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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般起诉离婚需要带什么

#离婚 最新修订 | 202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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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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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专业能力强,离婚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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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起诉离婚需要办的材料:
1、离婚起诉状
2、夫妻婚姻关系的证明,也就是结婚证原件。
3、原告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4、孩子的出生证或户口本。
5、夫妻共同财产清单。
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名称、规格、件数、价值等方面的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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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般起诉离婚需要带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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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般起诉离婚需要带什么?
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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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一般起诉离婚需要带什么
起诉离婚需要办的材料:1、离婚起诉状。2、夫妻婚姻关系的证明,也就是结婚证原件。3、原告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4、孩子的出生证或户口本。5、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名称、规格、件数、价值等方面的内容。
1w浏览2025-01-21
你好,朋友被告上了法庭,说是欠了钱,问一下夫妻公司债务连带判例一般是怎么处理的呢
[律师回复]
(一)关于能否认定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生效判决虽仅确定夫妻一方即寇淮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是该笔债务发生在寇淮与李大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审、二审及再审申请中,李大红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寇淮一方所负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寇淮与李大红达成过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且第三人知晓该约定。
李大红主张二审判决违背本院民一庭答复和复函的认定,但相关答复和复函仅是针对个案相关情况作出的处理意见,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仍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也即,就个案处理而言,并非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一概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重点还应考量该担保之债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密切相关。本案中,担保人寇淮系债务人方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而寇淮又是方欣公司另一股东北京华易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方欣公司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寇淮的个人收益,与寇淮与李大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也有直接关系。李大红主张寇淮因担保而形成的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此,李大红负有举证责任,而李大红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寇淮未将方欣公司的经营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二审判决将本案所涉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无不当。李大红关于本案所涉债务为寇淮个人债务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能否对案涉房产采取执行措施的问题。案涉房产购买于李大红与寇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所有。李大红主张案涉房产由其父母出资购买,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应予以支持。因本案所涉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执行法院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案涉房产采取执行措施,于法有据。至于李大红主张的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得拍卖的理由,因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审查范围,本院不作审查,李大红可以通过其他执行救济途径另行解决。
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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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起诉离婚需带什么证件?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需带哪些证件"问题进行的解答,夫妻一方起诉离婚需带的证件包括结婚证,身份证,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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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需要带什么
1w浏览2025-01-27
你好,朋友被告上了法庭,说是欠了钱,问一下夫妻公司债务连带判例一般是怎么处理的呢
[律师回复]
(一)关于能否认定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生效判决虽仅确定夫妻一方即寇淮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是该笔债务发生在寇淮与李大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审、二审及再审申请中,李大红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寇淮一方所负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寇淮与李大红达成过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且第三人知晓该约定。
李大红主张二审判决违背本院民一庭答复和复函的认定,但相关答复和复函仅是针对个案相关情况作出的处理意见,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仍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也即,就个案处理而言,并非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一概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重点还应考量该担保之债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密切相关。本案中,担保人寇淮系债务人方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而寇淮又是方欣公司另一股东北京华易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方欣公司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寇淮的个人收益,与寇淮与李大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也有直接关系。李大红主张寇淮因担保而形成的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此,李大红负有举证责任,而李大红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寇淮未将方欣公司的经营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二审判决将本案所涉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无不当。李大红关于本案所涉债务为寇淮个人债务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能否对案涉房产采取执行措施的问题。案涉房产购买于李大红与寇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所有。李大红主张案涉房产由其父母出资购买,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应予以支持。因本案所涉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执行法院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案涉房产采取执行措施,于法有据。至于李大红主张的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得拍卖的理由,因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审查范围,本院不作审查,李大红可以通过其他执行救济途径另行解决。
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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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起诉离婚一般需要多久?
婚案件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十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 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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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一起去办理离婚证需要带什么
1w浏览2024-12-18
你好,朋友被告上了法庭,说是欠了钱,问一下夫妻公司债务连带判例一般是怎么处理的呢
[律师回复]
(一)关于能否认定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生效判决虽仅确定夫妻一方即寇淮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是该笔债务发生在寇淮与李大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审、二审及再审申请中,李大红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寇淮一方所负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寇淮与李大红达成过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且第三人知晓该约定。
李大红主张二审判决违背本院民一庭答复和复函的认定,但相关答复和复函仅是针对个案相关情况作出的处理意见,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仍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也即,就个案处理而言,并非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一概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重点还应考量该担保之债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密切相关。本案中,担保人寇淮系债务人方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而寇淮又是方欣公司另一股东北京华易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方欣公司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寇淮的个人收益,与寇淮与李大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也有直接关系。李大红主张寇淮因担保而形成的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此,李大红负有举证责任,而李大红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寇淮未将方欣公司的经营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二审判决将本案所涉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无不当。李大红关于本案所涉债务为寇淮个人债务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能否对案涉房产采取执行措施的问题。案涉房产购买于李大红与寇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所有。李大红主张案涉房产由其父母出资购买,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应予以支持。因本案所涉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执行法院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案涉房产采取执行措施,于法有据。至于李大红主张的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得拍卖的理由,因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审查范围,本院不作审查,李大红可以通过其他执行救济途径另行解决。
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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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起诉离婚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离婚诉讼通常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完成,简易程序限三个月。初次离婚遭拒后,需六个月后重启,除非有特殊情况获法院院长批准延期。法院对六个月内原告的新离婚诉求不予受理,特殊情况需经本院或上级法院审批延长审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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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起诉离婚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离婚诉讼通常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完成,简易程序限三个月。初次离婚遭拒后,需六个月后重启,除非有特殊情况获法院院长批准延期。法院对六个月内原告的新离婚诉求不予受理,特殊情况需经本院或上级法院审批延长审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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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被告上了法庭,说是欠了钱,问一下夫妻公司债务连带判例一般是怎么处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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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能否认定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生效判决虽仅确定夫妻一方即寇淮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是该笔债务发生在寇淮与李大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审、二审及再审申请中,李大红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寇淮一方所负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寇淮与李大红达成过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且第三人知晓该约定。
李大红主张二审判决违背本院民一庭答复和复函的认定,但相关答复和复函仅是针对个案相关情况作出的处理意见,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仍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也即,就个案处理而言,并非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一概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重点还应考量该担保之债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密切相关。本案中,担保人寇淮系债务人方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而寇淮又是方欣公司另一股东北京华易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方欣公司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寇淮的个人收益,与寇淮与李大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也有直接关系。李大红主张寇淮因担保而形成的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此,李大红负有举证责任,而李大红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寇淮未将方欣公司的经营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二审判决将本案所涉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无不当。李大红关于本案所涉债务为寇淮个人债务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能否对案涉房产采取执行措施的问题。案涉房产购买于李大红与寇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所有。李大红主张案涉房产由其父母出资购买,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应予以支持。因本案所涉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执行法院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案涉房产采取执行措施,于法有据。至于李大红主张的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得拍卖的理由,因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审查范围,本院不作审查,李大红可以通过其他执行救济途径另行解决。
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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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起诉离婚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如适用简易程序,一般三个月审结。如查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法院则会判决离婚。一般对方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很难在第一次诉讼时判决离婚,可在判决后六个月再次起诉,第二次起诉获得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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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起诉离婚一般需要多久时间
1w浏览2025-02-02
你好,朋友被告上了法庭,说是欠了钱,问一下夫妻公司债务连带判例一般是怎么处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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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能否认定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生效判决虽仅确定夫妻一方即寇淮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是该笔债务发生在寇淮与李大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审、二审及再审申请中,李大红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寇淮一方所负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寇淮与李大红达成过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且第三人知晓该约定。
李大红主张二审判决违背本院民一庭答复和复函的认定,但相关答复和复函仅是针对个案相关情况作出的处理意见,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仍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也即,就个案处理而言,并非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一概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重点还应考量该担保之债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密切相关。本案中,担保人寇淮系债务人方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而寇淮又是方欣公司另一股东北京华易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方欣公司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寇淮的个人收益,与寇淮与李大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也有直接关系。李大红主张寇淮因担保而形成的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此,李大红负有举证责任,而李大红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寇淮未将方欣公司的经营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二审判决将本案所涉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无不当。李大红关于本案所涉债务为寇淮个人债务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能否对案涉房产采取执行措施的问题。案涉房产购买于李大红与寇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所有。李大红主张案涉房产由其父母出资购买,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应予以支持。因本案所涉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执行法院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案涉房产采取执行措施,于法有据。至于李大红主张的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得拍卖的理由,因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审查范围,本院不作审查,李大红可以通过其他执行救济途径另行解决。
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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