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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犯罪强奸法院判几年

#强奸辩护 最新修订 | 2025-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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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伟律师
万伟律师在线
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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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涉嫌强奸罪,法院应当依法判决。
按照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一般会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
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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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犯强奸罪法院判几年
刑事案件中,强奸罪预备阶段的被告人,一般可比照既遂从轻、减轻或免罚。因预备犯社会危害性较既遂轻,法律责任也较轻。但具体判刑需考虑犯罪人主观恶性、手段、是否悔过等因素。
1w浏览2024-09-14
强奸罪的犯罪预备与强奸未遂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强奸是犯罪人违背妇女的自由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交行为,作为一项性质极为恶劣的犯罪行为,我国法律对强奸罪制定了十分严厉的惩处规定,为了逃避罪责,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犯罪预备和未遂这两个容易混淆的类型,偷换概念,试图用强奸罪的犯罪预备顶替强奸未遂的罪行。
2.我国刑法对犯罪预备与未遂的区别关键是看犯罪行为是否已经“着手”。要正确区分强奸预备与未遂的界限,就应正确理解和把握该罪“着手”的涵义。“着手”体现了以下主客观统一的两个原则:
(一)在客观上,“着手”是实行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行为要件的起点,即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的客观行为,即属于犯罪实行行为。犯罪一旦进入“着手”,便标志着犯罪预备行为的终了和犯罪实行行为的开始,因此,判断是否已经“着手”,应当根据刑法分则对不同犯罪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行为要件来具体分析。“着手”在主观上是行为人犯罪意图的明确反映和实际体现,即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故意内容已经通过其客观实行行为的开始实施而充分地表现出来。
(二)“着手”不是一种纯客观动作,而是在行为人某种犯罪意图支配下所实施的犯罪实行行为一系列动作中的初始动作。“着手”作为犯罪实行行为的开始,它所反映和体现的行为人犯罪意图与犯罪预备在程度上有很大不同。一般地说,犯罪预备的行为人其犯罪意图反映和体现得尚不明显、具体和确定;而进入“着手”后的犯罪实行的行为人其犯罪意图反映和体现得明显、具体和确定。也就是说,行为人的某种犯罪故意内容正是通过“着手”实施某种犯罪的客观实行行为而开始得到具体实现和实际展开。因此,只有从主客观相统一的特征上来把握,才能正确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界限。
3.强奸未遂罪从一开始实施手段行为,就应认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不应把开始实施目的行为作为“着手”实行犯罪的标志。如果行为人没有开始实施手段行为,也就根本谈不上“着手”实施犯罪,只能构成预备犯。这里必须指出,强奸未遂罪中其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只要具有因果关系即已足,并不要求受一定的时空距离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开始实施手段行为,不论是在很短的时间里或是当场便转而实施目的行为即奸淫行为,还是在较长的时间里或是到其他场所转而实施奸淫行为,都属于已经“着手”强奸妇女罪的实行行为,如果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的,都应构成强奸妇女罪的未遂犯。总之,判断双重实行行为的强奸究竟是预备还是未遂,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已经开始实施手段行为,而不是看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时空距离,也不是看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时空距离。
4.综上所述,关于强奸罪的犯罪预备和强奸未遂的区分,关键在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已经进入着手阶段,如果犯罪人的行为处于准备阶段,并不能确认其即将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哪个种类,就属于犯罪预备,如果犯罪人已经着手实施强奸手段行为,只是因为意外没有最终得逞,则属于强奸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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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犯罪强奸法院判几年
涉嫌强奸罪,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按照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一般会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期。
1w浏览2025-02-07
强奸罪的犯罪预备与强奸未遂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强奸是犯罪人违背妇女的自由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交行为,作为一项性质极为恶劣的犯罪行为,我国法律对强奸罪制定了十分严厉的惩处规定,为了逃避罪责,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犯罪预备和未遂这两个容易混淆的类型,偷换概念,试图用强奸罪的犯罪预备顶替强奸未遂的罪行。
2.我国刑法对犯罪预备与未遂的区别关键是看犯罪行为是否已经“着手”。要正确区分强奸预备与未遂的界限,就应正确理解和把握该罪“着手”的涵义。“着手”体现了以下主客观统一的两个原则:
(一)在客观上,“着手”是实行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行为要件的起点,即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的客观行为,即属于犯罪实行行为。犯罪一旦进入“着手”,便标志着犯罪预备行为的终了和犯罪实行行为的开始,因此,判断是否已经“着手”,应当根据刑法分则对不同犯罪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行为要件来具体分析。“着手”在主观上是行为人犯罪意图的明确反映和实际体现,即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故意内容已经通过其客观实行行为的开始实施而充分地表现出来。
(二)“着手”不是一种纯客观动作,而是在行为人某种犯罪意图支配下所实施的犯罪实行行为一系列动作中的初始动作。“着手”作为犯罪实行行为的开始,它所反映和体现的行为人犯罪意图与犯罪预备在程度上有很大不同。一般地说,犯罪预备的行为人其犯罪意图反映和体现得尚不明显、具体和确定;而进入“着手”后的犯罪实行的行为人其犯罪意图反映和体现得明显、具体和确定。也就是说,行为人的某种犯罪故意内容正是通过“着手”实施某种犯罪的客观实行行为而开始得到具体实现和实际展开。因此,只有从主客观相统一的特征上来把握,才能正确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界限。
3.强奸未遂罪从一开始实施手段行为,就应认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不应把开始实施目的行为作为“着手”实行犯罪的标志。如果行为人没有开始实施手段行为,也就根本谈不上“着手”实施犯罪,只能构成预备犯。这里必须指出,强奸未遂罪中其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只要具有因果关系即已足,并不要求受一定的时空距离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开始实施手段行为,不论是在很短的时间里或是当场便转而实施目的行为即奸淫行为,还是在较长的时间里或是到其他场所转而实施奸淫行为,都属于已经“着手”强奸妇女罪的实行行为,如果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的,都应构成强奸妇女罪的未遂犯。总之,判断双重实行行为的强奸究竟是预备还是未遂,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已经开始实施手段行为,而不是看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时空距离,也不是看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时空距离。
4.综上所述,关于强奸罪的犯罪预备和强奸未遂的区分,关键在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已经进入着手阶段,如果犯罪人的行为处于准备阶段,并不能确认其即将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哪个种类,就属于犯罪预备,如果犯罪人已经着手实施强奸手段行为,只是因为意外没有最终得逞,则属于强奸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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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犯罪预备与强奸未遂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强奸是犯罪人违背妇女的自由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交行为,作为一项性质极为恶劣的犯罪行为,我国法律对强奸罪制定了十分严厉的惩处规定,为了逃避罪责,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犯罪预备和未遂这两个容易混淆的类型,偷换概念,试图用强奸罪的犯罪预备顶替强奸未遂的罪行。
2.我国刑法对犯罪预备与未遂的区别关键是看犯罪行为是否已经“着手”。要正确区分强奸预备与未遂的界限,就应正确理解和把握该罪“着手”的涵义。“着手”体现了以下主客观统一的两个原则:
(一)在客观上,“着手”是实行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行为要件的起点,即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的客观行为,即属于犯罪实行行为。犯罪一旦进入“着手”,便标志着犯罪预备行为的终了和犯罪实行行为的开始,因此,判断是否已经“着手”,应当根据刑法分则对不同犯罪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行为要件来具体分析。“着手”在主观上是行为人犯罪意图的明确反映和实际体现,即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故意内容已经通过其客观实行行为的开始实施而充分地表现出来。
(二)“着手”不是一种纯客观动作,而是在行为人某种犯罪意图支配下所实施的犯罪实行行为一系列动作中的初始动作。“着手”作为犯罪实行行为的开始,它所反映和体现的行为人犯罪意图与犯罪预备在程度上有很大不同。一般地说,犯罪预备的行为人其犯罪意图反映和体现得尚不明显、具体和确定;而进入“着手”后的犯罪实行的行为人其犯罪意图反映和体现得明显、具体和确定。也就是说,行为人的某种犯罪故意内容正是通过“着手”实施某种犯罪的客观实行行为而开始得到具体实现和实际展开。因此,只有从主客观相统一的特征上来把握,才能正确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界限。
3.强奸未遂罪从一开始实施手段行为,就应认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不应把开始实施目的行为作为“着手”实行犯罪的标志。如果行为人没有开始实施手段行为,也就根本谈不上“着手”实施犯罪,只能构成预备犯。这里必须指出,强奸未遂罪中其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只要具有因果关系即已足,并不要求受一定的时空距离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开始实施手段行为,不论是在很短的时间里或是当场便转而实施目的行为即奸淫行为,还是在较长的时间里或是到其他场所转而实施奸淫行为,都属于已经“着手”强奸妇女罪的实行行为,如果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的,都应构成强奸妇女罪的未遂犯。总之,判断双重实行行为的强奸究竟是预备还是未遂,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已经开始实施手段行为,而不是看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时空距离,也不是看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时空距离。
4.综上所述,关于强奸罪的犯罪预备和强奸未遂的区分,关键在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已经进入着手阶段,如果犯罪人的行为处于准备阶段,并不能确认其即将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哪个种类,就属于犯罪预备,如果犯罪人已经着手实施强奸手段行为,只是因为意外没有最终得逞,则属于强奸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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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刑法对犯罪预备与未遂的区别关键是看犯罪行为是否已经“着手”。要正确区分强奸预备与未遂的界限,就应正确理解和把握该罪“着手”的涵义。“着手”体现了以下主客观统一的两个原则:
(一)在客观上,“着手”是实行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行为要件的起点,即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的客观行为,即属于犯罪实行行为。犯罪一旦进入“着手”,便标志着犯罪预备行为的终了和犯罪实行行为的开始,因此,判断是否已经“着手”,应当根据刑法分则对不同犯罪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行为要件来具体分析。“着手”在主观上是行为人犯罪意图的明确反映和实际体现,即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故意内容已经通过其客观实行行为的开始实施而充分地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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