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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再与他人非法同居怎么处罚对方

#同居 最新修订 | 2025-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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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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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已婚后与他人非法同居,要是行为符合重婚罪标准,那就要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啦。
重婚罪呢,就是自己有配偶还跟别人结婚,或者明明知道别人有配偶还跟人家结婚的那种行为。
2.要是没构成重婚罪,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话,就会被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罚五百元以下款;要是情节比较严重,那就得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还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呢。
3.这种行为呀,不但违背道德规范,还触犯了法律呢。
受害方可以去法院起诉,让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像精神损害赔偿之类的。
一定要记住,具体的处罚和责任得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定。
要是有法律方面的事儿,最好去咨询专业律师。

案情回顾:

小许婚后与小李非法同居。小丽作为小许的合法配偶,发现后认为小许的行为构成重婚罪,而小许坚称不构成重婚。小丽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小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双方就小许行为是否构成重婚及应承担何种责任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小许行为符合重婚罪标准,即自己有配偶还与小李结婚,或小李明知小许有配偶仍与之结婚,小许将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若未构成重婚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小许会面临相应拘留和罚款。同时,小丽作为受害方,有权要求小许承担如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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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再与他人非法同居怎么处罚对方
1w浏览2025-02-15
非法同居后再与他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非法同居后再与他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简介王女士与刘先生于1997年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并于1998年生了一小孩。1999年二人因吵架,王女士回娘家住了一段时间,刘先生即与另一妇女登记结婚,现王女士向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刘某的重婚罪。分析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刘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在定性方面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以下简称法复199410号)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刘先生已有配偶王女士,又与另一妇女登记结婚,明显属于上述解释所规定的情形。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事实婚姻不是合法婚姻。司法解释虽然指出先有配偶后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重婚罪,但并没有规定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又与其他结婚构成重婚罪,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对被告人的行为不能按重婚罪论处。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与自诉人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他有权与其他妇女登记结婚。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三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并且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又明确规定,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现行法律已经彻底否定了事实婚姻。本案的被告人与自诉人是在1997年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依照上述规定,只能认定他们属于非法同居关系。由于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故被告人当然有权选择与其他妇女进行结婚登记,建立起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婚姻家庭。

二,刘先生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人,可以成为重婚姻罪的犯罪主体,但该主体必须
首先是己有配偶的人或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
其次才是与其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人。根据刑法第258条及法复199410号的规定,重婚罪中的“有配偶的人”,只能理解为是指已经依法登记结婚建立起合法婚姻关系的男或女,或者指《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的1994年2月1日前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男和女,而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有配偶的人”。因为,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之所以要对这种情形予以定罪处罚,是因为已经存在的合法婚姻需要法律保护,而合法婚姻的标准只能是依法建立婚姻关系的情况,故1994年2月1日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刘先生,虽然与王女士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由于是不合法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刘先生就不能称为重婚姻中的“有配偶的人”。因此,刘先生再与其他人登记结婚,就不能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由于前一行为双方并未建立起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以被告人不是重婚罪中要惩治的。不过,如果刘先生与他人登记结婚后,仍然与自诉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则就属重婚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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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女子非法与他人同居怎样起诉
1w浏览2025-02-11
非法同居后再与他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非法同居后再与他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简介王女士与刘先生于1997年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并于1998年生了一小孩。1999年二人因吵架,王女士回娘家住了一段时间,刘先生即与另一妇女登记结婚,现王女士向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刘某的重婚罪。分析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刘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在定性方面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以下简称法复199410号)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刘先生已有配偶王女士,又与另一妇女登记结婚,明显属于上述解释所规定的情形。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事实婚姻不是合法婚姻。司法解释虽然指出先有配偶后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重婚罪,但并没有规定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又与其他结婚构成重婚罪,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对被告人的行为不能按重婚罪论处。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与自诉人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他有权与其他妇女登记结婚。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三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并且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又明确规定,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现行法律已经彻底否定了事实婚姻。本案的被告人与自诉人是在1997年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依照上述规定,只能认定他们属于非法同居关系。由于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故被告人当然有权选择与其他妇女进行结婚登记,建立起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婚姻家庭。

二,刘先生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人,可以成为重婚姻罪的犯罪主体,但该主体必须
首先是己有配偶的人或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
其次才是与其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人。根据刑法第258条及法复199410号的规定,重婚罪中的“有配偶的人”,只能理解为是指已经依法登记结婚建立起合法婚姻关系的男或女,或者指《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的1994年2月1日前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男和女,而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有配偶的人”。因为,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之所以要对这种情形予以定罪处罚,是因为已经存在的合法婚姻需要法律保护,而合法婚姻的标准只能是依法建立婚姻关系的情况,故1994年2月1日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刘先生,虽然与王女士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由于是不合法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刘先生就不能称为重婚姻中的“有配偶的人”。因此,刘先生再与其他人登记结婚,就不能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由于前一行为双方并未建立起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以被告人不是重婚罪中要惩治的。不过,如果刘先生与他人登记结婚后,仍然与自诉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则就属重婚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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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后再与他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非法同居后再与他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简介王女士与刘先生于1997年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并于1998年生了一小孩。1999年二人因吵架,王女士回娘家住了一段时间,刘先生即与另一妇女登记结婚,现王女士向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刘某的重婚罪。分析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刘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在定性方面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以下简称法复199410号)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刘先生已有配偶王女士,又与另一妇女登记结婚,明显属于上述解释所规定的情形。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事实婚姻不是合法婚姻。司法解释虽然指出先有配偶后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重婚罪,但并没有规定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又与其他结婚构成重婚罪,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对被告人的行为不能按重婚罪论处。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与自诉人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他有权与其他妇女登记结婚。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三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并且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又明确规定,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现行法律已经彻底否定了事实婚姻。本案的被告人与自诉人是在1997年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依照上述规定,只能认定他们属于非法同居关系。由于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故被告人当然有权选择与其他妇女进行结婚登记,建立起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婚姻家庭。

二,刘先生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人,可以成为重婚姻罪的犯罪主体,但该主体必须
首先是己有配偶的人或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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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前一行为双方并未建立起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以被告人不是重婚罪中要惩治的。不过,如果刘先生与他人登记结婚后,仍然与自诉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则就属重婚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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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并且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又明确规定,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现行法律已经彻底否定了事实婚姻。本案的被告人与自诉人是在1997年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依照上述规定,只能认定他们属于非法同居关系。由于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故被告人当然有权选择与其他妇女进行结婚登记,建立起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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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前一行为双方并未建立起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以被告人不是重婚罪中要惩治的。不过,如果刘先生与他人登记结婚后,仍然与自诉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则就属重婚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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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后再与他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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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以下简称法复199410号)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刘先生已有配偶王女士,又与另一妇女登记结婚,明显属于上述解释所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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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与自诉人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他有权与其他妇女登记结婚。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三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并且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又明确规定,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现行法律已经彻底否定了事实婚姻。本案的被告人与自诉人是在1997年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依照上述规定,只能认定他们属于非法同居关系。由于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故被告人当然有权选择与其他妇女进行结婚登记,建立起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婚姻家庭。

二,刘先生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人,可以成为重婚姻罪的犯罪主体,但该主体必须
首先是己有配偶的人或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
其次才是与其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人。根据刑法第258条及法复199410号的规定,重婚罪中的“有配偶的人”,只能理解为是指已经依法登记结婚建立起合法婚姻关系的男或女,或者指《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的1994年2月1日前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男和女,而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有配偶的人”。因为,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之所以要对这种情形予以定罪处罚,是因为已经存在的合法婚姻需要法律保护,而合法婚姻的标准只能是依法建立婚姻关系的情况,故1994年2月1日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刘先生,虽然与王女士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由于是不合法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刘先生就不能称为重婚姻中的“有配偶的人”。因此,刘先生再与其他人登记结婚,就不能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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