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贩毒罪能假释吗

#毒品辩护 最新修订 | 202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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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竞静律师
陈竞静律师在线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5.0分服务:76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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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处理毒品辩护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毒品辩护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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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很快擅长代理毒品辩护及多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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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假释制度旨在对部分服刑人员提前释放,需满足一定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执行一定时间刑罚后,若遵守监规等,可获假释。
2.贩毒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大。
-即便服刑期间表现良好,也需综合多因素考量。
3.通常只有贩毒罪犯罪分子服刑一定年限且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时,才可能考虑假释。
-总体而言,其获得假释的机会相对较少。

案情回顾:

小李因贩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服刑五年后,小李向法院提出假释申请,称自己在狱中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然而,检察院认为贩毒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大,虽小李有一定表现,但不能轻易假释,双方就小李是否符合假释条件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假释制度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一定刑罚后,遵守监规且确有悔改等表现可获假释。小李已服刑五年,满足执行一定刑罚的条件。
2、但贩毒罪性质特殊,社会危害性大,即便服刑人员表现良好,也需综合考量。法院需全面评估小李是否确不致再危害社会,才能决定是否批准其假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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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罪能假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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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罪能假释吗
在役贩毒犯如满足《刑法》假释标准,可申请假释。但鉴于其罪行严重,法院审理时会审慎评估其犯罪事实、忏悔态度和社会危害。若不符假释条件或可能引发社会负面效应,即使刑期满,也可能不予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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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贩毒罪能假释吗
因贩毒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但如果属于累犯的,不得假释。
1w浏览2024-09-09
我姐姐参与了贩毒,被警察给当场抓获了,也已经认罪了,有3年,已经做了一段时间的牢,我能假释吗?贩毒可不可以假释呢?
[律师回复] 理论上可以假释,实际上要很多问题要解决。操作方法,服刑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7号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已经2003年1月7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福森
  二OO三年四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体评议、首长负责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条监狱成立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副监狱长及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狱内侦查、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管副监狱长任主任。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不得少于7人。
  第六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减刑、假释建议,应当由主管副局长召集刑罚执行等有关部门审核,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章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
  第七条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的集体评议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八条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二)监区长办公会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集体评议的记录;
  
(三)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四)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收到对罪犯拟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二)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
  
(三)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
  
(四)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
  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十一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十二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监狱应当将《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
  第十四条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据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当同时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第十五条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面通报派出人民检察院或者派驻检察室。
  第三章监狱管理局审核减刑、假释建议的程序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材料后,应当由主管副局长召集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中发现监狱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通知监狱补交有关材料或者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监狱管理局主管副局长主持完成审核后,应当将审核意见报请局长审定;对重大案件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罪犯的减刑、假释问题,可以建议召开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由局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管理局公章。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本规定提请减刑、假释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司法部直属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按照本规定办理;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报送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审核。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司法部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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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罪能不能假释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贩毒罪能不能假释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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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贩毒罪能否获得假释
被判有期者,服刑期过半可申请假释;无期徒刑者,实际服刑超十三年,表现良好、无再犯可能,也可能考虑假释。决定假释时,会考虑罪犯的家庭影响、社区安全及过往累犯记录和犯罪倾向。累犯多次犯罪且有严重倾向者,即使基本符合条件,也可能被拒假释。
1w浏览2024-06-10
我姐姐参与了贩毒,被警察给当场抓获了,也已经认罪了,有3年,已经做了一段时间的牢,我能假释吗?贩毒可不可以假释呢?
[律师回复] 理论上可以假释,实际上要很多问题要解决。操作方法,服刑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7号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已经2003年1月7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福森
  二OO三年四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体评议、首长负责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条监狱成立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副监狱长及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狱内侦查、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管副监狱长任主任。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不得少于7人。
  第六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减刑、假释建议,应当由主管副局长召集刑罚执行等有关部门审核,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章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
  第七条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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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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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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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据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当同时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第十五条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面通报派出人民检察院或者派驻检察室。
  第三章监狱管理局审核减刑、假释建议的程序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材料后,应当由主管副局长召集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中发现监狱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通知监狱补交有关材料或者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监狱管理局主管副局长主持完成审核后,应当将审核意见报请局长审定;对重大案件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罪犯的减刑、假释问题,可以建议召开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由局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管理局公章。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本规定提请减刑、假释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司法部直属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按照本规定办理;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报送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审核。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司法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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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贩毒处理能否假释
犯罪嫌疑人因贩毒被处理的,若符合条件则可以假释。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处理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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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参与了贩毒,被警察给当场抓获了,也已经认罪了,有3年,已经做了一段时间的牢,我能假释吗?贩毒可不可以假释呢?
[律师回复] 理论上可以假释,实际上要很多问题要解决。操作方法,服刑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7号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已经2003年1月7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福森
  二OO三年四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体评议、首长负责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条监狱成立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副监狱长及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狱内侦查、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管副监狱长任主任。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不得少于7人。
  第六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减刑、假释建议,应当由主管副局长召集刑罚执行等有关部门审核,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章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
  第七条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的集体评议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八条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二)监区长办公会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集体评议的记录;
  
(三)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四)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收到对罪犯拟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二)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
  
(三)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
  
(四)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
  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十一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十二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监狱应当将《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
  第十四条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据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当同时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第十五条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面通报派出人民检察院或者派驻检察室。
  第三章监狱管理局审核减刑、假释建议的程序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材料后,应当由主管副局长召集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中发现监狱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通知监狱补交有关材料或者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监狱管理局主管副局长主持完成审核后,应当将审核意见报请局长审定;对重大案件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罪犯的减刑、假释问题,可以建议召开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由局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管理局公章。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本规定提请减刑、假释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司法部直属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按照本规定办理;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报送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审核。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司法部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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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罪能够假释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贩毒罪能够假释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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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贩毒判刑能否假释
犯罪嫌疑人因贩毒被判刑的,若符合条件则可以假释。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1w浏览2024-09-09
我姐姐参与了贩毒,被警察给当场抓获了,也已经认罪了,有3年,已经做了一段时间的牢,我能假释吗?贩毒可不可以假释呢?
[律师回复] 理论上可以假释,实际上要很多问题要解决。操作方法,服刑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7号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已经2003年1月7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福森
  二OO三年四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体评议、首长负责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条监狱成立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副监狱长及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狱内侦查、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管副监狱长任主任。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不得少于7人。
  第六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减刑、假释建议,应当由主管副局长召集刑罚执行等有关部门审核,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章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
  第七条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的集体评议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八条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二)监区长办公会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集体评议的记录;
  
(三)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四)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收到对罪犯拟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二)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
  
(三)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
  
(四)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
  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十一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十二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监狱应当将《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
  第十四条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据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当同时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第十五条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面通报派出人民检察院或者派驻检察室。
  第三章监狱管理局审核减刑、假释建议的程序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材料后,应当由主管副局长召集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中发现监狱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通知监狱补交有关材料或者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监狱管理局主管副局长主持完成审核后,应当将审核意见报请局长审定;对重大案件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罪犯的减刑、假释问题,可以建议召开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由局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管理局公章。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本规定提请减刑、假释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司法部直属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按照本规定办理;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报送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审核。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司法部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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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能不能假释
贩毒罪犯申请假释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必须服刑至少一半刑期。不过,要申请假释,罪犯还必须在监狱里表现好,遵守纪律,积极参加改造项目,向监狱管理部门真诚悔改,并且保证不再违法。另外,对于被判处 10 年以上或无期徒刑的贩毒罪犯,他们是没有资格申请假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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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贩毒判刑能否假释?
贩卖毒品罪,符合条件的可以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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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参与了贩毒,被警察给当场抓获了,也已经认罪了,有3年,已经做了一段时间的牢,我能假释吗?贩毒可不可以假释呢?
[律师回复] 理论上可以假释,实际上要很多问题要解决。操作方法,服刑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7号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已经2003年1月7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福森
  二OO三年四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体评议、首长负责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条监狱成立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副监狱长及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狱内侦查、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管副监狱长任主任。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不得少于7人。
  第六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减刑、假释建议,应当由主管副局长召集刑罚执行等有关部门审核,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章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
  第七条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的集体评议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八条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二)监区长办公会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集体评议的记录;
  
(三)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四)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收到对罪犯拟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二)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
  
(三)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
  
(四)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
  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十一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十二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监狱应当将《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
  第十四条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据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当同时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第十五条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面通报派出人民检察院或者派驻检察室。
  第三章监狱管理局审核减刑、假释建议的程序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材料后,应当由主管副局长召集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中发现监狱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通知监狱补交有关材料或者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监狱管理局主管副局长主持完成审核后,应当将审核意见报请局长审定;对重大案件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罪犯的减刑、假释问题,可以建议召开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由局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管理局公章。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本规定提请减刑、假释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司法部直属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按照本规定办理;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报送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审核。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司法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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