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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刑事犯罪辩护 最新修订 | 2025-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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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陈晓伟律师在线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主任
5.0分服务:196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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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专业能力强,刑事犯罪辩护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刑事犯罪辩护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1.诬告陷害罪追诉时效五年,这是对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时间限定。
期限内司法机关可追诉,超期则不能。
2.该罪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按规定十五年后不再追诉。
但在特定机关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就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3.综上,诬告陷害罪通常诉讼时效为五年,不过特殊情况能突破此限制,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案情回顾:

小朱被指控犯诬告陷害罪。数年前,小朱捏造事实诬告小李,小李因此遭受困扰。如今,小李欲追究小朱责任,可距离事件发生已过去六年。小朱称追诉时效已过,不应再被追究,小李则认为此为特殊情况不受时效限制,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诬告陷害罪一般追诉时效为五年,本案已过去六年,若按通常情况,小朱似乎不应被追诉。
2、但需确认是否存在特殊情况,即是否在特定机关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案件后,小朱有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若存在,就不受追诉期限限制,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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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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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判几年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司法机关认定该条规定的犯罪是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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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诬告陷害判几年
1、构成诬告陷害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众,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
1w浏览2024-10-27
诬告陷害罪诉讼状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诉机关河南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19年月日出生。因犯诬告陷害罪,于20年月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年月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女,19年月日出生。因犯诬告陷害罪,于20年月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年月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63号书指控被告人、犯诬告陷害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开庭审理后,于20年12月12日作出(20)桐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7月6日市中级人民发回我院重审。我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年8月28日作出(2009)桐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诬告陷害罪判处、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年1月15日市中级人民裁定撤销(2009)桐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再次发回我院重审。我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吉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辩护人周明军、被告人及辩护人陈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年5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骑摩托车在桐吴公路行驶的途中,行至桐明公路李辛庄路段时将陈夫妇撞倒,造成陈夫妇及其本人受伤。为此,、指使他人作伪证,捏造事实诬告陷害陈之子陈及其女婿江,并多次到公安机关及有关领导处控告的伤是陈、江等人打的,并做重伤鉴定,要求追究陈、江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江的陈述,证人陈、熊、熊、江、郭,江、朱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检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据此认为,二被告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其行为均已构成诬告陷害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辩称,其受伤是陈、江涛致,没有诬告陷害他人,应判其无罪。
辩护人认为陷害他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构成诬告陷害罪。
被告人辩称,其丈夫身上的伤系他人打伤,不是发生交通事故所受的伤害,其告陈、江的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辩护人认为没有诬告、陷害的故意,公安机关未对陈、江采取强制措施,未引起严重后果,其举报犯罪行为有相关的证据,即使告错对象只能是错告,构不成诬告、陷害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与系夫妻关系。20年5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骑摩托车在桐明公路行驶途中,行至桐明公路李辛庄路段时,将陈、熊夫妇撞倒致陈良义左胫腓骨骨折、熊及怀抱的孙子陈身体多处软组织挫裂伤,被告人亦摔倒致重症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后“120”救护车赶到,将四人送至医院救治。县交警队亦对现场进行勘验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而被告人、却指使他人作伪证,捏造被告人的伤系陈之子陈及其女婿江打伤的事实,并到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控告的伤系陈、江等人所致,亦做出重伤鉴定,在公安机关明确告知事故是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二人坚持要求追究陈、江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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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有诉讼时效吗
10w+浏览2024-07-31
诬告陷害罪最少判几年?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司法机关认定该条规定的犯罪是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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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诬告陷害罪判几年?
诬告陷害罪判几年: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本条是关于诬告陷害罪的处刑规定。 2、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
1w浏览2024-09-30
诬告陷害罪诉讼状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诉机关河南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19年月日出生。因犯诬告陷害罪,于20年月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年月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女,19年月日出生。因犯诬告陷害罪,于20年月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年月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63号书指控被告人、犯诬告陷害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开庭审理后,于20年12月12日作出(20)桐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7月6日市中级人民发回我院重审。我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年8月28日作出(2009)桐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诬告陷害罪判处、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年1月15日市中级人民裁定撤销(2009)桐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再次发回我院重审。我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吉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辩护人周明军、被告人及辩护人陈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年5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骑摩托车在桐吴公路行驶的途中,行至桐明公路李辛庄路段时将陈夫妇撞倒,造成陈夫妇及其本人受伤。为此,、指使他人作伪证,捏造事实诬告陷害陈之子陈及其女婿江,并多次到公安机关及有关领导处控告的伤是陈、江等人打的,并做重伤鉴定,要求追究陈、江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江的陈述,证人陈、熊、熊、江、郭,江、朱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检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据此认为,二被告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其行为均已构成诬告陷害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辩称,其受伤是陈、江涛致,没有诬告陷害他人,应判其无罪。
辩护人认为陷害他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构成诬告陷害罪。
被告人辩称,其丈夫身上的伤系他人打伤,不是发生交通事故所受的伤害,其告陈、江的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辩护人认为没有诬告、陷害的故意,公安机关未对陈、江采取强制措施,未引起严重后果,其举报犯罪行为有相关的证据,即使告错对象只能是错告,构不成诬告、陷害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与系夫妻关系。20年5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骑摩托车在桐明公路行驶途中,行至桐明公路李辛庄路段时,将陈、熊夫妇撞倒致陈良义左胫腓骨骨折、熊及怀抱的孙子陈身体多处软组织挫裂伤,被告人亦摔倒致重症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后“120”救护车赶到,将四人送至医院救治。县交警队亦对现场进行勘验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而被告人、却指使他人作伪证,捏造被告人的伤系陈之子陈及其女婿江打伤的事实,并到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控告的伤系陈、江等人所致,亦做出重伤鉴定,在公安机关明确告知事故是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二人坚持要求追究陈、江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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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的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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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诬告陷害罪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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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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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诉讼状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诉机关河南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19年月日出生。因犯诬告陷害罪,于20年月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年月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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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女,19年月日出生。因犯诬告陷害罪,于20年月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年月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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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63号书指控被告人、犯诬告陷害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开庭审理后,于20年12月12日作出(20)桐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7月6日市中级人民发回我院重审。我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年8月28日作出(2009)桐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诬告陷害罪判处、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年1月15日市中级人民裁定撤销(2009)桐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再次发回我院重审。我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吉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辩护人周明军、被告人及辩护人陈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年5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骑摩托车在桐吴公路行驶的途中,行至桐明公路李辛庄路段时将陈夫妇撞倒,造成陈夫妇及其本人受伤。为此,、指使他人作伪证,捏造事实诬告陷害陈之子陈及其女婿江,并多次到公安机关及有关领导处控告的伤是陈、江等人打的,并做重伤鉴定,要求追究陈、江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江的陈述,证人陈、熊、熊、江、郭,江、朱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检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据此认为,二被告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其行为均已构成诬告陷害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辩称,其受伤是陈、江涛致,没有诬告陷害他人,应判其无罪。
辩护人认为陷害他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构成诬告陷害罪。
被告人辩称,其丈夫身上的伤系他人打伤,不是发生交通事故所受的伤害,其告陈、江的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辩护人认为没有诬告、陷害的故意,公安机关未对陈、江采取强制措施,未引起严重后果,其举报犯罪行为有相关的证据,即使告错对象只能是错告,构不成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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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和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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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诬告陷害罪能判几年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成立诬告陷害罪能判几年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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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诬告陷害罪判几年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司法机关认定该条规定的犯罪是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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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诉讼状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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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男,19年月日出生。因犯诬告陷害罪,于20年月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年月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女,19年月日出生。因犯诬告陷害罪,于20年月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年月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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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63号书指控被告人、犯诬告陷害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开庭审理后,于20年12月12日作出(20)桐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7月6日市中级人民发回我院重审。我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年8月28日作出(2009)桐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诬告陷害罪判处、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年1月15日市中级人民裁定撤销(2009)桐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再次发回我院重审。我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吉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辩护人周明军、被告人及辩护人陈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年5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骑摩托车在桐吴公路行驶的途中,行至桐明公路李辛庄路段时将陈夫妇撞倒,造成陈夫妇及其本人受伤。为此,、指使他人作伪证,捏造事实诬告陷害陈之子陈及其女婿江,并多次到公安机关及有关领导处控告的伤是陈、江等人打的,并做重伤鉴定,要求追究陈、江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江的陈述,证人陈、熊、熊、江、郭,江、朱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检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据此认为,二被告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其行为均已构成诬告陷害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辩称,其受伤是陈、江涛致,没有诬告陷害他人,应判其无罪。
辩护人认为陷害他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构成诬告陷害罪。
被告人辩称,其丈夫身上的伤系他人打伤,不是发生交通事故所受的伤害,其告陈、江的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辩护人认为没有诬告、陷害的故意,公安机关未对陈、江采取强制措施,未引起严重后果,其举报犯罪行为有相关的证据,即使告错对象只能是错告,构不成诬告、陷害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与系夫妻关系。20年5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骑摩托车在桐明公路行驶途中,行至桐明公路李辛庄路段时,将陈、熊夫妇撞倒致陈良义左胫腓骨骨折、熊及怀抱的孙子陈身体多处软组织挫裂伤,被告人亦摔倒致重症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后“120”救护车赶到,将四人送至医院救治。县交警队亦对现场进行勘验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而被告人、却指使他人作伪证,捏造被告人的伤系陈之子陈及其女婿江打伤的事实,并到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控告的伤系陈、江等人所致,亦做出重伤鉴定,在公安机关明确告知事故是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二人坚持要求追究陈、江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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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和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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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诬告陷害罪判几年2024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刑事诬告陷害罪判几年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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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诬告陷害罪能判几年
1、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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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诉讼状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诉机关河南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19年月日出生。因犯诬告陷害罪,于20年月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年月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女,19年月日出生。因犯诬告陷害罪,于20年月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年月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63号书指控被告人、犯诬告陷害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开庭审理后,于20年12月12日作出(20)桐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7月6日市中级人民发回我院重审。我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年8月28日作出(2009)桐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诬告陷害罪判处、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年1月15日市中级人民裁定撤销(2009)桐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再次发回我院重审。我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吉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辩护人周明军、被告人及辩护人陈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年5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骑摩托车在桐吴公路行驶的途中,行至桐明公路李辛庄路段时将陈夫妇撞倒,造成陈夫妇及其本人受伤。为此,、指使他人作伪证,捏造事实诬告陷害陈之子陈及其女婿江,并多次到公安机关及有关领导处控告的伤是陈、江等人打的,并做重伤鉴定,要求追究陈、江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江的陈述,证人陈、熊、熊、江、郭,江、朱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检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据此认为,二被告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其行为均已构成诬告陷害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辩称,其受伤是陈、江涛致,没有诬告陷害他人,应判其无罪。
辩护人认为陷害他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构成诬告陷害罪。
被告人辩称,其丈夫身上的伤系他人打伤,不是发生交通事故所受的伤害,其告陈、江的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辩护人认为没有诬告、陷害的故意,公安机关未对陈、江采取强制措施,未引起严重后果,其举报犯罪行为有相关的证据,即使告错对象只能是错告,构不成诬告、陷害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与系夫妻关系。20年5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骑摩托车在桐明公路行驶途中,行至桐明公路李辛庄路段时,将陈、熊夫妇撞倒致陈良义左胫腓骨骨折、熊及怀抱的孙子陈身体多处软组织挫裂伤,被告人亦摔倒致重症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后“120”救护车赶到,将四人送至医院救治。县交警队亦对现场进行勘验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而被告人、却指使他人作伪证,捏造被告人的伤系陈之子陈及其女婿江打伤的事实,并到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控告的伤系陈、江等人所致,亦做出重伤鉴定,在公安机关明确告知事故是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二人坚持要求追究陈、江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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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追诉时效是多久
10w+浏览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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