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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胜诉后诉讼费可以直接到法院要吗

#诉讼管辖 最新修订 | 2025-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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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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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官司胜诉后,诉讼费的退还并非直接找法院要。
通常来讲,法院在判决书生效后,会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精确计算出应退还的诉讼费金额,接着把这笔款项退还给原告。
退费流程具体如下:
①原告需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向法院递交退费申请,同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像判决书、诉讼费缴纳凭证等。
②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展开审核工作,若确认符合退费条件,便会把退费款项退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地区以及不同的法院,其退费流程可能会存在差别。
倘若在退费过程中碰到问题,原告可以向法院的立案窗口或者相关部门进行咨询,以便清楚了解具体的办理方式和要求。

案情回顾:

小朱起诉小李胜诉后,在判决书生效后等待法院退还诉讼费,然而过了一段时间未收到退费。小朱按要求递交退费申请及材料后,法院审核却称不符合退费条件,双方就退费条件认定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法院应在判决书生效后按实际情况计算并退还诉讼费,若小朱符合条件却被认定不符,法院可能存在工作失误,应重新核查。
2、不同地区和法院退费流程有别,小朱需确认当地法院具体要求,若确符合条件,法院应按流程将退费款项退至其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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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是开公司的,前不久由于自己的公司被行政处罚了,现在要进行诉讼,所以请问一下偶关于 行政处罚可以直接诉讼吗?
[律师回复] 您好,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如何对待在先刑事判决或行政处理决定的问题,对此有许多法官存在不同的看法。而这一问题的正确处理是作出民事判决的核心。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均为公法上的责任,而民事责任则是私法上的责任。在程序上,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的情况下,普遍适用的一项诉讼原则是刑事先理或刑事优先原则,也就是说,在同一案件同时涉及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时,法律赋予刑事诉讼相对于民事诉讼的优先权。在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先后顺序和主次上,先解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再解决行政责任问题。三者诉讼程序的先后顺序是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之所以如此,因为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启动是国家基于公权力,具有强制性和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在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而民事诉讼的启动是基于公民个人的起诉,具有较强的自愿性和平等性,举证责任一般原则是谁主张由谁举证,通常情形下是在公诉发动后才进行。比较三种诉讼程序的证明标准和适用法律,是不相同的。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求较高,达到证据确定、充分的高度盖然性标准,要求排除合理怀疑,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求相对低得多,实行的是优势证据原则。因此,不能以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直接适用于刑事案件中,但已为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所确认的肯定事实,在民事诉讼中一般可予司法认知而直接援用;而否定事实不在司法认知范围之列,须由当事人举证证明。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事实不能成立而作无罪判决,受害人又以侵权为由提出民事损害赔偿的,不能适用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法律规定而确认伤害事实不存在或不成立,进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规定,在先刑事判决只是暂时免除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只要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提供,法院就必须对相反证据及在先刑事判决的证明力进行判断,然后才对事实作出认定,而不能一概以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为准。如果最终认定的事实与在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不一致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即如果纯粹因不同的诉讼程序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造成认定事实上的差异,属于正常现象,对此不必诧异;如果因民事诉讼中有新的证据,推翻了在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或在先刑事判决本身确有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错误的
在先刑事判决予以纠正。在民事诉讼中,在先行政处理决定只是一方当事人证明有关争议事实存在的初步证据,法律只是暂时免除了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只要对方当事人提供了相反证据,法院仍应当就待证事实进行全面审查,而不能以当事人提供了在先的行政处理决定为由,疏于对民事争议事实的审查。对待在先行政处理决定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对于经过行政判决确定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认定的事实以及处理决定,应当作为民事定案的依据;对于作为认定事实主要证据的行政处理决定正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民事诉讼,以免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对于未经行政审判进行实体审查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包括行政相对人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未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被法院驳回起诉的;超出起诉期限被法院驳回起诉的),可把行政处理决定作为优势证据,从证据的“三性”角度进行全面审查。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依据证据进行事实认定,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与行政处理决定不一致的民事判决。对于民事判决否定了在先行政处理决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予以救济。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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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是开公司的,前不久由于自己的公司被行政处罚了,现在要进行诉讼,所以请问一下偶关于 行政处罚可以直接诉讼吗?
[律师回复] 您好,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如何对待在先刑事判决或行政处理决定的问题,对此有许多法官存在不同的看法。而这一问题的正确处理是作出民事判决的核心。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均为公法上的责任,而民事责任则是私法上的责任。在程序上,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的情况下,普遍适用的一项诉讼原则是刑事先理或刑事优先原则,也就是说,在同一案件同时涉及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时,法律赋予刑事诉讼相对于民事诉讼的优先权。在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先后顺序和主次上,先解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再解决行政责任问题。三者诉讼程序的先后顺序是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之所以如此,因为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启动是国家基于公权力,具有强制性和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在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而民事诉讼的启动是基于公民个人的起诉,具有较强的自愿性和平等性,举证责任一般原则是谁主张由谁举证,通常情形下是在公诉发动后才进行。比较三种诉讼程序的证明标准和适用法律,是不相同的。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求较高,达到证据确定、充分的高度盖然性标准,要求排除合理怀疑,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求相对低得多,实行的是优势证据原则。因此,不能以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直接适用于刑事案件中,但已为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所确认的肯定事实,在民事诉讼中一般可予司法认知而直接援用;而否定事实不在司法认知范围之列,须由当事人举证证明。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事实不能成立而作无罪判决,受害人又以侵权为由提出民事损害赔偿的,不能适用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法律规定而确认伤害事实不存在或不成立,进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规定,在先刑事判决只是暂时免除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只要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提供,法院就必须对相反证据及在先刑事判决的证明力进行判断,然后才对事实作出认定,而不能一概以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为准。如果最终认定的事实与在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不一致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即如果纯粹因不同的诉讼程序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造成认定事实上的差异,属于正常现象,对此不必诧异;如果因民事诉讼中有新的证据,推翻了在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或在先刑事判决本身确有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错误的
在先刑事判决予以纠正。在民事诉讼中,在先行政处理决定只是一方当事人证明有关争议事实存在的初步证据,法律只是暂时免除了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只要对方当事人提供了相反证据,法院仍应当就待证事实进行全面审查,而不能以当事人提供了在先的行政处理决定为由,疏于对民事争议事实的审查。对待在先行政处理决定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对于经过行政判决确定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认定的事实以及处理决定,应当作为民事定案的依据;对于作为认定事实主要证据的行政处理决定正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民事诉讼,以免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对于未经行政审判进行实体审查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包括行政相对人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未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被法院驳回起诉的;超出起诉期限被法院驳回起诉的),可把行政处理决定作为优势证据,从证据的“三性”角度进行全面审查。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依据证据进行事实认定,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与行政处理决定不一致的民事判决。对于民事判决否定了在先行政处理决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予以救济。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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