览2025-01-14
儿女可以为失踪的精神病父母申请父母的婚姻无效吗
[律师回复] 哪些人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婚姻法解释一第七条给出了明确答案: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婚姻当事人很好确定,不用多说了。那么,“利害关系人”又包括那些人呢?根据该条规定,以不同的理由申请宣告无效,其“利害关系人”也有所不同: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以上规定均涉及“近亲属”,法定范围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亲属关系的人不属于法定的近亲属,无权申请宣告当事人婚姻无效。
宣告婚姻无效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请
目前有权处理婚姻问题的机关只有和民政局,而两者的职权和受案的范围又多有不同。就宣告婚姻无效而言,目前《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民政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均未规定可由民政局受理,故一般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均由受理。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应如何列明当事人
这个问题也就是申请时应该列谁为申请人谁为被申请人的问题,婚姻法解释二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1.双方均生存时,一方提出申请的,申请一方为申请人,对方为被申请人;双方均提出申请的,均为申请人,不列被申请人;一方死亡,生存一方提出申请的,生存一方为申请人,不列被申请人。
2、利害关系人申请的
(1)双方均生存时,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2)一方死亡时,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3)双方均已死亡时,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不列被申请人。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如何审理
1.不适用调解,且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
婚姻是否无效,法律已经规定了明确的认定标准,故符合认定标准的就为无效,反之则为有效。因此,婚姻有效与否完全取决于法律的规定,而不得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调解是在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问题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最终化解纠纷。故调解的结果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产物,其具体内容可由双方自行决定。
因此,审理此类案件不能进行调解。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根据民事诉讼基本原理,当事人只有权对尚未生效的判决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无权上诉。
2.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必须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不许当事人撤诉。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人民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同时,该解释第三条规定:“人民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所以无论是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还是离婚案件,只要经审查发现婚姻为无效婚姻,即应依法判决宣告无效。
由于婚姻无效的情形属于严重违法的事实,因此一旦发现婚姻无效必须依法作出判决,即使当事人撤诉亦不应允许。
3.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调解,判决可上诉,并与婚姻无效的判决分别制作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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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父母把钱都给儿子,女儿该给父母养老吗
父母资产分配不影响子女赡养义务。无论儿子还是女儿,都有责任照料和奉养父母。我国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必须履行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若子女未尽此责,父母有权要求其支付赡养费。因此,女儿同样有义务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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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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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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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规定均涉及“近亲属”,法定范围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亲属关系的人不属于法定的近亲属,无权申请宣告当事人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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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均生存时,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2)一方死亡时,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3)双方均已死亡时,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不列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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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适用调解,且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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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和儿媳给父母写借条具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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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儿子判给父亲,女儿判给母亲,这样儿子能继承母亲的房产吗
如果母亲没有留下遗嘱将房产留给其他人,那么您儿子还是可以继承母亲的房产的。离婚后子女判给一方,子女和另一方依然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亲子关系并不会因与配偶离婚而解除。所以说,母亲名下的房产,如果母亲没有对该房产留有遗嘱或赠与他人,且儿子也没有出现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儿子是可以继承母亲的房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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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一第七条给出了明确答案: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婚姻当事人很好确定,不用多说了。那么,“利害关系人”又包括那些人呢?根据该条规定,以不同的理由申请宣告无效,其“利害关系人”也有所不同: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以上规定均涉及“近亲属”,法定范围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亲属关系的人不属于法定的近亲属,无权申请宣告当事人婚姻无效。
宣告婚姻无效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请
目前有权处理婚姻问题的机关只有和民政局,而两者的职权和受案的范围又多有不同。就宣告婚姻无效而言,目前《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民政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均未规定可由民政局受理,故一般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均由受理。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应如何列明当事人
这个问题也就是申请时应该列谁为申请人谁为被申请人的问题,婚姻法解释二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1.双方均生存时,一方提出申请的,申请一方为申请人,对方为被申请人;双方均提出申请的,均为申请人,不列被申请人;一方死亡,生存一方提出申请的,生存一方为申请人,不列被申请人。
2、利害关系人申请的
(1)双方均生存时,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2)一方死亡时,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3)双方均已死亡时,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不列被申请人。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如何审理
1.不适用调解,且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
婚姻是否无效,法律已经规定了明确的认定标准,故符合认定标准的就为无效,反之则为有效。因此,婚姻有效与否完全取决于法律的规定,而不得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调解是在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问题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最终化解纠纷。故调解的结果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产物,其具体内容可由双方自行决定。
因此,审理此类案件不能进行调解。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根据民事诉讼基本原理,当事人只有权对尚未生效的判决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无权上诉。
2.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必须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不许当事人撤诉。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人民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同时,该解释第三条规定:“人民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所以无论是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还是离婚案件,只要经审查发现婚姻为无效婚姻,即应依法判决宣告无效。
由于婚姻无效的情形属于严重违法的事实,因此一旦发现婚姻无效必须依法作出判决,即使当事人撤诉亦不应允许。
3.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调解,判决可上诉,并与婚姻无效的判决分别制作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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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怎么给父母打借条才有效
10w+浏览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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