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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包括哪些异议

#判决执行 最新修订 | 202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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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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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执行异议主要涵盖了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执行异议这两大方面。
首先来看执行行为异议方面,①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倘若觉得执行行为与法律规定相悖,那么就有权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递交书面异议。
像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倘若执行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不够恰当,或者执行程序存在违法情形等,这些情况下,他们都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②这就好比在一场司法的“赛跑”中,执行行为异议就是当事人等为了纠正可能出现的“违规跑法”而举起的“叫停”旗帜,其目的是确保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再看案外人执行异议,③案外人如果对执行标的主张自身权利,觉得该执行标的归自己所有,或者自身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了执行行为的侵害,此时就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例如,在执行房产等财产的过程中,案外人声称对被执行的房产拥有所有权,这就是典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情况。
④这种异议就像是案外人在执行程序这个大舞台上,为了维护自己对特定财产的权益而发出的“呐喊”,它反映了案外人与执行程序之间的权益冲突与博弈。
不同类型的执行异议各自有着不同的法律程序和救济途径,在面对具体的执行情况时,必须依据实际情形进行妥善处理,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存在债务纠纷,法院判决小朱偿还小李欠款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院对小朱房产采取执行措施,小胡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称该房产归自己所有;
小朱也认为执行程序违法,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争议点在于房产归属及执行程序是否合法。

案情分析:

1、对于小胡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关键在于其能否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房产拥有所有权。若证据确凿,法院需重新审视执行标的的归属问题。
2、针对小朱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法院要审查执行程序是否存在违法情形,如执行措施是否恰当等。若确实违法,应及时纠正,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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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包括哪些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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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起诉状包括哪些内容?
执行异议起诉状的内容需要体现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信息、被告及委托代理人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出生日期、住址等;2、对于执行存在异议的内容,陈诉事实、理由及个人需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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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法律规定,执行异议的人有哪些,执行异议人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第四百六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必须是案外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异议的不是案外人异议。 (2)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它既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全部所有权,也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部分所有权利。实践中,案外人所主张的能够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主要是物权,即所有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或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其中所有权异议是最常见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的权利也可能是债权,如案外人可能对执行的标的物有租赁使用权、买回权、借用使用权,或者有请求被执行人向自己交付这个标的物的权利。总之,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是构成案外人异议的前提条件之一。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案外人异议。 (3)一般应向执行提出异议。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由 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负责,但非作出的一些法律文书也由相应执行,因此,常常会出现生效法律文书制定的主体与执行主体不同。 (4)案外人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异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5)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负有举证责任。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应当向人民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阐明事实。案外人提出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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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的主体包括哪些
10w+浏览2024-11-24
执行异议的四个条件包括什么?
执行异议的四个条件包括:主体适格、提出的法院适格、提出的时间合法、以书面形式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实体权利。案外人是指本案当事人以外的人。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实体权利的,叫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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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法律规定,执行异议的人有哪些,执行异议人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第四百六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必须是案外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异议的不是案外人异议。 (2)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它既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全部所有权,也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部分所有权利。实践中,案外人所主张的能够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主要是物权,即所有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或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其中所有权异议是最常见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的权利也可能是债权,如案外人可能对执行的标的物有租赁使用权、买回权、借用使用权,或者有请求被执行人向自己交付这个标的物的权利。总之,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是构成案外人异议的前提条件之一。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案外人异议。 (3)一般应向执行提出异议。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由 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负责,但非作出的一些法律文书也由相应执行,因此,常常会出现生效法律文书制定的主体与执行主体不同。 (4)案外人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异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5)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负有举证责任。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应当向人民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阐明事实。案外人提出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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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申请书包括
10w+浏览2024-10-16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的内容包括什么?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的内容包括:申请的时间以及条件的限制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是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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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法律规定,执行异议的人有哪些,执行异议人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第四百六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必须是案外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异议的不是案外人异议。 (2)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它既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全部所有权,也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部分所有权利。实践中,案外人所主张的能够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主要是物权,即所有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或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其中所有权异议是最常见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的权利也可能是债权,如案外人可能对执行的标的物有租赁使用权、买回权、借用使用权,或者有请求被执行人向自己交付这个标的物的权利。总之,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是构成案外人异议的前提条件之一。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案外人异议。 (3)一般应向执行提出异议。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由 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负责,但非作出的一些法律文书也由相应执行,因此,常常会出现生效法律文书制定的主体与执行主体不同。 (4)案外人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异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5)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负有举证责任。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应当向人民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阐明事实。案外人提出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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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包括哪些内容
10w+浏览2024-11-23
行政复议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什么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在其去世之后近亲属还没有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2、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已经不具有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但还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3、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已经终止了,还没有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4、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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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法律规定,执行异议的人有哪些,执行异议人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第四百六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必须是案外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异议的不是案外人异议。 (2)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它既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全部所有权,也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部分所有权利。实践中,案外人所主张的能够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主要是物权,即所有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或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其中所有权异议是最常见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的权利也可能是债权,如案外人可能对执行的标的物有租赁使用权、买回权、借用使用权,或者有请求被执行人向自己交付这个标的物的权利。总之,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是构成案外人异议的前提条件之一。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案外人异议。 (3)一般应向执行提出异议。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由 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负责,但非作出的一些法律文书也由相应执行,因此,常常会出现生效法律文书制定的主体与执行主体不同。 (4)案外人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异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5)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负有举证责任。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应当向人民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阐明事实。案外人提出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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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特征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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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起诉状范本需要包含什么内容?
执行异议起诉状范本需要包含的内容有:原告与报告的双方基本个人信息;起诉的案由;想要达到的诉讼标的;陈述事实与依据;提供相关证据以及详细的证据来源;申请人的签字盖章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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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执行异议的人有哪些,执行异议人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第四百六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必须是案外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异议的不是案外人异议。 (2)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它既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全部所有权,也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部分所有权利。实践中,案外人所主张的能够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主要是物权,即所有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或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其中所有权异议是最常见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的权利也可能是债权,如案外人可能对执行的标的物有租赁使用权、买回权、借用使用权,或者有请求被执行人向自己交付这个标的物的权利。总之,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是构成案外人异议的前提条件之一。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案外人异议。 (3)一般应向执行提出异议。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由 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负责,但非作出的一些法律文书也由相应执行,因此,常常会出现生效法律文书制定的主体与执行主体不同。 (4)案外人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异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5)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负有举证责任。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应当向人民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阐明事实。案外人提出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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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包括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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