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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贷未还清怎么起诉对方

#财产分割 最新修订 | 2025-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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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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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确定管辖法院:
通常来讲,管辖法院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被告的住所地法院,二是婚姻登记地的法院。
这两个地方的法院拥有对相关婚姻案件的管辖权
准备诉讼材料:
起诉状
需清晰陈述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诉求。
结婚证
证明婚姻关系的存在。
身份证
明确当事人身份信息
④房贷相关材料:
如贷款合同等,以便对房贷问题进行妥善处理。
明确诉求:
比如明确要求分割共同房产,并且准确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房贷份额等具体诉求,使诉讼目标更加清晰。
财产保全(可选):
倘若担心对方在诉讼过程中转移房产等重要财产,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之后进行起诉,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法院,并缴纳相应的诉讼费,法院受理后会合理安排开庭时间
庭审时双方要按时出庭,如实陈述事实和理由,积极提供证据
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如确定房产的归属以及房贷的承担等。
若对方不履行判决,还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需留意,具体的操作及法律适用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案件中可能会有所差别,起诉前咨询专业律师能更好地确保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因房产分割问题产生婚姻纠纷。小朱欲起诉,对管辖法院选择存争议,不知选被告住所地还是婚姻登记地法院。小朱准备诉讼材料时,对房贷材料是否必要有疑惑。起诉后,庭审中小李对房产归属及房贷承担有异议。判决后,小李不履行判决。

案情分析:

1、关于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法院和婚姻登记地法院对婚姻案件均有管辖权,小朱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方便诉讼和维护自身权益。
2、房贷相关材料是必要的,能帮助法院妥善处理房贷问题,明确双方在房产及房贷方面的权利义务
3、法院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小李不履行判决,小朱可申请强制执行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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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贷未还清怎么起诉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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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清算未履行合同,应该怎么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清算时未履行合同怎么处理 不同场合清算时未履行合同的处理办法,具体如下述所述: 所谓“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从理论上讲可能有三种情况: 1、破产企业负有履行义务但未履行的单务合同; 2、破产企业未履行但对方已履行的双务合同; 3、破产企业与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或虽已开始履行但均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 从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角度看,前两种情势下之合同,破产清算组均应解除而不应选择履行,因为,一方面,继续履行无益于破产财产价值的维持;另一方面,相对人履行完毕后,就处于一种不具有任何担保利益的一般债权人地位,应当与其他一般债权人一起平等地参与破产分配,破产程序进行的宗旨又在于全体债权人平等分配的满足,与其他债权人相比,这样做对其利益的保护并无歧视和不妥。但如果反之,则必然会在该相对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产生厚此薄彼的待遇,有违破产程序所应遵守的公平原则。而对于相对人负有义务的单务合同,或者双方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但破产人已履行完毕而相对人未履行的,应该不受破产宣告效力的影响,清算组对此只能请求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该请求权行使的结果利益归属于破产财团。如此对相对人的利益并无损害,因为相对人只是履行合同上本来已经确定的义务。 由此可以认为,就破产人负有义务的单务合同以及相对人已履行而破产人未履行的双务合同,破产宣告时清算组不能选择履行,只能解除合同;反之则只能主张继续履行。故而,前述第26条规定的清算组的选择权不应适用于破产宣告时只有一方负担义务的场合,而只应适用于前述第三种情形,即双方均未履行或均未履行完毕甚或相对人已履行完毕而破产人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 二、相关法律中的规定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这是企业破产法就破产宣告对一般合同产生的效力影响所作的概括性规定。合同有单务与双务之分,仅就双务合同而言,我国现行立法所调整的有名合同就有诸如买卖、能源供应、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十余种之多。这些种类繁多的合同,相互间因性质和内容存在较大差异,于一方当事人宣告破产时,较难统一运用一个完全相同的方法求得解决,因此,破产立法应当就一些特殊的合同设定一些特殊的处理方法。但鉴于立法不可能针对每一种合同面面俱到地作出规定,因而又必须在总体上设定一个一般的处理原则。 考究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可以发现,一方面,我国立法对凡是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即赋予破产清算组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的选择权(以下简称清算组的解除权)这一原则性规定,与国外相关立法的通例-只对双方均未履行的双务合同,破产管理人始有选择权存在明显差异;另一方面,对一些诸如租赁、保险、承揽、行纪等特殊的双务合同,立法并未在上述一般原则之外设定特殊的处理规则;再者,关于破产清算组行使选择权后如何恰当地照顾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现行立法也显得过于笼统,比如清算组解除合同是否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以及违约请求权如何对待等,均缺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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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贷未还清怎么办
离婚时房产贷款未还清,通常有几种处置方式:可协商一方还贷并获所有权,同时给另一方经济补偿;也可卖房用资金还贷后按约定比例分剩余款。若双方都无力还贷款或无法就方案达成一致,则需通过法律途径裁决。
1w浏览2024-08-31
清算清算未履行合同,应该怎么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清算时未履行合同怎么处理 不同场合清算时未履行合同的处理办法,具体如下述所述: 所谓“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从理论上讲可能有三种情况: 1、破产企业负有履行义务但未履行的单务合同; 2、破产企业未履行但对方已履行的双务合同; 3、破产企业与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或虽已开始履行但均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 从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角度看,前两种情势下之合同,破产清算组均应解除而不应选择履行,因为,一方面,继续履行无益于破产财产价值的维持;另一方面,相对人履行完毕后,就处于一种不具有任何担保利益的一般债权人地位,应当与其他一般债权人一起平等地参与破产分配,破产程序进行的宗旨又在于全体债权人平等分配的满足,与其他债权人相比,这样做对其利益的保护并无歧视和不妥。但如果反之,则必然会在该相对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产生厚此薄彼的待遇,有违破产程序所应遵守的公平原则。而对于相对人负有义务的单务合同,或者双方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但破产人已履行完毕而相对人未履行的,应该不受破产宣告效力的影响,清算组对此只能请求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该请求权行使的结果利益归属于破产财团。如此对相对人的利益并无损害,因为相对人只是履行合同上本来已经确定的义务。 由此可以认为,就破产人负有义务的单务合同以及相对人已履行而破产人未履行的双务合同,破产宣告时清算组不能选择履行,只能解除合同;反之则只能主张继续履行。故而,前述第26条规定的清算组的选择权不应适用于破产宣告时只有一方负担义务的场合,而只应适用于前述第三种情形,即双方均未履行或均未履行完毕甚或相对人已履行完毕而破产人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 二、相关法律中的规定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这是企业破产法就破产宣告对一般合同产生的效力影响所作的概括性规定。合同有单务与双务之分,仅就双务合同而言,我国现行立法所调整的有名合同就有诸如买卖、能源供应、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十余种之多。这些种类繁多的合同,相互间因性质和内容存在较大差异,于一方当事人宣告破产时,较难统一运用一个完全相同的方法求得解决,因此,破产立法应当就一些特殊的合同设定一些特殊的处理方法。但鉴于立法不可能针对每一种合同面面俱到地作出规定,因而又必须在总体上设定一个一般的处理原则。 考究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可以发现,一方面,我国立法对凡是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即赋予破产清算组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的选择权(以下简称清算组的解除权)这一原则性规定,与国外相关立法的通例-只对双方均未履行的双务合同,破产管理人始有选择权存在明显差异;另一方面,对一些诸如租赁、保险、承揽、行纪等特殊的双务合同,立法并未在上述一般原则之外设定特殊的处理规则;再者,关于破产清算组行使选择权后如何恰当地照顾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现行立法也显得过于笼统,比如清算组解除合同是否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以及违约请求权如何对待等,均缺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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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子有贷款未还清如何过户给对方
离婚时若房产尚有未偿清之贷款,此情况下难以直接将房屋产权转移至另一方向。由于款项尚未结清,房屋往往仍在抵押状态之中。然而,当事人双方可经商洽协商并达成共识,即由获取该房产者负责后续还款事宜,直至贷款完全清偿且解押完成后,方可正式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又或可与负责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进行磋商,探讨能否变更贷款申请人,以及提前还清全部贷款从而顺利实现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及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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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清算未履行合同,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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