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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下来赔偿如何支付抚养费

#子女抚养 最新修订 | 202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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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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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判决书确定的抚养费支付方式主要有以下这些。
1.一次性付清:在判决书指定的时间内,把抚养费的总数一次性给到对方。
这样做比较直接,但可能会让付钱的一方一下子资金压力变大呢。
2.定期给付:按照判决书说好的时间间隔,像每个月、每个季度或者每年这样,按时给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这种方式比较稳定,能让对方更好地安排生活。
3.分期支付:把抚养费的总额分成好多期,在规定的时间里一期一期地付。
这种方式可以根据付钱方的实际情况来调整,不过得注意要按时、准确地支付哦。
不管用哪种支付方式,付钱的人都得按照判决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要是没按时给,对方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采取措施保证抚养费能给到的。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离婚后,法院判决小朱需支付孩子抚养费。小朱对支付方式存在异议,小丽要求一次性付清,以便为孩子未来生活做长远规划,而小朱称自身资金紧张,希望分期支付,减轻经济压力,双方为此产生争议,闹上法庭。

案情分析:

1、判决书确定的抚养费支付方式有一次性付清、定期给付、分期支付。小丽要求一次性付清,虽较为直接但可能使小朱资金压力增大。
2、小朱希望分期支付,此方式可根据其实际情况调整,但需按时准确支付。若未按判决书要求履行义务,小丽可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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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下来赔偿如何支付
裁定文书生效后,赔偿款支付途径包括:双方按裁决规定自愿履行,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若一方未履行,胜诉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将搜查财产并冻结、扣留、拍卖等。支付过程中,建议保存支付凭据如转账记录、收款票据等,以备纠纷之需。总之,应严守裁决规定及法律程序,确保赔偿顺利高效落实。
1w浏览2024-11-23
想问一下朋友们支付抚养费判决书是什么样的?如果有知道的请给我来份模板好不好?谢谢大家了。在线等。
[律师回复] 这位朋友你可以参考下下这份支付抚养费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女,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理人邱某某,女,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张某,男,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贾晓辉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我父亲和母亲于2014年7月10日在殷都区民政局协议离婚,依据协议约定,我由母亲抚养,父亲张某承诺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800元至18岁为止,2014年8月31日被告又作出文字承诺,但是被告至今未给付我抚养费,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从2014年7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800元至18岁为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辩称,我与邱某某于2014年7月10日协议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抚养一个女儿,抚养费自理,因此,被告不应当支付抚养费。被告收入微薄,还有女儿需要抚养,还有母亲需要赡养,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每月800元的抚养费。原告母亲邱某某有能力赚钱养家,满足子女的生活需要,并非无任何生活来源。承诺也不是自愿写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邱某某与被告张某于2014年7月10日在殷都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约定:
1、婚后有两个女孩,男女双方各自抚养一个,有探视权;
2、无房产;
3、无债权、债务,无经济纠葛。
4、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另查明,2014年8月31日被告张某出具承诺书一份,写明从2015年3月15日开始给张某某抚养费每月800元,到张嘉函18岁为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被告的承诺书为证。以上证据均经过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并且父母双方离婚时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不影响子女向父母提出超过约定的合理要求。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应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的收入情况,同时,被告对承诺的抚养费数额也不再认同,考虑到被告还有一个女儿需要抚养,本院酌情支持自2015年5月起每月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自2015年5月起至原告18周岁止每月给付原告张某某抚养费6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贾晓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丁彦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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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女,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理人邱某某,女,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张某,男,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贾晓辉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我父亲和母亲于2014年7月10日在殷都区民政局协议离婚,依据协议约定,我由母亲抚养,父亲张某承诺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800元至18岁为止,2014年8月31日被告又作出文字承诺,但是被告至今未给付我抚养费,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从2014年7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800元至18岁为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辩称,我与邱某某于2014年7月10日协议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抚养一个女儿,抚养费自理,因此,被告不应当支付抚养费。被告收入微薄,还有女儿需要抚养,还有母亲需要赡养,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每月800元的抚养费。原告母亲邱某某有能力赚钱养家,满足子女的生活需要,并非无任何生活来源。承诺也不是自愿写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邱某某与被告张某于2014年7月10日在殷都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约定:
1、婚后有两个女孩,男女双方各自抚养一个,有探视权;
2、无房产;
3、无债权、债务,无经济纠葛。
4、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另查明,2014年8月31日被告张某出具承诺书一份,写明从2015年3月15日开始给张某某抚养费每月800元,到张嘉函18岁为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被告的承诺书为证。以上证据均经过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并且父母双方离婚时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不影响子女向父母提出超过约定的合理要求。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应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的收入情况,同时,被告对承诺的抚养费数额也不再认同,考虑到被告还有一个女儿需要抚养,本院酌情支持自2015年5月起每月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自2015年5月起至原告18周岁止每月给付原告张某某抚养费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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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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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贾晓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丁彦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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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一下对于按照什么条件来支付抚养费
10w+浏览2023-09-11
离婚判决书下来赔偿如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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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怀孕,要把孩子生下来,男方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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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下来多久需要对方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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