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之前我借出去一笔钱,但是一直到现在都没有还给我,越是我采取了一种措施,请问以应收账款抵债执行裁定书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____)____执____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____与____(写明案由)一案中,责令____(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____(写明以物抵债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非经拍卖程序以物抵债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或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____的____(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作价____元,交付申请执行人____抵偿____(写明债务内容)。(执行标的为动产的,写明:)____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____,(执行标的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写明:)____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____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____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
审判长____
审判员____
审判员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对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以物抵债时用。
2.经双方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在拍卖变卖程序中以物抵债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