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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受伤人身损害赔偿主体是谁

#工伤赔偿标准 最新修订 | 2025-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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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青宇律师
叶青宇律师在线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5.0分北京...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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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通常来讲,用人单位得负责赔偿
要是工人跟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在工地受了伤,那赔偿责任就由用人单位来扛。
2.要是个人承包经营的时候违法招了劳动者,让劳动者受了伤,那么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都得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务派遣单位派去用工单位工作的职工,要是在工作期间因工伤亡,派遣单位就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那个。
但要是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了损害,那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就得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是违反规定,把工程发包或分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而这些组织或个人聘用的职工在承包工程时受了伤,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就得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受雇于小李,在工地干活时受伤。小李是个人承包经营者,此次承包违反规定招用小朱。小朱认为自己受伤应由赔偿,可小李称自己无力承担全部赔偿。双方就赔偿责任主体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与小李存在雇佣关系,小李作为个人承包经营者违法招用劳动者致其受伤,根据法律规定,发包组织和小李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若该工程存在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小李的情况,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也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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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导致他人受损的责任主体是谁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高空抛物导致他人受损的责任主体是谁,高楼坠物伤人责任人能免责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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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谁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应该怎么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一、谁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1、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无过错配偶,才享有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成为请求权的主体。新《婚姻法》这所以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是为了促使公民严肃认真对待婚姻关系,预防侵害配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也可避免为证明离婚配偶双方过错大小之举证困难。
2、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我国新《婚姻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九
第一款之规定:“承担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笔者认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应该是离婚的过错配偶。国外一些国家的法律或判例,将因“婚外情”而导致的婚姻破裂的责任主体从过错配偶一方延伸到了“
第三者”。笔者认为第三者不应成为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因为离婚及离婚过错赔偿是配偶之间的纠纷,解决的是配偶之间民事身份及民事责任问题。而且“第三者 ”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学概念,它通常是指介入他人婚姻,与夫妻一方有婚外性关系的人。其表现形式比较复杂,有的属于通奸;有的属于姘居;有的则属于重婚。对于第三者的行为,更适宜以道德来调整。因此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有过错的配偶。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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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应该怎么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一、谁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1、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无过错配偶,才享有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成为请求权的主体。新《婚姻法》这所以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是为了促使公民严肃认真对待婚姻关系,预防侵害配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也可避免为证明离婚配偶双方过错大小之举证困难。
2、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我国新《婚姻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九
第一款之规定:“承担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笔者认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应该是离婚的过错配偶。国外一些国家的法律或判例,将因“婚外情”而导致的婚姻破裂的责任主体从过错配偶一方延伸到了“
第三者”。笔者认为第三者不应成为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因为离婚及离婚过错赔偿是配偶之间的纠纷,解决的是配偶之间民事身份及民事责任问题。而且“第三者 ”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学概念,它通常是指介入他人婚姻,与夫妻一方有婚外性关系的人。其表现形式比较复杂,有的属于通奸;有的属于姘居;有的则属于重婚。对于第三者的行为,更适宜以道德来调整。因此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有过错的配偶。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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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应该怎么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一、谁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1、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无过错配偶,才享有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成为请求权的主体。新《婚姻法》这所以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是为了促使公民严肃认真对待婚姻关系,预防侵害配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也可避免为证明离婚配偶双方过错大小之举证困难。
2、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我国新《婚姻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九
第一款之规定:“承担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笔者认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应该是离婚的过错配偶。国外一些国家的法律或判例,将因“婚外情”而导致的婚姻破裂的责任主体从过错配偶一方延伸到了“
第三者”。笔者认为第三者不应成为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因为离婚及离婚过错赔偿是配偶之间的纠纷,解决的是配偶之间民事身份及民事责任问题。而且“第三者 ”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学概念,它通常是指介入他人婚姻,与夫妻一方有婚外性关系的人。其表现形式比较复杂,有的属于通奸;有的属于姘居;有的则属于重婚。对于第三者的行为,更适宜以道德来调整。因此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有过错的配偶。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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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谁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1、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无过错配偶,才享有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成为请求权的主体。新《婚姻法》这所以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是为了促使公民严肃认真对待婚姻关系,预防侵害配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也可避免为证明离婚配偶双方过错大小之举证困难。
2、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我国新《婚姻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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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之规定:“承担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笔者认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应该是离婚的过错配偶。国外一些国家的法律或判例,将因“婚外情”而导致的婚姻破裂的责任主体从过错配偶一方延伸到了“
第三者”。笔者认为第三者不应成为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因为离婚及离婚过错赔偿是配偶之间的纠纷,解决的是配偶之间民事身份及民事责任问题。而且“第三者 ”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学概念,它通常是指介入他人婚姻,与夫妻一方有婚外性关系的人。其表现形式比较复杂,有的属于通奸;有的属于姘居;有的则属于重婚。对于第三者的行为,更适宜以道德来调整。因此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有过错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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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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