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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 最新修订 | 202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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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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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临时工也存在劳动关系
临时工和用人单位之间一般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只要劳动者实际上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同时用人单位也实际使用了劳动者的劳动力,那么双方就建立了劳动关系,这与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关。
2.劳动关系成立的判定
哪怕被称作“临时工”,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比如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且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等,劳动关系便成立。
3.用人单位的责任
用人单位从用工那天起,就和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所以要及时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要是没有签订合同,从用工的第二个月开始,用人单位就要支付双倍工资
4.临时工的权益与维权
临时工和正式工享有同样的权益,涵盖工资待遇、社会保险以及休息休假等方面。
如果临时工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定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经人介绍到一家工厂做临时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数月后,小朱发现自己的工资待遇与正式工差距较大,且工厂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小朱与工厂协商,工厂以其是临时工为由拒绝给予同等权益。小朱认为自己与工厂存在劳动关系,应享受与正式工同等权益,遂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小朱实际提供了劳动,工厂实际用工,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不论是否签书面合同,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劳动关系即成立。
2、工厂自用工之日起与小朱建立劳动关系,应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合同从用工次月起需支付双倍工资。小朱作为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工同等权益,其可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定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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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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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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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浏览202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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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浏览202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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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我国法律对设立中的的用工问题未作出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而设立阶段的就有可能会成为用工的主体。对于设立中的用工行为如何认定,特别是成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能否自动升级为劳动关系,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而该问题又涉及设立中能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设立中是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特殊性体现于它是一个处于发起人合伙和正式登记成立的之间的阶段性存续的、具有有限人格的组织。的成立需要一个时间段,称之为设立阶段或筹备阶段。在此阶段,发起人行为包括筹集营运资金、雇佣人员维持设立中的运转、与客户、房屋出租人等签订和设立相关的合同等,这些行为称之为先行为,又称先合同。目前,对设立中是否具备的法律责任主体资格,理论界和实务界仍有一定争议。由于我国法律包括《法》对此问题未作明文规定,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和争议。综合国内外法律规定、司法判例及我国理论界的观点,当前主要有三种分歧观点。第一种观点,成立后的并不对成立前的行为承担责任,除非明示接受。这一观点认为,正式存在之前由发起人签订的合同起初并不是的合同,对并无约束力,因为发起人与的关系是特定情形下出现的先有代理后有主体现象,即先有代理人后有被代理人,而从一般的法学理论来看,代理不能先行约定尚未出现的主体的义务。但是,只要明示接受了发起人行为(合同),则应对发起人签订的合同负责。这种明示接受系民事上的继受行为,即在发起人与正式成立之间继受,而非追认行为。因为追认系被代理人的权利,但是在设立阶段,被代理人尚不存在。英美法系普通法早期即采取此种严格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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