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高空坠物赔偿金额的法律依据是

#高空坠物 最新修订 | 2025-01-02
2.6k浏览 5点赞
王芳芳律师
王芳芳律师在线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5.0分服务:1825人
咨询我
专业处理高空坠物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高空坠物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高空坠物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高空坠物赔偿金额的法律没有统一规定,具体赔偿多少要根据伤者的伤情确定。
赔偿项目包括:
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
造成残疾的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辅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字数较多,预估阅读时间较长
浏览全文

高空坠物案件·推荐文章

镇江135****2136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扬州135****9376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京177****2536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问题没解答? 125461人选择咨询律师
696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高空坠物赔偿金额的法律依据是
一键咨询
  • 172****070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88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76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887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077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053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77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250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603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120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568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75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006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334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057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106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746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540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41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137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50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824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760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814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800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582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35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642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081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238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111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087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736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84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323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205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278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48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84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056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884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870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835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177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363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475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13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521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075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47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180****9490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无锡178****424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泰州156****5424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高空坠物有法律依据吗?
高空坠物有法律依据吗,答案是肯定的,高空坠物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即如果是行为人实施高空坠物的行为的,此时是会被追究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严重情况下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高空坠物的规定可以参考下文。
10w+浏览
诉讼仲裁
高空坠物致死赔偿金额的依据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1、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2、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3、抚慰金。4、丧葬费。
1w浏览2025-01-28
同事被公司的顶楼的同事放的花盆不小心砸到了,现在要去追究责任,高空坠物法律依据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侵权责任法》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相较于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排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公平原则。而且,通过第87条的规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责任类型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原因如下:
(1)连带责任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
(2)有违公平原则。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
(3)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在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综上所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较妥。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
3、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3)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1k浏览
高空坠物致死赔偿金额的依据
10w+浏览2023-09-22
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有关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了具体责任的归属。首先,被认定的侵权人将支付一定的赔偿金。如果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则建筑物的使用人应对此进行一定程度的赔偿。这个性质不同。
10w+浏览
损害赔偿
高空坠物赔偿金额的法律依据是
高空坠物赔偿金额的法律没有统一规定,具体赔偿多少要根据伤者的伤情确定。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造成残疾的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辅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1w浏览2025-01-02
同事被公司的顶楼的同事放的花盆不小心砸到了,现在要去追究责任,高空坠物法律依据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侵权责任法》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相较于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排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公平原则。而且,通过第87条的规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责任类型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原因如下:
(1)连带责任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
(2)有违公平原则。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
(3)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在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综上所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较妥。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
3、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3)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1k浏览
高空坠物致死赔偿金额的依据
10w+浏览2024-03-05
高空坠物法理依据是什么?
高空坠物法理依据是《民法典》有关内容,其中明确规定了因建筑物或者高空掉落的物品造成他们损害的,是需要根据实际的伤害后果追究赔偿责任的,具体情况可以由法院来进行认定处理。
10w+浏览
损害赔偿
高空坠物赔偿金额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高空坠物赔偿金额的法律依据是建筑物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1w浏览2024-09-15
同事被公司的顶楼的同事放的花盆不小心砸到了,现在要去追究责任,高空坠物法律依据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侵权责任法》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相较于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排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公平原则。而且,通过第87条的规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责任类型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原因如下:
(1)连带责任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
(2)有违公平原则。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
(3)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在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综上所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较妥。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
3、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3)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1k浏览
高空坠物编制依据
10w+浏览2024-11-14
高空坠物致死赔偿金额的依据是什么
1、医疗费。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2、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3、死亡赔偿金。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
10w+浏览
损害赔偿
高空坠物致死赔偿金额的依据是什么
高空坠物致死赔偿金额的依据是,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w浏览2024-10-12
同事被公司的顶楼的同事放的花盆不小心砸到了,现在要去追究责任,高空坠物法律依据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侵权责任法》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相较于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排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公平原则。而且,通过第87条的规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责任类型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原因如下:
(1)连带责任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
(2)有违公平原则。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
(3)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在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综上所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较妥。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
3、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3)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1k浏览
高空坠物法律依据
10w+浏览2024-10-25
高空坠物赔偿金额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高空坠物赔偿金额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所以,发生在全国各地不同的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被侵权人的最终索赔金额没有绝对统一的参考值。
10w+浏览
损害赔偿
高空坠物致死赔偿金额的依据有哪些
高空坠物致死赔偿金额的依据是,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w浏览2024-10-22
同事被公司的顶楼的同事放的花盆不小心砸到了,现在要去追究责任,高空坠物法律依据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侵权责任法》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相较于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排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公平原则。而且,通过第87条的规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责任类型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原因如下:
(1)连带责任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
(2)有违公平原则。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
(3)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在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综上所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较妥。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
3、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3)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1k浏览
高空坠物 法律依据
10w+浏览2024-10-25
顶部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发来一条私信

您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苏州156****2422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淮安134****6830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78****3451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南京177****9045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常州152****1067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宿迁181****1421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