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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属于什么范围

#债务债权 最新修订 | 202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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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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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追偿权纠纷的确属于债权债务纠纷的范畴。
追偿权往往在这样的情境下产生:
当他人的行为使得自己无端承担了债务或者遭受了损失,此时就拥有了向该他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从法律层面来看,追偿权纠纷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追偿权的成立条件至关重要,这涉及到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追偿权的存在,比如是因过错行为导致的债务承担,还是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等。
其二,追偿的范围也需要明确,到底是全部债务的追偿,还是部分债务的追偿,以及在追偿过程中是否可以扣除某些费用等。
再者,追偿过程中的相关法律程序不可忽视,包括如何提起追偿诉讼、诉讼的时效规定、证据的提交要求等。
就像甲为乙的债务提供了担保,一旦乙未能履行债务,甲按照约定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依据法律规定,就有权向乙进行追偿。
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必须严格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像《民法典》这样的重要法律文件,以此来准确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一定要注重证据的收集与整理,只有充分的证据才能有力地支持自己的追偿主张,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追偿权纠纷在债权债务领域有着重要地位,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妥善的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为小李的债务提供担保,后小李未能履行债务,小朱依约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小李行使追偿权,但小李认为小朱追偿范围不合理,只愿承担部分债务,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关于追偿权的成立条件,小朱因替小李承担担保责任,符合法定的追偿权成立情形,其依法享有向小李的追偿权。
2、对于追偿范围,应依据具体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若非存在法定扣除费用等情形,小朱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小李全额追偿。
3、在追偿程序上,小朱需注意诉讼时效规定,及时提起追偿诉讼,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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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属于什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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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纠纷属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
工伤待遇纠纷也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相关的工伤赔偿,不申请劳动仲裁也无法直接起诉,一般有确切的证据材料的话,社保机构不会不履行理赔义务的。对公司的做法,职工可以凭借相关材料申请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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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房产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动产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1、不动产权属纠纷 与不动产有实质联系的纠纷,如土地确权、房屋质量、侵权等纠纷才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2、不动产合同管辖 与不动产仅有表面牵连关系的合同纠纷,如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等纠纷就没有专属管辖的必要,而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不动产纠纷”应根据性质部分适用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八条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明确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范围限定为部分物权纠纷,即“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并不当然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原则,只有与不动产物权相关的纠纷方能适用。现实中,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在房屋没有竣工验收交付业主、办理产权登记之前,房屋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开发商与业主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大多属于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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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是否属于借条纠纷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借款协议确立了债权关系,其中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源于合同等法律事实。当借款人违约时,债权人(出贷方)有权依据协议要求偿还,这是民事权益受损的情形。第一百二十条赋予债权人追索权,体现了侵权责任的特征。因此,处理借款纠纷应依法进行,确保权益得到合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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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房产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动产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1、不动产权属纠纷 与不动产有实质联系的纠纷,如土地确权、房屋质量、侵权等纠纷才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2、不动产合同管辖 与不动产仅有表面牵连关系的合同纠纷,如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等纠纷就没有专属管辖的必要,而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不动产纠纷”应根据性质部分适用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八条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明确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范围限定为部分物权纠纷,即“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并不当然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原则,只有与不动产物权相关的纠纷方能适用。现实中,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在房屋没有竣工验收交付业主、办理产权登记之前,房屋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开发商与业主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大多属于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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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属于仲裁范围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建筑工程纠纷属于仲裁范围吗,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怎么处理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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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房产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动产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1、不动产权属纠纷 与不动产有实质联系的纠纷,如土地确权、房屋质量、侵权等纠纷才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2、不动产合同管辖 与不动产仅有表面牵连关系的合同纠纷,如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等纠纷就没有专属管辖的必要,而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不动产纠纷”应根据性质部分适用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八条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明确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范围限定为部分物权纠纷,即“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并不当然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原则,只有与不动产物权相关的纠纷方能适用。现实中,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在房屋没有竣工验收交付业主、办理产权登记之前,房屋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开发商与业主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大多属于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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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属于仲裁范围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建筑工程纠纷属于仲裁范围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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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不属于追缴的范围是什么?
《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三百六十九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判决返还被害人但其没有认领的财物应上缴国库;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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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房产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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