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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损失费用谁出

#交通事故类鉴定 最新修订 | 202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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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淑圆律师
肖淑圆律师在线
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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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一般来讲,主张有损失的那一方,通常要先把鉴定损失的费用给垫上。
1.要是经过鉴定,损失确实存在,并且跟相关事件或行为有因果关系,那这费用就由责任方来出,也就是对方得把垫付的鉴定费给补上。
2.要是鉴定结果表明损失不存在,或者跟所主张的情况没啥关系,那这鉴定费用就由垫付的那一方自己承担。
就像在交通事故里,要是有一方说车因为事故受损然后申请鉴定,就得先垫付鉴定费。
要是鉴定结果说车损是事故导致的,那对方就得承担这个费用;
要是鉴定结果说车损跟事故没关系,那垫付的鉴定费就归这方自己。

案情回顾:

小李与小胡发生交通事故,小李称自己车辆因事故受损,遂申请车损鉴定,并垫付鉴定费。小胡则认为车辆原本就有损伤,此次事故并非车损原因。双方就鉴定费最终该由谁承担产生争议,协商无果后,小李将小胡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若经鉴定,车损确实因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即损失存在且与事故有因果关系,那么根据规定,鉴定费应由责任方小胡承担,小胡需补偿小李垫付的鉴定费。
2、若鉴定结果显示车损不存在,或与此次交通事故并无关联,那么按照规则,鉴定费就应由垫付的小李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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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明确了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可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
第七条规定价格认证中心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证。
第八条更明确了价格认证中心可以接受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认证。因此,事故发生后,不仅交警部门可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事故车辆损失鉴定,而且当事人也可自行委托鉴定。在确定损失后,双方当事人才有了在交警部门调解的基础。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该《决定》
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很明显,价格认证中心尚不在登记管理范围内。但是,不在登记管理范围内,不等于不是鉴定机构,不等于不能接受鉴定委托,只是现尚不需要对价格认证中心实行登记管理而已。因价格认证中心并非社会中介机构,属于事业单位,具有相应监管制度和主管部门,现未将价格认证中心列入登记管理范围是可以理解的。2008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出台了《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该《补充通知》
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非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因此,事故发生后在诉讼之前,交警部门或个人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事故车辆损失进行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中心是具有鉴定资质的。价格评估人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也即具有鉴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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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规定价格认证中心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证。
第八条更明确了价格认证中心可以接受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认证。因此,事故发生后,不仅交警部门可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事故车辆损失鉴定,而且当事人也可自行委托鉴定。在确定损失后,双方当事人才有了在交警部门调解的基础。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该《决定》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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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非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因此,事故发生后在诉讼之前,交警部门或个人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事故车辆损失进行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中心是具有鉴定资质的。价格评估人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也即具有鉴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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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非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因此,事故发生后在诉讼之前,交警部门或个人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事故车辆损失进行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中心是具有鉴定资质的。价格评估人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也即具有鉴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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