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什么情况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罪无罪

#毒品辩护 最新修订 | 2025-03-21
2.5k浏览
陈竞静律师
陈竞静律师在线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5.0分服务:764人
咨询我
专业处理毒品辩护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毒品辩护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毒品辩护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专业处理毒品辩护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毒品辩护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毒品辩护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专业处理毒品辩护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毒品辩护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毒品辩护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1.若持有毒品是为了医疗、教学或科研等合法之事,并且具备相应合法手续及证明,通常不会被认定为犯罪
2.倘若确实不晓得所持有之物是毒品,同时也不存在犯罪故意,那就不该认定为犯罪。
就像毒品被别人藏在自己物品里,自己不知情而被查到的情况。
3.要是毒品数量未达到法律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标准,就不构成此罪。
不过,即便如此,若有其他加重或从轻情节,还是得综合起来考虑。
总之,判断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得把持有毒品的目的、主观故意以及毒品数量等因素都考虑进去。
要是对具体情形有疑问,最好咨询专业律师。

案情回顾:

小胡因身体疾病需使用含有少量特殊成分的药品用于治疗。一日,小胡乘车时被查出包内有疑似毒品物质。警方介入调查,小胡坚称这些是用于医疗的合法药品,自己有相应手续,但警方认为手续存在疑点,双方就小胡持有该物品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判断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需考虑持有目的。小胡称是为医疗用途,若能证实,且有合法手续及证明,通常不认定为犯罪。
2、要看主观故意,小胡若确实不知物品为毒品,无犯罪故意,不应认定犯罪。
3、需考量毒品数量,若未达定罪标准,一般不构成此罪,但有其他情节要综合判断。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字数较多,预估阅读时间较长
浏览全文

厉风律师律师其他文章

苏州135****3087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81****841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77****7808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135****3087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81****841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77****7808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135****3087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81****841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77****7808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问题没解答? 125515人选择咨询律师
597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什么情况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罪无罪
一键咨询
  •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114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85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024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011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38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114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85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024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011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38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8****45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775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26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372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652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146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277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063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40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111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311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63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214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222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24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47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753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758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553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56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781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885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735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286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648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46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014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14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031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647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23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484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37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227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606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10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036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417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542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367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443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051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67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733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178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45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775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26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372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652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146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277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063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40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111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311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63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214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222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24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47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753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758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553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56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781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885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735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286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648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46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014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14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031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647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23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484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37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227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606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10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036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417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542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367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443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051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67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733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178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134****2781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135****8630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常州178****5540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淮安134****2781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135****8630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常州178****5540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淮安134****2781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135****8630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常州178****5540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持有毒品属于毒品犯罪吗
持有毒品属于毒品犯罪吗?持有毒品属于毒品犯罪毒品在静止状态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运输或是在正处于运输过程中或是为了实施其他毒品犯罪,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很显然要看你携带毒品的目的,如果你是自己吸食就为非法持有,如果你被证明是用于别的用途,那就是运输毒品。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什么情况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罪无罪
1w浏览2025-03-21
你好,我有一个问题想向你咨询,请问一下哪些情形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罪,麻烦解答一下啊,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情形如下
1、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吸毒者代购并运输毒品,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未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不定罪处罚;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在代购过程中被查获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就运输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大连会议纪要》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但对于为吸毒者运输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大连会议纪要》没有规定。《武汉会议纪要》对此进行了补充规定。基本原则是:要结合代购毒品的目的加以认定。在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情况下,代购者为吸毒者运输代购毒品的行为的性质从属于吸毒者,应当与上述吸毒者自行运输毒品行为的认定思路一致。
如何准确把握运输代购毒品行为中的“运输”?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853号高某贩卖毒品、宋某非法持有毒品案的裁判理由中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构成运输毒品罪是否有距离要求、是否应当具有获得运输报酬的目的,存在认识分歧。我们认为,为防止不当扩大打击面,认定为运输毒品罪还是应当适当考虑运输距离和目的。对于在不同城市之间运送毒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运输毒品罪。但对于同城内的运送,因空间距离较短,通常不宜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即使特殊情况下可以认定,也应当考虑被告人是否存在通过运送毒品获得运输报酬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吸毒者代购数量较大的毒品,在同城内运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理解这里的“同城”?我国的行政区划分为省、市、县三个层级。被称之为“城市”的,既可以是省级行政单位(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四个直辖市)、也可以是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等)、还可以是县(区、县级市等)。笔者认为,认定这里的“同城”至少应当考虑以下三个因素:行政区划大小、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轨道交通发展情况。具体包括两大类:
就四个直辖市而言,又细分为两类:
(1)北京、上海、天津市均可认定为“同城”。原因在于,由于行政区划较小,进而各区县(北京已无县、上海、天津也各仅存一县)之间的距离较短,加之轨道交通发展水平高;
(2)重庆市,可考虑将渝中、江北、渝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巴南、大渡口、北碚及两江新区及未来轨道交通可以到达的区县视为“同城”。原因在于,上述提及的区域是重庆传统意义上的主城区,各自距离都较短;重庆下辖的其他近30个区县与主城区距离较远、但随着轨道交通建设的不断深入,可考虑将存在轨道交通的区县纳入“同城”范围。
就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等)而言,又细分为两类:
(1)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的区以及轨道交通已到达的县可认定为“同城”。以成都市为例,现下辖11区5县4市,总面积近1万3千平方公里,那么就可以将其中的11区和轨道交通已到达的郫县认定为“同城”。理由不再赘述。
(2)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等)中的区、县、旗、县级市等县级单位,各自认定为“同城”。理由不再赘述。
进一步深入: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吸毒者代购数量较大的毒品,在不同城市间甚至不同省份间运输的行为,可否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主要针对一些发生在乡镇的毒品犯罪行为。所依据的原则仍然是空间距离的长短。在我国,毒品交易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基本均可以实现,但在乡镇就不尽然。根据行政区划的不同特点,实际上存在这种情况,有些乡镇到另一个县主城区的距离比到本县主城区的距离更近,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基于距离越来,毒品交易更为便利的想法,就可能选择到距离更近的另一个县的主城区去帮人代购毒品,在这种情况下,将该行为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运输毒品罪更为恰当。同理,当距离更近的县属于另一个省级行政单位管辖时,同样的行为也应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也就是说,对前文所提及的最高人民法院观点“对于在不同城市之间运送毒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运输毒品罪。”不应作僵化的理解。


2、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关于吸毒者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行为的定性,与《南宁会议纪要》、《大连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相比,《武汉会议纪要》加大了处罚力度。它降低了将吸毒者运输毒品的行为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门槛,即,对吸毒者购买、运输、存储毒品的行为,直接以数量较大作为界分标准,不再另行设置更高的“合理吸食量”标准。据此,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未达到数量较大标准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根据其具体的行为状态定罪,处于购买、存储状态的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处于运输状态的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吸毒者运输毒品行为中的“运输”?可参照本文第1部分中的相关论述加以理解。


3、购毒者接收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送方式交付的毒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武汉会议纪要》作出上述规定的理由在于:第
一,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向购毒者交付毒品的行为属于其贩卖毒品行为的组成部分,该运输毒品行为通常由贩毒者主导实施,购毒者原则上不应对毒品交付前由贩毒者实施的运输毒品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第
二,在当面交付的贩卖毒品犯罪中,购毒者通常不对贩毒者为送货而实施的运输毒品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不将购毒者、贩毒者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共犯;同理,在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毒品的情况下,一般也不应将购毒者、贩毒者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共犯,否则所有接受毒品的购毒者(包括因吸食而少量购买毒品者)都将构成运输毒品罪,会造成打击面过大。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375号张玉英非法持有毒品案也体现出上述裁判规则。
但在个别情况下,购毒者对贩毒者交付运输毒品的行为起支配作用或者与贩毒者共同交付运输毒品,购毒者、贩毒者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犯的,可以依法认定。


4、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递的毒品而代购毒者接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购毒者有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收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武汉会议纪要》作出上述规定的理由在于:没有证据证明购毒者是为了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其他犯罪的,因购毒者通过代收者的代收行为实现了对毒品的间接持有,故购毒者与代收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5、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武汉会议纪要》作出上述规定的理由在于:毒品犯罪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而且实践中从贩毒人员住所等处查获的毒品多系用于贩卖。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降低证明难度,采用了事实推定的证明方法,即根据行为人贩卖毒品及从其住所等处查获毒品的事实,推定查获的毒品是用于贩卖。但根据反证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反证是指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包括其为他人保管用于吸食的毒品,为犯罪分子窝藏毒品,持有祖传、捡拾、用于治病的毒品等。
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1070号欧阳永松非法持有毒品案的裁判理由中指出:“理解这一规定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
一,允许被告人提出反证。因为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只是常态联系,而不是必然联系;第
二,要准确查明据以推定的基础事实。如果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的基础事实存在诸多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就不能推定被告人对其被查获的毒品存在贩卖的故意。在此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对其被查获的毒品具有实施走私、贩卖、运输等故意的情况下,对被告人持有该部分毒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6、居间介绍者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罪的共同犯罪。
《武汉会议纪要》作出上述规定的理由在于:居间介绍者受以吸食毒品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贩毒者的,不能因为其行为客观上促进了贩卖行为而简单认定为贩毒者的共犯,一般仍要按照购毒者的行为性质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7、对购买数量巨大的毒品且行为人系吸毒成瘾者,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1.9w浏览
非法持有毒品罪属于贩毒吗
非法持有毒品罪不属于贩毒。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而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两者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存在区别。主观上,非法持有毒品罪通常是为了供自己吸食、使用等,不具有贩卖的故意;贩卖毒品罪则以贩卖获利为目的。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咔哇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毒品吗
1w浏览2025-03-17
你好,我有一个问题想向你咨询,请问一下哪些情形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罪,麻烦解答一下啊,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情形如下
1、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吸毒者代购并运输毒品,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未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不定罪处罚;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在代购过程中被查获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就运输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大连会议纪要》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但对于为吸毒者运输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大连会议纪要》没有规定。《武汉会议纪要》对此进行了补充规定。基本原则是:要结合代购毒品的目的加以认定。在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情况下,代购者为吸毒者运输代购毒品的行为的性质从属于吸毒者,应当与上述吸毒者自行运输毒品行为的认定思路一致。
如何准确把握运输代购毒品行为中的“运输”?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853号高某贩卖毒品、宋某非法持有毒品案的裁判理由中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构成运输毒品罪是否有距离要求、是否应当具有获得运输报酬的目的,存在认识分歧。我们认为,为防止不当扩大打击面,认定为运输毒品罪还是应当适当考虑运输距离和目的。对于在不同城市之间运送毒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运输毒品罪。但对于同城内的运送,因空间距离较短,通常不宜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即使特殊情况下可以认定,也应当考虑被告人是否存在通过运送毒品获得运输报酬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吸毒者代购数量较大的毒品,在同城内运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理解这里的“同城”?我国的行政区划分为省、市、县三个层级。被称之为“城市”的,既可以是省级行政单位(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四个直辖市)、也可以是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等)、还可以是县(区、县级市等)。笔者认为,认定这里的“同城”至少应当考虑以下三个因素:行政区划大小、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轨道交通发展情况。具体包括两大类:
就四个直辖市而言,又细分为两类:
(1)北京、上海、天津市均可认定为“同城”。原因在于,由于行政区划较小,进而各区县(北京已无县、上海、天津也各仅存一县)之间的距离较短,加之轨道交通发展水平高;
(2)重庆市,可考虑将渝中、江北、渝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巴南、大渡口、北碚及两江新区及未来轨道交通可以到达的区县视为“同城”。原因在于,上述提及的区域是重庆传统意义上的主城区,各自距离都较短;重庆下辖的其他近30个区县与主城区距离较远、但随着轨道交通建设的不断深入,可考虑将存在轨道交通的区县纳入“同城”范围。
就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等)而言,又细分为两类:
(1)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的区以及轨道交通已到达的县可认定为“同城”。以成都市为例,现下辖11区5县4市,总面积近1万3千平方公里,那么就可以将其中的11区和轨道交通已到达的郫县认定为“同城”。理由不再赘述。
(2)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等)中的区、县、旗、县级市等县级单位,各自认定为“同城”。理由不再赘述。
进一步深入: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吸毒者代购数量较大的毒品,在不同城市间甚至不同省份间运输的行为,可否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主要针对一些发生在乡镇的毒品犯罪行为。所依据的原则仍然是空间距离的长短。在我国,毒品交易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基本均可以实现,但在乡镇就不尽然。根据行政区划的不同特点,实际上存在这种情况,有些乡镇到另一个县主城区的距离比到本县主城区的距离更近,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基于距离越来,毒品交易更为便利的想法,就可能选择到距离更近的另一个县的主城区去帮人代购毒品,在这种情况下,将该行为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运输毒品罪更为恰当。同理,当距离更近的县属于另一个省级行政单位管辖时,同样的行为也应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也就是说,对前文所提及的最高人民法院观点“对于在不同城市之间运送毒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运输毒品罪。”不应作僵化的理解。


2、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关于吸毒者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行为的定性,与《南宁会议纪要》、《大连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相比,《武汉会议纪要》加大了处罚力度。它降低了将吸毒者运输毒品的行为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门槛,即,对吸毒者购买、运输、存储毒品的行为,直接以数量较大作为界分标准,不再另行设置更高的“合理吸食量”标准。据此,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未达到数量较大标准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根据其具体的行为状态定罪,处于购买、存储状态的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处于运输状态的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吸毒者运输毒品行为中的“运输”?可参照本文第1部分中的相关论述加以理解。


3、购毒者接收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送方式交付的毒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武汉会议纪要》作出上述规定的理由在于:第
一,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向购毒者交付毒品的行为属于其贩卖毒品行为的组成部分,该运输毒品行为通常由贩毒者主导实施,购毒者原则上不应对毒品交付前由贩毒者实施的运输毒品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第
二,在当面交付的贩卖毒品犯罪中,购毒者通常不对贩毒者为送货而实施的运输毒品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不将购毒者、贩毒者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共犯;同理,在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毒品的情况下,一般也不应将购毒者、贩毒者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共犯,否则所有接受毒品的购毒者(包括因吸食而少量购买毒品者)都将构成运输毒品罪,会造成打击面过大。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375号张玉英非法持有毒品案也体现出上述裁判规则。
但在个别情况下,购毒者对贩毒者交付运输毒品的行为起支配作用或者与贩毒者共同交付运输毒品,购毒者、贩毒者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犯的,可以依法认定。


4、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递的毒品而代购毒者接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购毒者有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收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武汉会议纪要》作出上述规定的理由在于:没有证据证明购毒者是为了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其他犯罪的,因购毒者通过代收者的代收行为实现了对毒品的间接持有,故购毒者与代收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5、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武汉会议纪要》作出上述规定的理由在于:毒品犯罪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而且实践中从贩毒人员住所等处查获的毒品多系用于贩卖。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降低证明难度,采用了事实推定的证明方法,即根据行为人贩卖毒品及从其住所等处查获毒品的事实,推定查获的毒品是用于贩卖。但根据反证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反证是指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包括其为他人保管用于吸食的毒品,为犯罪分子窝藏毒品,持有祖传、捡拾、用于治病的毒品等。
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1070号欧阳永松非法持有毒品案的裁判理由中指出:“理解这一规定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
一,允许被告人提出反证。因为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只是常态联系,而不是必然联系;第
二,要准确查明据以推定的基础事实。如果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的基础事实存在诸多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就不能推定被告人对其被查获的毒品存在贩卖的故意。在此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对其被查获的毒品具有实施走私、贩卖、运输等故意的情况下,对被告人持有该部分毒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6、居间介绍者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罪的共同犯罪。
《武汉会议纪要》作出上述规定的理由在于:居间介绍者受以吸食毒品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贩毒者的,不能因为其行为客观上促进了贩卖行为而简单认定为贩毒者的共犯,一般仍要按照购毒者的行为性质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7、对购买数量巨大的毒品且行为人系吸毒成瘾者,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1.9w浏览
持多少克以上毒品属非法持有罪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持多少克以上毒品属非法持有罪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1w浏览2025-01-28
你好,我有一个问题想向你咨询,请问一下哪些情形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罪,麻烦解答一下啊,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情形如下
1、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吸毒者代购并运输毒品,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未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不定罪处罚;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在代购过程中被查获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就运输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大连会议纪要》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但对于为吸毒者运输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大连会议纪要》没有规定。《武汉会议纪要》对此进行了补充规定。基本原则是:要结合代购毒品的目的加以认定。在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情况下,代购者为吸毒者运输代购毒品的行为的性质从属于吸毒者,应当与上述吸毒者自行运输毒品行为的认定思路一致。
如何准确把握运输代购毒品行为中的“运输”?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853号高某贩卖毒品、宋某非法持有毒品案的裁判理由中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构成运输毒品罪是否有距离要求、是否应当具有获得运输报酬的目的,存在认识分歧。我们认为,为防止不当扩大打击面,认定为运输毒品罪还是应当适当考虑运输距离和目的。对于在不同城市之间运送毒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运输毒品罪。但对于同城内的运送,因空间距离较短,通常不宜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即使特殊情况下可以认定,也应当考虑被告人是否存在通过运送毒品获得运输报酬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吸毒者代购数量较大的毒品,在同城内运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理解这里的“同城”?我国的行政区划分为省、市、县三个层级。被称之为“城市”的,既可以是省级行政单位(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四个直辖市)、也可以是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等)、还可以是县(区、县级市等)。笔者认为,认定这里的“同城”至少应当考虑以下三个因素:行政区划大小、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轨道交通发展情况。具体包括两大类:
就四个直辖市而言,又细分为两类:
(1)北京、上海、天津市均可认定为“同城”。原因在于,由于行政区划较小,进而各区县(北京已无县、上海、天津也各仅存一县)之间的距离较短,加之轨道交通发展水平高;
(2)重庆市,可考虑将渝中、江北、渝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巴南、大渡口、北碚及两江新区及未来轨道交通可以到达的区县视为“同城”。原因在于,上述提及的区域是重庆传统意义上的主城区,各自距离都较短;重庆下辖的其他近30个区县与主城区距离较远、但随着轨道交通建设的不断深入,可考虑将存在轨道交通的区县纳入“同城”范围。
就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等)而言,又细分为两类:
(1)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的区以及轨道交通已到达的县可认定为“同城”。以成都市为例,现下辖11区5县4市,总面积近1万3千平方公里,那么就可以将其中的11区和轨道交通已到达的郫县认定为“同城”。理由不再赘述。
(2)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等)中的区、县、旗、县级市等县级单位,各自认定为“同城”。理由不再赘述。
进一步深入: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吸毒者代购数量较大的毒品,在不同城市间甚至不同省份间运输的行为,可否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主要针对一些发生在乡镇的毒品犯罪行为。所依据的原则仍然是空间距离的长短。在我国,毒品交易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基本均可以实现,但在乡镇就不尽然。根据行政区划的不同特点,实际上存在这种情况,有些乡镇到另一个县主城区的距离比到本县主城区的距离更近,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基于距离越来,毒品交易更为便利的想法,就可能选择到距离更近的另一个县的主城区去帮人代购毒品,在这种情况下,将该行为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运输毒品罪更为恰当。同理,当距离更近的县属于另一个省级行政单位管辖时,同样的行为也应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也就是说,对前文所提及的最高人民法院观点“对于在不同城市之间运送毒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运输毒品罪。”不应作僵化的理解。


2、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关于吸毒者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行为的定性,与《南宁会议纪要》、《大连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相比,《武汉会议纪要》加大了处罚力度。它降低了将吸毒者运输毒品的行为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门槛,即,对吸毒者购买、运输、存储毒品的行为,直接以数量较大作为界分标准,不再另行设置更高的“合理吸食量”标准。据此,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未达到数量较大标准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根据其具体的行为状态定罪,处于购买、存储状态的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处于运输状态的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吸毒者运输毒品行为中的“运输”?可参照本文第1部分中的相关论述加以理解。


3、购毒者接收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送方式交付的毒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武汉会议纪要》作出上述规定的理由在于:第
一,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向购毒者交付毒品的行为属于其贩卖毒品行为的组成部分,该运输毒品行为通常由贩毒者主导实施,购毒者原则上不应对毒品交付前由贩毒者实施的运输毒品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第
二,在当面交付的贩卖毒品犯罪中,购毒者通常不对贩毒者为送货而实施的运输毒品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不将购毒者、贩毒者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共犯;同理,在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毒品的情况下,一般也不应将购毒者、贩毒者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共犯,否则所有接受毒品的购毒者(包括因吸食而少量购买毒品者)都将构成运输毒品罪,会造成打击面过大。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375号张玉英非法持有毒品案也体现出上述裁判规则。
但在个别情况下,购毒者对贩毒者交付运输毒品的行为起支配作用或者与贩毒者共同交付运输毒品,购毒者、贩毒者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犯的,可以依法认定。


4、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递的毒品而代购毒者接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购毒者有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收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武汉会议纪要》作出上述规定的理由在于:没有证据证明购毒者是为了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其他犯罪的,因购毒者通过代收者的代收行为实现了对毒品的间接持有,故购毒者与代收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5、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武汉会议纪要》作出上述规定的理由在于:毒品犯罪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而且实践中从贩毒人员住所等处查获的毒品多系用于贩卖。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降低证明难度,采用了事实推定的证明方法,即根据行为人贩卖毒品及从其住所等处查获毒品的事实,推定查获的毒品是用于贩卖。但根据反证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反证是指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包括其为他人保管用于吸食的毒品,为犯罪分子窝藏毒品,持有祖传、捡拾、用于治病的毒品等。
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1070号欧阳永松非法持有毒品案的裁判理由中指出:“理解这一规定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
一,允许被告人提出反证。因为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只是常态联系,而不是必然联系;第
二,要准确查明据以推定的基础事实。如果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的基础事实存在诸多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就不能推定被告人对其被查获的毒品存在贩卖的故意。在此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对其被查获的毒品具有实施走私、贩卖、运输等故意的情况下,对被告人持有该部分毒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6、居间介绍者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罪的共同犯罪。
《武汉会议纪要》作出上述规定的理由在于:居间介绍者受以吸食毒品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贩毒者的,不能因为其行为客观上促进了贩卖行为而简单认定为贩毒者的共犯,一般仍要按照购毒者的行为性质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7、对购买数量巨大的毒品且行为人系吸毒成瘾者,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1.9w浏览
非法持有毒品罪属什么法庭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审判流程可是相当严格的,必须严格遵循刑事法庭的审理原则哦。按照我国的法律体制,这类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都得交给刑事法庭来审理,判决也得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其他相关法规来进行。这样的程序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也能体现国家法律的严谨和规范呢。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毒品持有多少克属于犯罪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w浏览2025-02-02
你好,我有一个问题想向你咨询,请问一下哪些情形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罪,麻烦解答一下啊,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情形如下
1、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吸毒者代购并运输毒品,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未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不定罪处罚;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在代购过程中被查获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就运输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大连会议纪要》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但对于为吸毒者运输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大连会议纪要》没有规定。《武汉会议纪要》对此进行了补充规定。基本原则是:要结合代购毒品的目的加以认定。在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情况下,代购者为吸毒者运输代购毒品的行为的性质从属于吸毒者,应当与上述吸毒者自行运输毒品行为的认定思路一致。
如何准确把握运输代购毒品行为中的“运输”?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853号高某贩卖毒品、宋某非法持有毒品案的裁判理由中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构成运输毒品罪是否有距离要求、是否应当具有获得运输报酬的目的,存在认识分歧。我们认为,为防止不当扩大打击面,认定为运输毒品罪还是应当适当考虑运输距离和目的。对于在不同城市之间运送毒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运输毒品罪。但对于同城内的运送,因空间距离较短,通常不宜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即使特殊情况下可以认定,也应当考虑被告人是否存在通过运送毒品获得运输报酬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吸毒者代购数量较大的毒品,在同城内运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理解这里的“同城”?我国的行政区划分为省、市、县三个层级。被称之为“城市”的,既可以是省级行政单位(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四个直辖市)、也可以是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等)、还可以是县(区、县级市等)。笔者认为,认定这里的“同城”至少应当考虑以下三个因素:行政区划大小、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轨道交通发展情况。具体包括两大类:
就四个直辖市而言,又细分为两类:
(1)北京、上海、天津市均可认定为“同城”。原因在于,由于行政区划较小,进而各区县(北京已无县、上海、天津也各仅存一县)之间的距离较短,加之轨道交通发展水平高;
(2)重庆市,可考虑将渝中、江北、渝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巴南、大渡口、北碚及两江新区及未来轨道交通可以到达的区县视为“同城”。原因在于,上述提及的区域是重庆传统意义上的主城区,各自距离都较短;重庆下辖的其他近30个区县与主城区距离较远、但随着轨道交通建设的不断深入,可考虑将存在轨道交通的区县纳入“同城”范围。
就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等)而言,又细分为两类:
(1)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的区以及轨道交通已到达的县可认定为“同城”。以成都市为例,现下辖11区5县4市,总面积近1万3千平方公里,那么就可以将其中的11区和轨道交通已到达的郫县认定为“同城”。理由不再赘述。
(2)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等)中的区、县、旗、县级市等县级单位,各自认定为“同城”。理由不再赘述。
进一步深入: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吸毒者代购数量较大的毒品,在不同城市间甚至不同省份间运输的行为,可否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主要针对一些发生在乡镇的毒品犯罪行为。所依据的原则仍然是空间距离的长短。在我国,毒品交易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基本均可以实现,但在乡镇就不尽然。根据行政区划的不同特点,实际上存在这种情况,有些乡镇到另一个县主城区的距离比到本县主城区的距离更近,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基于距离越来,毒品交易更为便利的想法,就可能选择到距离更近的另一个县的主城区去帮人代购毒品,在这种情况下,将该行为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运输毒品罪更为恰当。同理,当距离更近的县属于另一个省级行政单位管辖时,同样的行为也应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也就是说,对前文所提及的最高人民法院观点“对于在不同城市之间运送毒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运输毒品罪。”不应作僵化的理解。


2、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关于吸毒者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行为的定性,与《南宁会议纪要》、《大连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相比,《武汉会议纪要》加大了处罚力度。它降低了将吸毒者运输毒品的行为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门槛,即,对吸毒者购买、运输、存储毒品的行为,直接以数量较大作为界分标准,不再另行设置更高的“合理吸食量”标准。据此,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未达到数量较大标准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根据其具体的行为状态定罪,处于购买、存储状态的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处于运输状态的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吸毒者运输毒品行为中的“运输”?可参照本文第1部分中的相关论述加以理解。


3、购毒者接收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送方式交付的毒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武汉会议纪要》作出上述规定的理由在于:第
一,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向购毒者交付毒品的行为属于其贩卖毒品行为的组成部分,该运输毒品行为通常由贩毒者主导实施,购毒者原则上不应对毒品交付前由贩毒者实施的运输毒品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第
二,在当面交付的贩卖毒品犯罪中,购毒者通常不对贩毒者为送货而实施的运输毒品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不将购毒者、贩毒者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共犯;同理,在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毒品的情况下,一般也不应将购毒者、贩毒者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共犯,否则所有接受毒品的购毒者(包括因吸食而少量购买毒品者)都将构成运输毒品罪,会造成打击面过大。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375号张玉英非法持有毒品案也体现出上述裁判规则。
但在个别情况下,购毒者对贩毒者交付运输毒品的行为起支配作用或者与贩毒者共同交付运输毒品,购毒者、贩毒者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犯的,可以依法认定。


4、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递的毒品而代购毒者接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购毒者有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收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武汉会议纪要》作出上述规定的理由在于:没有证据证明购毒者是为了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其他犯罪的,因购毒者通过代收者的代收行为实现了对毒品的间接持有,故购毒者与代收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5、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武汉会议纪要》作出上述规定的理由在于:毒品犯罪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而且实践中从贩毒人员住所等处查获的毒品多系用于贩卖。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降低证明难度,采用了事实推定的证明方法,即根据行为人贩卖毒品及从其住所等处查获毒品的事实,推定查获的毒品是用于贩卖。但根据反证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反证是指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包括其为他人保管用于吸食的毒品,为犯罪分子窝藏毒品,持有祖传、捡拾、用于治病的毒品等。
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1070号欧阳永松非法持有毒品案的裁判理由中指出:“理解这一规定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
一,允许被告人提出反证。因为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只是常态联系,而不是必然联系;第
二,要准确查明据以推定的基础事实。如果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的基础事实存在诸多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就不能推定被告人对其被查获的毒品存在贩卖的故意。在此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对其被查获的毒品具有实施走私、贩卖、运输等故意的情况下,对被告人持有该部分毒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6、居间介绍者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罪的共同犯罪。
《武汉会议纪要》作出上述规定的理由在于:居间介绍者受以吸食毒品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贩毒者的,不能因为其行为客观上促进了贩卖行为而简单认定为贩毒者的共犯,一般仍要按照购毒者的行为性质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7、对购买数量巨大的毒品且行为人系吸毒成瘾者,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1.9w浏览
吸毒属于犯罪吗,哪些情况属于毒品犯罪
吸毒不是犯罪是违法,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持有毒品几克以上属于犯罪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w浏览2025-01-06
你好,我有一个问题想向你咨询,请问一下哪些情形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罪,麻烦解答一下啊,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情形如下
1、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吸毒者代购并运输毒品,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未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不定罪处罚;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在代购过程中被查获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就运输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大连会议纪要》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但对于为吸毒者运输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大连会议纪要》没有规定。《武汉会议纪要》对此进行了补充规定。基本原则是:要结合代购毒品的目的加以认定。在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情况下,代购者为吸毒者运输代购毒品的行为的性质从属于吸毒者,应当与上述吸毒者自行运输毒品行为的认定思路一致。
如何准确把握运输代购毒品行为中的“运输”?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853号高某贩卖毒品、宋某非法持有毒品案的裁判理由中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构成运输毒品罪是否有距离要求、是否应当具有获得运输报酬的目的,存在认识分歧。我们认为,为防止不当扩大打击面,认定为运输毒品罪还是应当适当考虑运输距离和目的。对于在不同城市之间运送毒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运输毒品罪。但对于同城内的运送,因空间距离较短,通常不宜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即使特殊情况下可以认定,也应当考虑被告人是否存在通过运送毒品获得运输报酬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吸毒者代购数量较大的毒品,在同城内运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理解这里的“同城”?我国的行政区划分为省、市、县三个层级。被称之为“城市”的,既可以是省级行政单位(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四个直辖市)、也可以是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等)、还可以是县(区、县级市等)。笔者认为,认定这里的“同城”至少应当考虑以下三个因素:行政区划大小、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轨道交通发展情况。具体包括两大类:
就四个直辖市而言,又细分为两类:
(1)北京、上海、天津市均可认定为“同城”。原因在于,由于行政区划较小,进而各区县(北京已无县、上海、天津也各仅存一县)之间的距离较短,加之轨道交通发展水平高;
(2)重庆市,可考虑将渝中、江北、渝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巴南、大渡口、北碚及两江新区及未来轨道交通可以到达的区县视为“同城”。原因在于,上述提及的区域是重庆传统意义上的主城区,各自距离都较短;重庆下辖的其他近30个区县与主城区距离较远、但随着轨道交通建设的不断深入,可考虑将存在轨道交通的区县纳入“同城”范围。
就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等)而言,又细分为两类:
(1)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的区以及轨道交通已到达的县可认定为“同城”。以成都市为例,现下辖11区5县4市,总面积近1万3千平方公里,那么就可以将其中的11区和轨道交通已到达的郫县认定为“同城”。理由不再赘述。
(2)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等)中的区、县、旗、县级市等县级单位,各自认定为“同城”。理由不再赘述。
进一步深入: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吸毒者代购数量较大的毒品,在不同城市间甚至不同省份间运输的行为,可否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主要针对一些发生在乡镇的毒品犯罪行为。所依据的原则仍然是空间距离的长短。在我国,毒品交易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基本均可以实现,但在乡镇就不尽然。根据行政区划的不同特点,实际上存在这种情况,有些乡镇到另一个县主城区的距离比到本县主城区的距离更近,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基于距离越来,毒品交易更为便利的想法,就可能选择到距离更近的另一个县的主城区去帮人代购毒品,在这种情况下,将该行为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运输毒品罪更为恰当。同理,当距离更近的县属于另一个省级行政单位管辖时,同样的行为也应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也就是说,对前文所提及的最高人民法院观点“对于在不同城市之间运送毒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运输毒品罪。”不应作僵化的理解。


2、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关于吸毒者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行为的定性,与《南宁会议纪要》、《大连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相比,《武汉会议纪要》加大了处罚力度。它降低了将吸毒者运输毒品的行为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门槛,即,对吸毒者购买、运输、存储毒品的行为,直接以数量较大作为界分标准,不再另行设置更高的“合理吸食量”标准。据此,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未达到数量较大标准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根据其具体的行为状态定罪,处于购买、存储状态的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处于运输状态的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吸毒者运输毒品行为中的“运输”?可参照本文第1部分中的相关论述加以理解。


3、购毒者接收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送方式交付的毒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武汉会议纪要》作出上述规定的理由在于:第
一,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向购毒者交付毒品的行为属于其贩卖毒品行为的组成部分,该运输毒品行为通常由贩毒者主导实施,购毒者原则上不应对毒品交付前由贩毒者实施的运输毒品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第
二,在当面交付的贩卖毒品犯罪中,购毒者通常不对贩毒者为送货而实施的运输毒品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不将购毒者、贩毒者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共犯;同理,在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毒品的情况下,一般也不应将购毒者、贩毒者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共犯,否则所有接受毒品的购毒者(包括因吸食而少量购买毒品者)都将构成运输毒品罪,会造成打击面过大。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375号张玉英非法持有毒品案也体现出上述裁判规则。
但在个别情况下,购毒者对贩毒者交付运输毒品的行为起支配作用或者与贩毒者共同交付运输毒品,购毒者、贩毒者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犯的,可以依法认定。


4、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递的毒品而代购毒者接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购毒者有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收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武汉会议纪要》作出上述规定的理由在于:没有证据证明购毒者是为了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其他犯罪的,因购毒者通过代收者的代收行为实现了对毒品的间接持有,故购毒者与代收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5、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武汉会议纪要》作出上述规定的理由在于:毒品犯罪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而且实践中从贩毒人员住所等处查获的毒品多系用于贩卖。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降低证明难度,采用了事实推定的证明方法,即根据行为人贩卖毒品及从其住所等处查获毒品的事实,推定查获的毒品是用于贩卖。但根据反证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反证是指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包括其为他人保管用于吸食的毒品,为犯罪分子窝藏毒品,持有祖传、捡拾、用于治病的毒品等。
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1070号欧阳永松非法持有毒品案的裁判理由中指出:“理解这一规定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
一,允许被告人提出反证。因为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只是常态联系,而不是必然联系;第
二,要准确查明据以推定的基础事实。如果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的基础事实存在诸多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就不能推定被告人对其被查获的毒品存在贩卖的故意。在此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对其被查获的毒品具有实施走私、贩卖、运输等故意的情况下,对被告人持有该部分毒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6、居间介绍者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罪的共同犯罪。
《武汉会议纪要》作出上述规定的理由在于:居间介绍者受以吸食毒品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贩毒者的,不能因为其行为客观上促进了贩卖行为而简单认定为贩毒者的共犯,一般仍要按照购毒者的行为性质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7、对购买数量巨大的毒品且行为人系吸毒成瘾者,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1.9w浏览
顶部
孟凡永律师
孟凡永律师 发来一条私信

您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沭阳180****3058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泰州177****4698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镇江180****6098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南通188****2395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宿迁177****9162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扬州177****3808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80****3058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泰州177****4698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镇江180****6098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南通188****2395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宿迁177****9162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扬州177****3808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80****3058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泰州177****4698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镇江180****6098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南通188****2395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宿迁177****9162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扬州177****3808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

请向右滑动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