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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金执行时会扣配偶的工资吗

#夫妻债务 最新修订 | 2025-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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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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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刑事赔偿金执行通常聚焦于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像其自身工资等,一般不会直接扣除配偶工资。
2.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包括刑事赔偿金与其他合法债务,在特定情形下,或许会对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以执行刑事赔偿金,不过这得依据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来定。
3.总体而言,通常不会直接扣配偶工资,而是优先处置被执行人个人财产。
但遇特殊情况,可能会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案情回顾:

小李因犯罪被判处刑事处罚并需支付刑事赔偿金。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小李个人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金。此时,小李的债权人小胡也要求小李偿还此前的借款。小胡认为应直接扣除小李配偶小丽的工资来偿还刑事赔偿金,而小丽认为不应扣自己工资,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刑事赔偿金执行一般聚焦被执行人个人财产,优先处置小李个人财产,通常不会直接扣除小丽工资。
2、若小李财产不足以清偿刑事赔偿金与其他合法债务,在符合特定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时,可能分割其与小丽的共有财产来执行刑事赔偿金,但并非直接扣小丽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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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金执行时会扣配偶的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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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债务怎么执行配偶工资
单方债务不能执行配偶的工资。夫妻间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负有偿还责任,因此不能执行配偶的工资,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1w浏览2024-10-10
你好,我爸爸借了几十万开公司,我妈妈也是股东,但由于经营不善欠债,我爸爸跑了,我妈妈想问,追加配偶裁定书,执行中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任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实体法的规定以共同债务为原则,允许追加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并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所以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虽然直接规定了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该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确定民事责任所依据的裁判规则,不属于执行权的授权性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七十四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的规定,前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显然不属依法应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的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故不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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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被执行会划扣配偶工资吗
10w+浏览2024-11-25
单方债务怎么执行配偶工资呢
单方债务不能执行配偶的工资。夫妻间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负有偿还责任,因此不能执行配偶的工资,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1w浏览2024-10-24
你好,我爸爸借了几十万开公司,我妈妈也是股东,但由于经营不善欠债,我爸爸跑了,我妈妈想问,追加配偶裁定书,执行中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任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实体法的规定以共同债务为原则,允许追加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并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所以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虽然直接规定了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该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确定民事责任所依据的裁判规则,不属于执行权的授权性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七十四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的规定,前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显然不属依法应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的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故不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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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配偶有工资,执行局可以扣工资吗
10w+浏览2024-08-18
单方债务如何去执行配偶工资
单方债务不能执行配偶的工资。夫妻间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负有偿还责任,因此不能执行配偶的工资,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1w浏览2024-10-02
你好,我爸爸借了几十万开公司,我妈妈也是股东,但由于经营不善欠债,我爸爸跑了,我妈妈想问,追加配偶裁定书,执行中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任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实体法的规定以共同债务为原则,允许追加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并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所以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虽然直接规定了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该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确定民事责任所依据的裁判规则,不属于执行权的授权性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七十四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的规定,前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显然不属依法应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的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故不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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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执行单方债务中的配偶工资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通常不牵涉对方收入,除非能证实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婚前个人债务原则上不受配偶强制执行,债权人不能仅凭债务人婚姻状况追偿。若能证明债务用于家庭共同开支,例外情况可能存在。法院对婚前债务主张有限支持,要求证据确凿。
1w浏览2024-06-12
你好,我爸爸借了几十万开公司,我妈妈也是股东,但由于经营不善欠债,我爸爸跑了,我妈妈想问,追加配偶裁定书,执行中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任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实体法的规定以共同债务为原则,允许追加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并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所以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虽然直接规定了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该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确定民事责任所依据的裁判规则,不属于执行权的授权性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七十四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的规定,前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显然不属依法应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的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故不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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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执行配偶工资以偿还单方债务
在法律上,单方个人债务不能直接强制执行配偶的工资,除非债务用于婚后的共同生活。婚前个人债务通常不牵涉到对方,法院不会受理以此向配偶索赔的要求。但如果债务被证实服务于夫妻共同生活,可能影响工资执行。
1w浏览2024-06-10
你好,我爸爸借了几十万开公司,我妈妈也是股东,但由于经营不善欠债,我爸爸跑了,我妈妈想问,追加配偶裁定书,执行中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任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实体法的规定以共同债务为原则,允许追加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并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所以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虽然直接规定了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该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确定民事责任所依据的裁判规则,不属于执行权的授权性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七十四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的规定,前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显然不属依法应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的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故不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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