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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优于民法总则吗

#合同效力 最新修订 | 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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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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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执业:5年
专业处理合同效力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合同效力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合同效力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答
不是。
律师解析
不是,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等法律适用规则,民法总则是最新颁发的关于民事法律的一般性规范,合同法则是一部民事单行法。
合同法的制定需要参照民法总则的规定,但两者的不同之处还是很多的。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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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优于民法总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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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出生时间认定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吗?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应以是否是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为前提,《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然人出生时间的认定,以出生证明记载时间为第一选择,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时间为准,在有证据推翻出生证明记载、户籍登记记载的情况下,以相关证据记载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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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优于民法总则吗
不是,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等法律适用规则,民法总则是颁发的关于民事法律的一般性规范,合同法则是一部民事单行法。合同法的制定需要参照民法总则的规定,但两者的不同之处还是很多的。
1w浏览2025-01-02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有何不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有何不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主要有2个方面不同。
1、二者制定时所重视的目的不同《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号颁布,1987年1月1号开始施行的,《民法通则》制定于初期,那时候我们面临的是解决中国人吃饭穿衣的温饱问题,这个背景下的《民法通则》,非常看重经济功能。在《民法通则》
第二条里面在表达调整对象的时候,是这样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先谈财产关系,再谈人身关系。《民法通则》
第五章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这样安排:
第一节是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是债务权,
第三节是知识产权,
第四节才是人身权利,也是先谈财产权利再谈人身权益。说明《民法通则》的确体现出对民法经济功能的重视。《民法总则》就不同了,《民法总则》制定于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中国人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足以满足中国人生活的需要。这样的背景下,尽管经济建设仍是核心任务之一,但我们更加重视刚才所说的人文关怀,所以看《民法总则》第二条,在表达民法调整对象的时候这么讲: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二者法律理念的不同《民法总则》把人身关系的民法调整放在了更为优先的序位。再看《民法总则》第五章关于民事权利规定的四个条文:
10
9、1
10、11
1、112条,是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尤其是确认保障自然人各种类型的人身权益的法律规则。113条以下的条文才是对各类财产权益进行确定和保障的规则,相对于《民法通则》第五章安排序位有明显的调整,这是《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更加关注人文关怀理念的贯彻和体现。扩展资料:《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相衔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妥善处理民法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主要不同规定的衔接问题,最高人民于2018年7月18日发布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于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在于民法通则一年短期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问题。法律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制度,主要是为了倒逼群众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就是为了迫使当事人尽快维权,不丧失胜诉权。在民法通则当中仍然保留着“一年三年为特例,两年为原则”的诉讼时效制度。民法通则的颁布有鲜明的时代印记,20世纪八九十年代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而且那个年代证据保存的成本也比较高,缩短诉讼时效促使群众尽快维权具有现实意义。去年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实施,将民事诉讼的时效改为三年,诉讼时效的延长是在充分维护当事人诉权和提升司法效率之间的平衡,随着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民事诉讼的证据更加的多元化,保存证据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适当延长诉讼时效具有可行性。
民法通则并未正式废止,其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而新颁布的民法总则改变了民法通则的具体规定,就造成了两种诉讼时效规定并存的局面,而且民法总则并未否定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基本的法律理论,新法与旧法存在冲突的时候,应该优先适用新法,可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会发生被告为逃脱债务以旧法的时效规定进行抗辩,尤其是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的情况最容易存在争议。
为了解决诉讼时效新法与旧法的冲突,最高人民此次出台司法解释,该解释将冲突分为三种情况进行了详细解释,直接明确地规定民法总则实施前按照旧法办,存在交叉的按照新法办,新法实施后时效开始计算的当然性地按照新法办。综合来看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新法优于旧法、有利于当事人等立法原则,有效地解决了新旧法律之间存在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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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优先权
10w+浏览2024-11-06
民法总则关于法人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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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法总则关于欺诈是如何规定的
依民法典规定,一方用虚构或隐瞒真相让另一方在信息不实、意愿未全表达下做出民事法律行为,受害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欺诈”是故意提供假消息或掩盖真情况让对方误解而表意。民事活动中欺诈损害公平诚信准则,若能证明遭欺诈有权要求撤销来保护权益,但声称受欺诈方要负举证责任证明欺诈行为发生。
1w浏览2024-08-17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有何不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有何不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主要有2个方面不同。
1、二者制定时所重视的目的不同《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号颁布,1987年1月1号开始施行的,《民法通则》制定于初期,那时候我们面临的是解决中国人吃饭穿衣的温饱问题,这个背景下的《民法通则》,非常看重经济功能。在《民法通则》
第二条里面在表达调整对象的时候,是这样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先谈财产关系,再谈人身关系。《民法通则》
第五章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这样安排:
第一节是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是债务权,
第三节是知识产权,
第四节才是人身权利,也是先谈财产权利再谈人身权益。说明《民法通则》的确体现出对民法经济功能的重视。《民法总则》就不同了,《民法总则》制定于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中国人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足以满足中国人生活的需要。这样的背景下,尽管经济建设仍是核心任务之一,但我们更加重视刚才所说的人文关怀,所以看《民法总则》第二条,在表达民法调整对象的时候这么讲: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二者法律理念的不同《民法总则》把人身关系的民法调整放在了更为优先的序位。再看《民法总则》第五章关于民事权利规定的四个条文:
10
9、1
10、11
1、112条,是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尤其是确认保障自然人各种类型的人身权益的法律规则。113条以下的条文才是对各类财产权益进行确定和保障的规则,相对于《民法通则》第五章安排序位有明显的调整,这是《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更加关注人文关怀理念的贯彻和体现。扩展资料:《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相衔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妥善处理民法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主要不同规定的衔接问题,最高人民于2018年7月18日发布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于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在于民法通则一年短期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问题。法律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制度,主要是为了倒逼群众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就是为了迫使当事人尽快维权,不丧失胜诉权。在民法通则当中仍然保留着“一年三年为特例,两年为原则”的诉讼时效制度。民法通则的颁布有鲜明的时代印记,20世纪八九十年代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而且那个年代证据保存的成本也比较高,缩短诉讼时效促使群众尽快维权具有现实意义。去年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实施,将民事诉讼的时效改为三年,诉讼时效的延长是在充分维护当事人诉权和提升司法效率之间的平衡,随着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民事诉讼的证据更加的多元化,保存证据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适当延长诉讼时效具有可行性。
民法通则并未正式废止,其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而新颁布的民法总则改变了民法通则的具体规定,就造成了两种诉讼时效规定并存的局面,而且民法总则并未否定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基本的法律理论,新法与旧法存在冲突的时候,应该优先适用新法,可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会发生被告为逃脱债务以旧法的时效规定进行抗辩,尤其是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的情况最容易存在争议。
为了解决诉讼时效新法与旧法的冲突,最高人民此次出台司法解释,该解释将冲突分为三种情况进行了详细解释,直接明确地规定民法总则实施前按照旧法办,存在交叉的按照新法办,新法实施后时效开始计算的当然性地按照新法办。综合来看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新法优于旧法、有利于当事人等立法原则,有效地解决了新旧法律之间存在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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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优先民法总则
10w+浏览2024-11-23
民事责任优先民法总则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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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法总则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借款协议规定,债务期满借款人应还本金和利息,须遵循还款期限约定。有争议依民法典处理。期限未明或有歧义,借款人可随时还,贷款方可催告。借款人未按约定用款,贷款方可暂停、提前收回或终止协议。
1w浏览2024-09-27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有何不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有何不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主要有2个方面不同。
1、二者制定时所重视的目的不同《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号颁布,1987年1月1号开始施行的,《民法通则》制定于初期,那时候我们面临的是解决中国人吃饭穿衣的温饱问题,这个背景下的《民法通则》,非常看重经济功能。在《民法通则》
第二条里面在表达调整对象的时候,是这样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先谈财产关系,再谈人身关系。《民法通则》
第五章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这样安排:
第一节是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是债务权,
第三节是知识产权,
第四节才是人身权利,也是先谈财产权利再谈人身权益。说明《民法通则》的确体现出对民法经济功能的重视。《民法总则》就不同了,《民法总则》制定于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中国人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足以满足中国人生活的需要。这样的背景下,尽管经济建设仍是核心任务之一,但我们更加重视刚才所说的人文关怀,所以看《民法总则》第二条,在表达民法调整对象的时候这么讲: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二者法律理念的不同《民法总则》把人身关系的民法调整放在了更为优先的序位。再看《民法总则》第五章关于民事权利规定的四个条文:
10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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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条,是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尤其是确认保障自然人各种类型的人身权益的法律规则。113条以下的条文才是对各类财产权益进行确定和保障的规则,相对于《民法通则》第五章安排序位有明显的调整,这是《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更加关注人文关怀理念的贯彻和体现。扩展资料:《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相衔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妥善处理民法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主要不同规定的衔接问题,最高人民于2018年7月18日发布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于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在于民法通则一年短期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问题。法律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制度,主要是为了倒逼群众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就是为了迫使当事人尽快维权,不丧失胜诉权。在民法通则当中仍然保留着“一年三年为特例,两年为原则”的诉讼时效制度。民法通则的颁布有鲜明的时代印记,20世纪八九十年代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而且那个年代证据保存的成本也比较高,缩短诉讼时效促使群众尽快维权具有现实意义。去年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实施,将民事诉讼的时效改为三年,诉讼时效的延长是在充分维护当事人诉权和提升司法效率之间的平衡,随着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民事诉讼的证据更加的多元化,保存证据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适当延长诉讼时效具有可行性。
民法通则并未正式废止,其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而新颁布的民法总则改变了民法通则的具体规定,就造成了两种诉讼时效规定并存的局面,而且民法总则并未否定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基本的法律理论,新法与旧法存在冲突的时候,应该优先适用新法,可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会发生被告为逃脱债务以旧法的时效规定进行抗辩,尤其是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的情况最容易存在争议。
为了解决诉讼时效新法与旧法的冲突,最高人民此次出台司法解释,该解释将冲突分为三种情况进行了详细解释,直接明确地规定民法总则实施前按照旧法办,存在交叉的按照新法办,新法实施后时效开始计算的当然性地按照新法办。综合来看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新法优于旧法、有利于当事人等立法原则,有效地解决了新旧法律之间存在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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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和合同法优先
10w+浏览2024-10-27
关于民法总则彩礼退不退?
这个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要求退回彩礼,男方也可以给予女方一定的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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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有何不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有何不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主要有2个方面不同。
1、二者制定时所重视的目的不同《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号颁布,1987年1月1号开始施行的,《民法通则》制定于初期,那时候我们面临的是解决中国人吃饭穿衣的温饱问题,这个背景下的《民法通则》,非常看重经济功能。在《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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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这样安排:
第一节是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是债务权,
第三节是知识产权,
第四节才是人身权利,也是先谈财产权利再谈人身权益。说明《民法通则》的确体现出对民法经济功能的重视。《民法总则》就不同了,《民法总则》制定于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中国人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足以满足中国人生活的需要。这样的背景下,尽管经济建设仍是核心任务之一,但我们更加重视刚才所说的人文关怀,所以看《民法总则》第二条,在表达民法调整对象的时候这么讲: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二者法律理念的不同《民法总则》把人身关系的民法调整放在了更为优先的序位。再看《民法总则》第五章关于民事权利规定的四个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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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条,是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尤其是确认保障自然人各种类型的人身权益的法律规则。113条以下的条文才是对各类财产权益进行确定和保障的规则,相对于《民法通则》第五章安排序位有明显的调整,这是《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更加关注人文关怀理念的贯彻和体现。扩展资料:《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相衔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妥善处理民法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主要不同规定的衔接问题,最高人民于2018年7月18日发布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于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在于民法通则一年短期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问题。法律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制度,主要是为了倒逼群众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就是为了迫使当事人尽快维权,不丧失胜诉权。在民法通则当中仍然保留着“一年三年为特例,两年为原则”的诉讼时效制度。民法通则的颁布有鲜明的时代印记,20世纪八九十年代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而且那个年代证据保存的成本也比较高,缩短诉讼时效促使群众尽快维权具有现实意义。去年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实施,将民事诉讼的时效改为三年,诉讼时效的延长是在充分维护当事人诉权和提升司法效率之间的平衡,随着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民事诉讼的证据更加的多元化,保存证据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适当延长诉讼时效具有可行性。
民法通则并未正式废止,其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而新颁布的民法总则改变了民法通则的具体规定,就造成了两种诉讼时效规定并存的局面,而且民法总则并未否定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基本的法律理论,新法与旧法存在冲突的时候,应该优先适用新法,可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会发生被告为逃脱债务以旧法的时效规定进行抗辩,尤其是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的情况最容易存在争议。
为了解决诉讼时效新法与旧法的冲突,最高人民此次出台司法解释,该解释将冲突分为三种情况进行了详细解释,直接明确地规定民法总则实施前按照旧法办,存在交叉的按照新法办,新法实施后时效开始计算的当然性地按照新法办。综合来看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新法优于旧法、有利于当事人等立法原则,有效地解决了新旧法律之间存在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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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原则
10w+浏览2024-11-18
民法总则关于商法有哪些规定?
在我国,商主体不存在法定概念,在学理上也存不同的定义。商主体,是依商法规定从事营利性营业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商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依赖于商事主体的营业活动。从商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历史源头来看,没有商人就没有商法的,也不会产生商事法律关系,商事主体是商事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开启商事法律活动具有“发动机”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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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有何不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有何不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主要有2个方面不同。
1、二者制定时所重视的目的不同《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号颁布,1987年1月1号开始施行的,《民法通则》制定于初期,那时候我们面临的是解决中国人吃饭穿衣的温饱问题,这个背景下的《民法通则》,非常看重经济功能。在《民法通则》
第二条里面在表达调整对象的时候,是这样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先谈财产关系,再谈人身关系。《民法通则》
第五章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这样安排:
第一节是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是债务权,
第三节是知识产权,
第四节才是人身权利,也是先谈财产权利再谈人身权益。说明《民法通则》的确体现出对民法经济功能的重视。《民法总则》就不同了,《民法总则》制定于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中国人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足以满足中国人生活的需要。这样的背景下,尽管经济建设仍是核心任务之一,但我们更加重视刚才所说的人文关怀,所以看《民法总则》第二条,在表达民法调整对象的时候这么讲: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二者法律理念的不同《民法总则》把人身关系的民法调整放在了更为优先的序位。再看《民法总则》第五章关于民事权利规定的四个条文:
10
9、1
10、11
1、112条,是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尤其是确认保障自然人各种类型的人身权益的法律规则。113条以下的条文才是对各类财产权益进行确定和保障的规则,相对于《民法通则》第五章安排序位有明显的调整,这是《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更加关注人文关怀理念的贯彻和体现。扩展资料:《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相衔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妥善处理民法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主要不同规定的衔接问题,最高人民于2018年7月18日发布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于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在于民法通则一年短期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问题。法律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制度,主要是为了倒逼群众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就是为了迫使当事人尽快维权,不丧失胜诉权。在民法通则当中仍然保留着“一年三年为特例,两年为原则”的诉讼时效制度。民法通则的颁布有鲜明的时代印记,20世纪八九十年代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而且那个年代证据保存的成本也比较高,缩短诉讼时效促使群众尽快维权具有现实意义。去年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实施,将民事诉讼的时效改为三年,诉讼时效的延长是在充分维护当事人诉权和提升司法效率之间的平衡,随着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民事诉讼的证据更加的多元化,保存证据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适当延长诉讼时效具有可行性。
民法通则并未正式废止,其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而新颁布的民法总则改变了民法通则的具体规定,就造成了两种诉讼时效规定并存的局面,而且民法总则并未否定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基本的法律理论,新法与旧法存在冲突的时候,应该优先适用新法,可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会发生被告为逃脱债务以旧法的时效规定进行抗辩,尤其是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的情况最容易存在争议。
为了解决诉讼时效新法与旧法的冲突,最高人民此次出台司法解释,该解释将冲突分为三种情况进行了详细解释,直接明确地规定民法总则实施前按照旧法办,存在交叉的按照新法办,新法实施后时效开始计算的当然性地按照新法办。综合来看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新法优于旧法、有利于当事人等立法原则,有效地解决了新旧法律之间存在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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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分则
10w+浏览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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