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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出差加班怎么计算

#工资福利 最新修订 | 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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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郭培员律师在线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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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出差加班分情况算加班费
正常工作时间在外地工作不算加班,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出差工作算加班。
2.休息日加班,单位先安排补休,无法补休则付至少200%工资
法定节假日加班,无论有无补休,都付至少300%工资。
3.加班费计算基数,按合同约定工资算;
合同没约定,按集体合同算;
都没约定,按正常出勤月工资70%算,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案情回顾:

小朱受公司安排出差。出差期间,他在正常工作日于外地完成日常工作。此外,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小朱也按公司要求开展了工作。小朱认为这些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工作应算加班,公司需支付相应加班费。但公司仅认可法定节假日算加班,不承认休息日为加班,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出差时正常工作时间在外地工作不算加班,但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出差且工作应认定为加班。所以小朱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工作应认定为加班,公司不承认休息日加班的观点不成立。
2、对于休息日加班,公司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需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无论是否安排补休,公司都要按不低于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3、加班费计算基数,若劳动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集体合同约定,均未约定则按小朱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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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出差加班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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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休日出差算加班吗,双休日出差是否算加班
若该双休日劳动者有证据证明提供了劳动,应该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要么安排补休,要么支付加班费。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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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如何计算基数
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基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算。法定工作时间外,有计划性延长工作按小时工资150%计;休息日工作且无法补休,按小时工资200%支付;法定假日工作则按小时工资300%给付,计算基准皆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
1w浏览2024-06-26
出差期间的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出差期间的加班工资怎么计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情况.
有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安排员工短程公出,迟于标准工时制下的上班时间出发,早于下班时间回程 一般这类短程公出不涉及到加班费计算的问题,但如果用人单位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出差补贴的, 不论长短程, 只要员工出差异地的,都应当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给予出差补贴,否则也会形成劳资争议.
(二)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跨越法定工作时间段但不涉及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情况.
以标准工时制下的每日法定工作时间8小时(8:30-12:30,13:30-17:30)为前提,例如用人单位安排某员工前往连云港的供应商处检查产品质量.该员工于当日14点从苏州前往连云港,当晚住宿于连云港.次日上午前往供应商处检查产品质量,并于该日的14点返回到用人单位.假设两地的公路单程时间是6小时,该员工检查产品质量只需1小时(以上时间假设为已有客观证据证明).用餐和休息时间员工可自行安排.那么该员工的加班工资是否应当计算,应当如何计算。
个人认为,虽然该员工实际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只有1小时,但由于在途的12小时是为提供工作服务所必须的程序时间,该在途时间也应核算为工作时间. 故该员工此次因公出差的时间工作时间是13个小时,其中从当日14:00-17:30的
3.5小时在途时间、次日1小时的服务时间和6小时返程的在途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工资予以结算.而对于当日17:30后的
2.5小时在途时间,应当视作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应支付150%的加班费.
(三)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跨越法定工作时间段且涉及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情况.
某员工于周五14点从苏州到连云港的供应商处检查产品质量,于周六的14点返回到用人单位,其他假设条件同前例.这样的情况下该员工的加班工资应当如何计算? 同理,该员工从周五14:00-17:30的在途时间为正常的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工资予以结算.而对于周五17:30后的
2.5小时在途时间,应当视作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额外工作,对于周六的1小时服务时间和6小时在途时间为双休日安排加班,用人单位应分别支付150%和200%(无法安排补休)的加班费.
(四)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但在途时间又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的情况.
按照前述第
(三)项实际已经明确,在途时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的,区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况,对于在途时间分别给予150%、200% (无法安排补休)、300%的的加班费.
(五)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和在途时间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但出差期间跨越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情况.
在该情况下,由于出差所跨越的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期间员工并未提供劳动,也就是说该日员工并未从事工作而是在休息,只不过是在出差地而不是在居住地休息. 这种情况下,员工并不是加班,用人单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资.
(六)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和在途时间均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情况.
毫无疑问,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区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况,对于服务时间和在途时间分别给予150%、200%(无法安排补休)、300%的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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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出差算加班还是差旅?
周末出差算加班,职员只要是被单位派遣出差,就可以获得加班费,或者也可以享受单位的其他出差福利,对于职员个人而言,被单位派遣出差,只要自己能够在既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就可以拥有一部分属于自己的时间,在出差期间,完成工作只有不受到单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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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者因疫情防控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劳动者因疫情防控加班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如下:1、在工作日加班的,按不低于正常工资的一点五倍来计算;2、在休息日加班且没有补休的,按不低于双倍工资的水平来算;3、如果在法定休假期加班的,按不低于三倍工资的水平来算。
1w浏览2024-09-14
出差期间的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出差期间的加班工资怎么计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情况.
有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安排员工短程公出,迟于标准工时制下的上班时间出发,早于下班时间回程 一般这类短程公出不涉及到加班费计算的问题,但如果用人单位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出差补贴的, 不论长短程, 只要员工出差异地的,都应当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给予出差补贴,否则也会形成劳资争议.
(二)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跨越法定工作时间段但不涉及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情况.
以标准工时制下的每日法定工作时间8小时(8:30-12:30,13:30-17:30)为前提,例如用人单位安排某员工前往连云港的供应商处检查产品质量.该员工于当日14点从苏州前往连云港,当晚住宿于连云港.次日上午前往供应商处检查产品质量,并于该日的14点返回到用人单位.假设两地的公路单程时间是6小时,该员工检查产品质量只需1小时(以上时间假设为已有客观证据证明).用餐和休息时间员工可自行安排.那么该员工的加班工资是否应当计算,应当如何计算。
个人认为,虽然该员工实际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只有1小时,但由于在途的12小时是为提供工作服务所必须的程序时间,该在途时间也应核算为工作时间. 故该员工此次因公出差的时间工作时间是13个小时,其中从当日14:00-17:30的
3.5小时在途时间、次日1小时的服务时间和6小时返程的在途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工资予以结算.而对于当日17:30后的
2.5小时在途时间,应当视作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应支付150%的加班费.
(三)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跨越法定工作时间段且涉及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情况.
某员工于周五14点从苏州到连云港的供应商处检查产品质量,于周六的14点返回到用人单位,其他假设条件同前例.这样的情况下该员工的加班工资应当如何计算? 同理,该员工从周五14:00-17:30的在途时间为正常的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工资予以结算.而对于周五17:30后的
2.5小时在途时间,应当视作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额外工作,对于周六的1小时服务时间和6小时在途时间为双休日安排加班,用人单位应分别支付150%和200%(无法安排补休)的加班费.
(四)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但在途时间又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的情况.
按照前述第
(三)项实际已经明确,在途时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的,区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况,对于在途时间分别给予150%、200% (无法安排补休)、300%的的加班费.
(五)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和在途时间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但出差期间跨越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情况.
在该情况下,由于出差所跨越的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期间员工并未提供劳动,也就是说该日员工并未从事工作而是在休息,只不过是在出差地而不是在居住地休息. 这种情况下,员工并不是加班,用人单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资.
(六)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和在途时间均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情况.
毫无疑问,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区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况,对于服务时间和在途时间分别给予150%、200%(无法安排补休)、300%的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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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出差算加班还是差旅?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周末出差算加班还是差旅?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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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法加班费规定是什么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加班工资的计算: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1w浏览2024-08-31
出差期间的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出差期间的加班工资怎么计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情况.
有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安排员工短程公出,迟于标准工时制下的上班时间出发,早于下班时间回程 一般这类短程公出不涉及到加班费计算的问题,但如果用人单位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出差补贴的, 不论长短程, 只要员工出差异地的,都应当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给予出差补贴,否则也会形成劳资争议.
(二)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跨越法定工作时间段但不涉及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情况.
以标准工时制下的每日法定工作时间8小时(8:30-12:30,13:30-17:30)为前提,例如用人单位安排某员工前往连云港的供应商处检查产品质量.该员工于当日14点从苏州前往连云港,当晚住宿于连云港.次日上午前往供应商处检查产品质量,并于该日的14点返回到用人单位.假设两地的公路单程时间是6小时,该员工检查产品质量只需1小时(以上时间假设为已有客观证据证明).用餐和休息时间员工可自行安排.那么该员工的加班工资是否应当计算,应当如何计算。
个人认为,虽然该员工实际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只有1小时,但由于在途的12小时是为提供工作服务所必须的程序时间,该在途时间也应核算为工作时间. 故该员工此次因公出差的时间工作时间是13个小时,其中从当日14:00-17: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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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小时在途时间,应当视作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额外工作,对于周六的1小时服务时间和6小时在途时间为双休日安排加班,用人单位应分别支付150%和200%(无法安排补休)的加班费.
(四)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但在途时间又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的情况.
按照前述第
(三)项实际已经明确,在途时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的,区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况,对于在途时间分别给予150%、200% (无法安排补休)、300%的的加班费.
(五)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和在途时间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但出差期间跨越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情况.
在该情况下,由于出差所跨越的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期间员工并未提供劳动,也就是说该日员工并未从事工作而是在休息,只不过是在出差地而不是在居住地休息. 这种情况下,员工并不是加班,用人单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资.
(六)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和在途时间均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情况.
毫无疑问,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区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况,对于服务时间和在途时间分别给予150%、200%(无法安排补休)、300%的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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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时间出差坐车算不算加班
下班的时候出差坐车是算加班的,但是这个出差一般都是按天来算加班工资的,这个时候就需要提前和老板说好这个加班工资。同时自己也要对这个加班工资怎么计算有一定的了解,避免不会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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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法加班工资计算标准最新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平日按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150%付薪;休息日工作无法补休,按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200%付薪;法定节假日工作,按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300%付薪。
1w浏览2024-10-01
出差期间的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出差期间的加班工资怎么计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情况.
有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安排员工短程公出,迟于标准工时制下的上班时间出发,早于下班时间回程 一般这类短程公出不涉及到加班费计算的问题,但如果用人单位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出差补贴的, 不论长短程, 只要员工出差异地的,都应当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给予出差补贴,否则也会形成劳资争议.
(二)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跨越法定工作时间段但不涉及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情况.
以标准工时制下的每日法定工作时间8小时(8:30-12:30,13:30-17:30)为前提,例如用人单位安排某员工前往连云港的供应商处检查产品质量.该员工于当日14点从苏州前往连云港,当晚住宿于连云港.次日上午前往供应商处检查产品质量,并于该日的14点返回到用人单位.假设两地的公路单程时间是6小时,该员工检查产品质量只需1小时(以上时间假设为已有客观证据证明).用餐和休息时间员工可自行安排.那么该员工的加班工资是否应当计算,应当如何计算。
个人认为,虽然该员工实际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只有1小时,但由于在途的12小时是为提供工作服务所必须的程序时间,该在途时间也应核算为工作时间. 故该员工此次因公出差的时间工作时间是13个小时,其中从当日14:00-17:30的
3.5小时在途时间、次日1小时的服务时间和6小时返程的在途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工资予以结算.而对于当日17:30后的
2.5小时在途时间,应当视作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应支付150%的加班费.
(三)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跨越法定工作时间段且涉及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情况.
某员工于周五14点从苏州到连云港的供应商处检查产品质量,于周六的14点返回到用人单位,其他假设条件同前例.这样的情况下该员工的加班工资应当如何计算? 同理,该员工从周五14:00-17:30的在途时间为正常的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工资予以结算.而对于周五17:30后的
2.5小时在途时间,应当视作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额外工作,对于周六的1小时服务时间和6小时在途时间为双休日安排加班,用人单位应分别支付150%和200%(无法安排补休)的加班费.
(四)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但在途时间又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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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实际已经明确,在途时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的,区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况,对于在途时间分别给予150%、200% (无法安排补休)、300%的的加班费.
(五)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和在途时间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但出差期间跨越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情况.
在该情况下,由于出差所跨越的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期间员工并未提供劳动,也就是说该日员工并未从事工作而是在休息,只不过是在出差地而不是在居住地休息. 这种情况下,员工并不是加班,用人单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资.
(六)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和在途时间均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情况.
毫无疑问,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区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况,对于服务时间和在途时间分别给予150%、200%(无法安排补休)、300%的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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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出差开会算加班吗?
周出差是否算作加班要看具体情况,一般周末加班的且周六日假期不给与补偿,一般公司需要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若是节假日进行加班的,还有别的加班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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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加班费的计算公式有哪些
我们的加班费用计算如下:工作日加班按当月基本工资的150%支付,周末加班按当月工资的200%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则按当月工资的300%支付。所有计算均基于全年平均工作天数和加班实际天数。
1w浏览2024-05-13
出差期间的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出差期间的加班工资怎么计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情况.
有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安排员工短程公出,迟于标准工时制下的上班时间出发,早于下班时间回程 一般这类短程公出不涉及到加班费计算的问题,但如果用人单位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出差补贴的, 不论长短程, 只要员工出差异地的,都应当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给予出差补贴,否则也会形成劳资争议.
(二)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跨越法定工作时间段但不涉及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情况.
以标准工时制下的每日法定工作时间8小时(8:30-12:30,13:30-17:30)为前提,例如用人单位安排某员工前往连云港的供应商处检查产品质量.该员工于当日14点从苏州前往连云港,当晚住宿于连云港.次日上午前往供应商处检查产品质量,并于该日的14点返回到用人单位.假设两地的公路单程时间是6小时,该员工检查产品质量只需1小时(以上时间假设为已有客观证据证明).用餐和休息时间员工可自行安排.那么该员工的加班工资是否应当计算,应当如何计算。
个人认为,虽然该员工实际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只有1小时,但由于在途的12小时是为提供工作服务所必须的程序时间,该在途时间也应核算为工作时间. 故该员工此次因公出差的时间工作时间是13个小时,其中从当日14:00-17:30的
3.5小时在途时间、次日1小时的服务时间和6小时返程的在途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工资予以结算.而对于当日17:30后的
2.5小时在途时间,应当视作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应支付150%的加班费.
(三)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跨越法定工作时间段且涉及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情况.
某员工于周五14点从苏州到连云港的供应商处检查产品质量,于周六的14点返回到用人单位,其他假设条件同前例.这样的情况下该员工的加班工资应当如何计算? 同理,该员工从周五14:00-17:30的在途时间为正常的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工资予以结算.而对于周五17:30后的
2.5小时在途时间,应当视作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额外工作,对于周六的1小时服务时间和6小时在途时间为双休日安排加班,用人单位应分别支付150%和200%(无法安排补休)的加班费.
(四)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但在途时间又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的情况.
按照前述第
(三)项实际已经明确,在途时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的,区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况,对于在途时间分别给予150%、200% (无法安排补休)、300%的的加班费.
(五)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和在途时间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但出差期间跨越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情况.
在该情况下,由于出差所跨越的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期间员工并未提供劳动,也就是说该日员工并未从事工作而是在休息,只不过是在出差地而不是在居住地休息. 这种情况下,员工并不是加班,用人单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资.
(六)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和在途时间均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情况.
毫无疑问,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区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况,对于服务时间和在途时间分别给予150%、200%(无法安排补休)、300%的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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