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亲戚在县城有土地证,土地证上的姓名也是我亲戚的,当时亲戚花钱盖房子后,自己未曾住过,就给予了他妻子的妹妹住,后又给力他妻子的弟弟住。直到几年那块地将要拆迁,才发现房产证上写的居然是他妻子弟弟的名字。?后经查询才得知,他妻子的弟弟在住了几年后,找周围的邻居作证,到房管局办下了房产证,请问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如何去判??是否可以算作刑事案件报案(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土地证上的姓名也是我亲戚的,法院会如何去判?是否可以算作刑事案件报案(非法侵占他人财产)
[律师回复]
1、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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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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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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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