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个问题,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的被申请人是一家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领取了执照,有主体资格),但是这届分支机构采取不配合的态度,诉讼阶段该分支机构继续采取不配合的态度,不签收传票,也无法留置,所以法院建议直接变更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为被告,撤回原被告,以避免做公告,个人认为,变更原告有可能还要再次进行前置的仲裁程序,没有找到法律依据可以直接变更被告,这会不会是法院和对方的猫腻?变了之后给了对方抗辩我的理由,最后驳回起诉。
[律师回复] 可以不变更的,也没必要变更被告是有主体资格的,可以作为单独法人应诉,但是看你说的好像是和被告有勾结,如果是真的话,那就有些麻烦了,不过如果被告不签收传票的话,只是不知道你的案子是否已经决定了开庭日期,如果被告不应诉也可以直接审判的,这就要看的态度了,不过你不答应重新启动诉讼程序,也不可能无理由的停止你的诉讼要求的,但是变更单位,那可能就有的拖了,建议你还是不做变更处理,要求开庭审判,直接做被告无抗辩审判对你可是有利的哦,不过就算判了,执行估计也够呛就是呵呵给你提个醒。不知道你拖欠的款项多不多,如果多的话,最好请个律师帮你处理程序问题,不然这里面的猫腻可不是你能应付的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