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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告小三要回财产需要什么证据

#财产分割 最新修订 | 2025-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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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侯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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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原配告小三要回财产通常需要以下几类证据
①婚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用以证明自身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具备主张财产的基础。
②配偶与小三的出轨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照片等,能明确配偶与小三存在不正当关系,这对财产分割有重要影响。
③财产相关证据,包括银行存款证明、房产证明、车辆登记等,清晰表明被主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配偶的个人财产,且小三存在侵占财产的行为。
④转账记录等财务证据,若有向小三转账的情况,这些记录可作为小三获得财产的直接证据。
只有具备充分的上述证据,原配在告小三要回财产的过程中才有更大的胜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丽发现丈夫小胡与小静存在不正当关系,且怀疑小胡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小静。小丽欲起诉小静要回财产,却因证据不足而犯难。她手中仅有一些模糊照片,难以证实二人关系,也不清楚小胡转账情况,财产证明也不齐全,在是否起诉上陷入纠结。

案情分析:

1、小丽若起诉小静要回财产,首先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证实其与小胡的合法婚姻,这是主张财产的前提。
2、应尽力收集小胡与小静的出轨证据,像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明确二人不正当关系,对财产分割有重要作用。
3、还得准备财产相关证据,如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以及转账记录,证实财产性质和小静侵占行为,才更有胜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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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告小三要回财产需要什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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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小三的钱原配可以要回吗
关于原配能否向小三索回给予的金钱的法律探讨在现代中国,当事人给第三方的款项可经由其配偶向法院申请查封并追回。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文,夫妻双方对共有权益享有相同的处置权限。在所有的民事活动过程中,我们必须始终遵守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的原则。若有人违反这一准则,将夫妇共有的财物私自赠予第三者,此类做法将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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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原配告小三可以要回财产吗
1w浏览2025-02-10
就想来了解一下你们之前提到的有关不当得利的具体问题,你们可以根据相关的原配告小三不当得利法律回答一下吗?最好简单一些?我急用
[律师回复] 融安县法院审理后查明,蒋志诚瞒着妻子倪珍珍,前后共交给邱萌32.4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蒋志诚交给邱萌的32.4元,属于倪珍珍、蒋志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蒋志诚、倪珍珍对这笔钱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使用时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蒋志诚将32.4万元交给邱萌时,并未征得倪珍珍的同意,蒋志诚侵犯了倪珍珍的合法权利。因倪珍珍事后不予认可,故蒋志诚处分属于倪珍珍的一半财产,即16.2万元没有合法根据。
  法院指出,按照《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邱萌从蒋志诚处取得的32.4万元中,有16.2万元缺乏合法依据,且与倪珍珍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法院由此认定邱萌取得的16.2万元属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至于邱萌应否返还利息,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原配告小三不当得利 应当予以收缴。”因此,邱萌向倪珍珍返还16.2万元不当利益的同时,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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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告小三要回财产需要什么证据
1w浏览2025-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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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融安县法院审理后查明,蒋志诚瞒着妻子倪珍珍,前后共交给邱萌32.4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蒋志诚交给邱萌的32.4元,属于倪珍珍、蒋志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蒋志诚、倪珍珍对这笔钱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使用时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蒋志诚将32.4万元交给邱萌时,并未征得倪珍珍的同意,蒋志诚侵犯了倪珍珍的合法权利。因倪珍珍事后不予认可,故蒋志诚处分属于倪珍珍的一半财产,即16.2万元没有合法根据。
  法院指出,按照《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邱萌从蒋志诚处取得的32.4万元中,有16.2万元缺乏合法依据,且与倪珍珍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法院由此认定邱萌取得的16.2万元属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至于邱萌应否返还利息,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原配告小三不当得利 应当予以收缴。”因此,邱萌向倪珍珍返还16.2万元不当利益的同时,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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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告小三胜诉后如何要回财产
1w浏览202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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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融安县法院审理后查明,蒋志诚瞒着妻子倪珍珍,前后共交给邱萌32.4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蒋志诚交给邱萌的32.4元,属于倪珍珍、蒋志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蒋志诚、倪珍珍对这笔钱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使用时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蒋志诚将32.4万元交给邱萌时,并未征得倪珍珍的同意,蒋志诚侵犯了倪珍珍的合法权利。因倪珍珍事后不予认可,故蒋志诚处分属于倪珍珍的一半财产,即16.2万元没有合法根据。
  法院指出,按照《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邱萌从蒋志诚处取得的32.4万元中,有16.2万元缺乏合法依据,且与倪珍珍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法院由此认定邱萌取得的16.2万元属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至于邱萌应否返还利息,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原配告小三不当得利 应当予以收缴。”因此,邱萌向倪珍珍返还16.2万元不当利益的同时,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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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告小三可以要回全部财产吗
1w浏览202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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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融安县法院审理后查明,蒋志诚瞒着妻子倪珍珍,前后共交给邱萌32.4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蒋志诚交给邱萌的32.4元,属于倪珍珍、蒋志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蒋志诚、倪珍珍对这笔钱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使用时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蒋志诚将32.4万元交给邱萌时,并未征得倪珍珍的同意,蒋志诚侵犯了倪珍珍的合法权利。因倪珍珍事后不予认可,故蒋志诚处分属于倪珍珍的一半财产,即16.2万元没有合法根据。
  法院指出,按照《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邱萌从蒋志诚处取得的32.4万元中,有16.2万元缺乏合法依据,且与倪珍珍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法院由此认定邱萌取得的16.2万元属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至于邱萌应否返还利息,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原配告小三不当得利 应当予以收缴。”因此,邱萌向倪珍珍返还16.2万元不当利益的同时,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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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告小三要回全部财产加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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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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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蒋志诚交给邱萌的32.4元,属于倪珍珍、蒋志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蒋志诚、倪珍珍对这笔钱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使用时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蒋志诚将32.4万元交给邱萌时,并未征得倪珍珍的同意,蒋志诚侵犯了倪珍珍的合法权利。因倪珍珍事后不予认可,故蒋志诚处分属于倪珍珍的一半财产,即16.2万元没有合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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