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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到期后没有通知是自动解除吗

#取保候审 最新修订 | 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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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竞静律师
陈竞静律师在线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5.0分服务:76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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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处理取保候审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取保候审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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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取保候审及多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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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取保到期后通常会自动解除,这是一般情况。
取保候审期间,只要未违反规定,期限届满司法机关就应及时通知解除。
2.若未收到通知,可能是通知环节出现延误,此时可与办案机关沟通确认。
也可能是因特殊原因导致解除手续未及时办理,但在规定期限内仍应视为解除。
3.需注意,取保候审解除不意味着案件终结,后续仍可能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进一步处理。
若对取保到期后的情况有疑问,应及时联系办案机关,明确相关事宜。

案情回顾:

小何因涉嫌一起盗窃案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期限届满后,他却一直未收到司法机关关于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小何觉得十分困惑,不明白是何原因,一方面担心自己的取保状态是否已经自动解除,另一方面又忧虑案件后续走向,于是决定寻求解决办法。

案情分析:

1、通常取保到期会自动解除,只要在取保期间未违反规定,司法机关应及时通知。小何未收到通知,可能是通知环节延误,他可与办案机关沟通确认。
2、即便未收到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也应视为解除。不过,取保候审解除不代表案件终结,后续可能依案件情况进一步处理。小何有疑问应及时联系办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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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到期后没通知是自动解除吗?
取保到期后没通知,是不会自动解除的,需要当事人到办理取保的司法部门来提交解除取保的申请,由上述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审查认定,并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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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通知到达合同解除吗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由当事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到达于相对人即可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为防止合同解除权的滥用,相对人可提起确认解除合同效力之诉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即确认合同解除合法性与否。
1w浏览2024-09-09
劳动合同解除,开除,解除,解除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 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里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间,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条件是: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 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辞退,二是正常辞退。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 辞退的条件是: 1、职工犯有规定的或错误行为; 2、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 3、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富余职工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例如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属于正常辞退职工的情况。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劳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特别是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法定解除。包括辞职权、特别解除权、不可抗力解除权; 二、 约定解除; 三、协商解除。 上诉各项之间的区别是:开除、除名、辞退一般是用人单位行使;其结果自然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由双方当事人行使,其用人方的权利含有开除、除名、辞退的手段,劳动者含有辞职权,双方共同行使的则有特别解除权、不可抗力解除、约定解除、协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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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取保到期后没通知是自动解除吗?
在取保到期后没通知是不会自动解除的,需要当事人到办理取保的司法部门来提交解除取保的申请,由上述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审查认定,并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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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开除,解除,解除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 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里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间,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条件是: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 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辞退,二是正常辞退。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 辞退的条件是: 1、职工犯有规定的或错误行为; 2、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 3、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富余职工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例如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属于正常辞退职工的情况。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劳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特别是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法定解除。包括辞职权、特别解除权、不可抗力解除权; 二、 约定解除; 三、协商解除。 上诉各项之间的区别是:开除、除名、辞退一般是用人单位行使;其结果自然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由双方当事人行使,其用人方的权利含有开除、除名、辞退的手段,劳动者含有辞职权,双方共同行使的则有特别解除权、不可抗力解除、约定解除、协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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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通知到达合同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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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通知到达是否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通知发出以后,如果是合法解除,则合同自解除的通知送达对方时解除。 合同的解除首先是建立在当事人具有解除权的前提之下,当当事人具有合同解除权时,只要合同解除的通知送达对方后,合同即已经解除。对方当事人在异议期内行使异议权,是让法院或仲裁结构启动对合同解除权行使一方进行解除权的实质性审查,如果异议不成立,不影响合同实际已经解除的事实;如果异议成立,则合同解除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w浏览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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