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有真凭实据的小三会判刑吗

#同居 最新修订 | 202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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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徐卫东律师在线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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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通常来讲,单纯的“小三”行为一般不会被判处刑罚
2.然而,若“小三”行为牵涉其他违法犯罪情形,像重婚罪,也就是有配偶却又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结婚的,就需承担刑事责任
重婚罪指的是有配偶者再次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3.但要是仅仅是一般的婚外情等行为,那仅仅属于道德层面的事宜,并不构成犯罪,不会被判刑
4.要清楚,具体情形得依据法律规定以及实际证据来判别,不同的案件或许会有不一样的处理结果。

案情回顾:

小丽发现丈夫小李与小胡关系密切,疑似“小三”。小丽认为小胡破坏自己家庭,要求追究小胡责任。小胡则称自己不知小李已婚,只是普通朋友。双方各执一词,矛盾升级,诉至法院,争议焦点在于小胡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案情分析:

1、单纯“小三”行为通常不判刑,一般婚外情属道德范畴,不构成犯罪。若小胡只是与小李有普通婚外情,不承担刑事责任。
2、但重婚罪需担责,即有配偶又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结婚。若小胡明知小李已婚还与之结婚,构成重婚罪,需依法惩处,具体依法律规定和证据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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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真凭实据的小三会判刑吗
1w浏览2025-02-26
税法上对支付佣金的合法真实凭据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支付佣金必须以合法凭证入帐。 现行对支付佣金的相关税收规定主要有(不包括对保险企业的特殊规定):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内资企业支付给单位的佣金没有比例限制,但对支付给非本企业雇员的的个人有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的限制。具体规定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对象必须是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外资企业支付的佣金,税法没有比例限制,企业可以据实扣除。但对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注册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帐核算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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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上对支付佣金的合法真实凭据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支付佣金必须以合法凭证入帐。 现行对支付佣金的相关税收规定主要有(不包括对保险企业的特殊规定):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内资企业支付给单位的佣金没有比例限制,但对支付给非本企业雇员的的个人有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的限制。具体规定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对象必须是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外资企业支付的佣金,税法没有比例限制,企业可以据实扣除。但对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注册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帐核算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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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上对支付佣金的合法真实凭据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支付佣金必须以合法凭证入帐。 现行对支付佣金的相关税收规定主要有(不包括对保险企业的特殊规定):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内资企业支付给单位的佣金没有比例限制,但对支付给非本企业雇员的的个人有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的限制。具体规定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对象必须是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外资企业支付的佣金,税法没有比例限制,企业可以据实扣除。但对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注册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帐核算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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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支付佣金必须以合法凭证入帐。 现行对支付佣金的相关税收规定主要有(不包括对保险企业的特殊规定):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内资企业支付给单位的佣金没有比例限制,但对支付给非本企业雇员的的个人有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的限制。具体规定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1)有合法真实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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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支付佣金必须以合法凭证入帐。 现行对支付佣金的相关税收规定主要有(不包括对保险企业的特殊规定):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内资企业支付给单位的佣金没有比例限制,但对支付给非本企业雇员的的个人有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的限制。具体规定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对象必须是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外资企业支付的佣金,税法没有比例限制,企业可以据实扣除。但对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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