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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办案流程 最新修订 | 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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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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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管辖
(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五)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或者所属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七)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
侵权诉讼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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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是什么?
知识产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是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是被告住所地法院来进行管辖。具体点来说的话,著作权的纠纷,商标权类型的专利权纠纷都是由侵权行为定,或者是侵权复制地处藏地来进行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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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怎么确定知识产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刑事管辖权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着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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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民事诉讼法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地域管辖主要是根据以下两点:
(1)人民辖区与国家行政区域相一致,使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尤其是被告的住所地)与人民辖区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当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等在某一行政区域内时,诉讼就由设在该行政区域内的人民管辖。
(2)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者法律事实与人民辖区之间的隶属关系。即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者法律事实在哪个法律的辖区内,案件就由辖区内的人民管辖。
根据上述标准,《民事诉讼法》将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2、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辖区之间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由于当事人有原告与被告之分,所以要确定管辖,还必须明确以哪一方的当事人所在地为标准。对此,一般地域管辖的通行做法是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确认了这一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住居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知:当事人所在地包括当事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住所地,对于公民来说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除此之外,针对一些特殊的被告所在地的情况,最高人民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中作了补充性的规定:
(1)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5)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后,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该地人民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管辖。
(6)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系提起的诉讼,由实地注册登记地人民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都有管辖权。
实行“原告就实地”原则,既可以限制原告滥用诉权,使被告避免因受原告不当诉讼的侵扰而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又有利于人民传唤被告参加诉讼,查清案件事实,对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或勘验,及时、正确地作出裁决,有助于判决的执行。但在特定情况下,适用这一原则却不利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办案。因此,《民事诉讼法》对“原告就被告”原则作了些例外规定,通称“原告就被告的例外”或“被告就原告”,该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其中的身份关系,指个人之间发生的与人身有关的法律关系,如因婚姻、血缘等产生的婚姻关系、收养关系、亲子关系等。
(2)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在《适用意见》中对下列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2)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管辖。
(3)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4)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离婚的案件,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6)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7)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8)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国内一方向人民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
(9)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
3、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或特殊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针对案件的特殊情况,由法律所确定的有两个以上的对特殊案件有管辖权的特殊地域管辖方式。《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 26~33条规定了九种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合同履行地一般由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推定。《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除此之外,针对在实践中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复杂性,最高人民作出一系列的司法解释:
①如果合同没有实施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的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③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④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⑤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业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⑥借款合同,货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⑦联营合同、法人型联营合同,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管辖;合伙型联营合同,由其注册地人民管辖;协作型联营合同,由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如果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注册地人民管辖确有困难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其中如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其中票据支付地是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如未载明付款地,则以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前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水上运输或水陆联合运输合同纠纷发生在我国海事辖区的,由海事管辖。铁路运输合同,由铁路运输管辖。其他运输合同纠纷,由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通常情况下,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是一致的,但也有不一致的情况。此时,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对案件都有管辖权。
(6)因铁路、水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8)因海滩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
民管辖。我国于1975年在北京没有立了共同海损理算处,发生共同海损后,如在我国理算,理算地即为北京。
4、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管辖,其他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专属管辖是一种强制性管辖,具有管辖上的排他性,既排除了任何外国对属于我国专属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又排除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管辖和法律有关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下列三类案件属于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性能和使用价值的地面附着物。如土地、矿山、建筑物等。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规定为专属管辖,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通行做法。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港口作业是指船舶进出港口进行调度、装卸货物、排除障碍等作业。港口作业所造成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指海事)管辖。有利于调查、勘验、了解情况,及时、正确地裁判。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遗产是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确定“主要遗产”时,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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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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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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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如何确定知识产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确定知识产权纠纷的地域管辖规定有: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规定的其他特别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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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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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地域管辖主要是根据以下两点:
(1)人民辖区与国家行政区域相一致,使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尤其是被告的住所地)与人民辖区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当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等在某一行政区域内时,诉讼就由设在该行政区域内的人民管辖。
(2)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者法律事实与人民辖区之间的隶属关系。即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者法律事实在哪个法律的辖区内,案件就由辖区内的人民管辖。
根据上述标准,《民事诉讼法》将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2、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辖区之间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由于当事人有原告与被告之分,所以要确定管辖,还必须明确以哪一方的当事人所在地为标准。对此,一般地域管辖的通行做法是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确认了这一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住居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知:当事人所在地包括当事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住所地,对于公民来说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除此之外,针对一些特殊的被告所在地的情况,最高人民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中作了补充性的规定:
(1)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5)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后,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该地人民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管辖。
(6)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系提起的诉讼,由实地注册登记地人民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都有管辖权。
实行“原告就实地”原则,既可以限制原告滥用诉权,使被告避免因受原告不当诉讼的侵扰而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又有利于人民传唤被告参加诉讼,查清案件事实,对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或勘验,及时、正确地作出裁决,有助于判决的执行。但在特定情况下,适用这一原则却不利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办案。因此,《民事诉讼法》对“原告就被告”原则作了些例外规定,通称“原告就被告的例外”或“被告就原告”,该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其中的身份关系,指个人之间发生的与人身有关的法律关系,如因婚姻、血缘等产生的婚姻关系、收养关系、亲子关系等。
(2)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在《适用意见》中对下列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2)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管辖。
(3)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4)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离婚的案件,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6)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7)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8)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国内一方向人民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
(9)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
3、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或特殊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针对案件的特殊情况,由法律所确定的有两个以上的对特殊案件有管辖权的特殊地域管辖方式。《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 26~33条规定了九种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合同履行地一般由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推定。《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除此之外,针对在实践中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复杂性,最高人民作出一系列的司法解释:
①如果合同没有实施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的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③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④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⑤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业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⑥借款合同,货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⑦联营合同、法人型联营合同,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管辖;合伙型联营合同,由其注册地人民管辖;协作型联营合同,由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如果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注册地人民管辖确有困难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其中如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其中票据支付地是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如未载明付款地,则以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前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水上运输或水陆联合运输合同纠纷发生在我国海事辖区的,由海事管辖。铁路运输合同,由铁路运输管辖。其他运输合同纠纷,由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通常情况下,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是一致的,但也有不一致的情况。此时,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对案件都有管辖权。
(6)因铁路、水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8)因海滩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
民管辖。我国于1975年在北京没有立了共同海损理算处,发生共同海损后,如在我国理算,理算地即为北京。
4、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管辖,其他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专属管辖是一种强制性管辖,具有管辖上的排他性,既排除了任何外国对属于我国专属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又排除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管辖和法律有关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下列三类案件属于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性能和使用价值的地面附着物。如土地、矿山、建筑物等。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规定为专属管辖,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通行做法。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港口作业是指船舶进出港口进行调度、装卸货物、排除障碍等作业。港口作业所造成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指海事)管辖。有利于调查、勘验、了解情况,及时、正确地裁判。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遗产是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确定“主要遗产”时,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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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地域管辖
10w+浏览2024-11-27
知识产权法管辖权是怎样确定的?
知识产权法管辖权是侵权行为地,被告经常居住地居住地等。若是那些获得专利权之后,签署了授权许可合同,将部分权利授权给他人使用一段时间,之后发生纠纷后,合同的签署地也可以是管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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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w浏览2025-01-02
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民事诉讼法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地域管辖主要是根据以下两点:
(1)人民辖区与国家行政区域相一致,使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尤其是被告的住所地)与人民辖区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当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等在某一行政区域内时,诉讼就由设在该行政区域内的人民管辖。
(2)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者法律事实与人民辖区之间的隶属关系。即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者法律事实在哪个法律的辖区内,案件就由辖区内的人民管辖。
根据上述标准,《民事诉讼法》将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2、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辖区之间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由于当事人有原告与被告之分,所以要确定管辖,还必须明确以哪一方的当事人所在地为标准。对此,一般地域管辖的通行做法是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确认了这一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住居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知:当事人所在地包括当事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住所地,对于公民来说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除此之外,针对一些特殊的被告所在地的情况,最高人民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中作了补充性的规定:
(1)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5)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后,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该地人民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管辖。
(6)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系提起的诉讼,由实地注册登记地人民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都有管辖权。
实行“原告就实地”原则,既可以限制原告滥用诉权,使被告避免因受原告不当诉讼的侵扰而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又有利于人民传唤被告参加诉讼,查清案件事实,对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或勘验,及时、正确地作出裁决,有助于判决的执行。但在特定情况下,适用这一原则却不利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办案。因此,《民事诉讼法》对“原告就被告”原则作了些例外规定,通称“原告就被告的例外”或“被告就原告”,该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其中的身份关系,指个人之间发生的与人身有关的法律关系,如因婚姻、血缘等产生的婚姻关系、收养关系、亲子关系等。
(2)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在《适用意见》中对下列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2)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管辖。
(3)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4)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离婚的案件,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6)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7)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8)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国内一方向人民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
(9)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
3、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或特殊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针对案件的特殊情况,由法律所确定的有两个以上的对特殊案件有管辖权的特殊地域管辖方式。《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 26~33条规定了九种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合同履行地一般由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推定。《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除此之外,针对在实践中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复杂性,最高人民作出一系列的司法解释:
①如果合同没有实施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的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③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④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⑤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业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⑥借款合同,货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⑦联营合同、法人型联营合同,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管辖;合伙型联营合同,由其注册地人民管辖;协作型联营合同,由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如果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注册地人民管辖确有困难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其中如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其中票据支付地是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如未载明付款地,则以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前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水上运输或水陆联合运输合同纠纷发生在我国海事辖区的,由海事管辖。铁路运输合同,由铁路运输管辖。其他运输合同纠纷,由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通常情况下,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是一致的,但也有不一致的情况。此时,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对案件都有管辖权。
(6)因铁路、水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8)因海滩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
民管辖。我国于1975年在北京没有立了共同海损理算处,发生共同海损后,如在我国理算,理算地即为北京。
4、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管辖,其他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专属管辖是一种强制性管辖,具有管辖上的排他性,既排除了任何外国对属于我国专属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又排除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管辖和法律有关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下列三类案件属于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性能和使用价值的地面附着物。如土地、矿山、建筑物等。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规定为专属管辖,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通行做法。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港口作业是指船舶进出港口进行调度、装卸货物、排除障碍等作业。港口作业所造成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指海事)管辖。有利于调查、勘验、了解情况,及时、正确地裁判。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遗产是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确定“主要遗产”时,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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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 知识产权犯罪
10w+浏览2024-10-07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能否约定管辖,协议管辖的条件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能否约定管辖,协议管辖的条件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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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管辖怎样规定的?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管辖具体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着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w浏览2024-10-24
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民事诉讼法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地域管辖主要是根据以下两点:
(1)人民辖区与国家行政区域相一致,使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尤其是被告的住所地)与人民辖区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当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等在某一行政区域内时,诉讼就由设在该行政区域内的人民管辖。
(2)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者法律事实与人民辖区之间的隶属关系。即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者法律事实在哪个法律的辖区内,案件就由辖区内的人民管辖。
根据上述标准,《民事诉讼法》将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2、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辖区之间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由于当事人有原告与被告之分,所以要确定管辖,还必须明确以哪一方的当事人所在地为标准。对此,一般地域管辖的通行做法是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确认了这一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住居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知:当事人所在地包括当事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住所地,对于公民来说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除此之外,针对一些特殊的被告所在地的情况,最高人民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中作了补充性的规定:
(1)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5)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后,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该地人民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管辖。
(6)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系提起的诉讼,由实地注册登记地人民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都有管辖权。
实行“原告就实地”原则,既可以限制原告滥用诉权,使被告避免因受原告不当诉讼的侵扰而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又有利于人民传唤被告参加诉讼,查清案件事实,对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或勘验,及时、正确地作出裁决,有助于判决的执行。但在特定情况下,适用这一原则却不利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办案。因此,《民事诉讼法》对“原告就被告”原则作了些例外规定,通称“原告就被告的例外”或“被告就原告”,该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其中的身份关系,指个人之间发生的与人身有关的法律关系,如因婚姻、血缘等产生的婚姻关系、收养关系、亲子关系等。
(2)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在《适用意见》中对下列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2)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管辖。
(3)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4)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离婚的案件,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6)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7)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8)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国内一方向人民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
(9)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
3、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或特殊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针对案件的特殊情况,由法律所确定的有两个以上的对特殊案件有管辖权的特殊地域管辖方式。《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 26~33条规定了九种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合同履行地一般由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推定。《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除此之外,针对在实践中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复杂性,最高人民作出一系列的司法解释:
①如果合同没有实施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的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③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④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⑤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业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⑥借款合同,货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⑦联营合同、法人型联营合同,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管辖;合伙型联营合同,由其注册地人民管辖;协作型联营合同,由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如果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注册地人民管辖确有困难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其中如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其中票据支付地是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如未载明付款地,则以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前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水上运输或水陆联合运输合同纠纷发生在我国海事辖区的,由海事管辖。铁路运输合同,由铁路运输管辖。其他运输合同纠纷,由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通常情况下,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是一致的,但也有不一致的情况。此时,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对案件都有管辖权。
(6)因铁路、水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8)因海滩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
民管辖。我国于1975年在北京没有立了共同海损理算处,发生共同海损后,如在我国理算,理算地即为北京。
4、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管辖,其他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专属管辖是一种强制性管辖,具有管辖上的排他性,既排除了任何外国对属于我国专属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又排除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管辖和法律有关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下列三类案件属于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性能和使用价值的地面附着物。如土地、矿山、建筑物等。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规定为专属管辖,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通行做法。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港口作业是指船舶进出港口进行调度、装卸货物、排除障碍等作业。港口作业所造成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指海事)管辖。有利于调查、勘验、了解情况,及时、正确地裁判。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遗产是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确定“主要遗产”时,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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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知识产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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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管辖是怎样的
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管辖,假冒别人的专利并给别人造成危害的,由假冒行为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过权利人的许可,使用专利方法的,由该专利方法使用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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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管辖如何规定的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管辖具体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着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w浏览2024-09-05
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民事诉讼法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地域管辖主要是根据以下两点:
(1)人民辖区与国家行政区域相一致,使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尤其是被告的住所地)与人民辖区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当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等在某一行政区域内时,诉讼就由设在该行政区域内的人民管辖。
(2)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者法律事实与人民辖区之间的隶属关系。即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者法律事实在哪个法律的辖区内,案件就由辖区内的人民管辖。
根据上述标准,《民事诉讼法》将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2、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辖区之间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由于当事人有原告与被告之分,所以要确定管辖,还必须明确以哪一方的当事人所在地为标准。对此,一般地域管辖的通行做法是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确认了这一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住居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知:当事人所在地包括当事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住所地,对于公民来说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除此之外,针对一些特殊的被告所在地的情况,最高人民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中作了补充性的规定:
(1)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5)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后,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该地人民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管辖。
(6)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系提起的诉讼,由实地注册登记地人民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都有管辖权。
实行“原告就实地”原则,既可以限制原告滥用诉权,使被告避免因受原告不当诉讼的侵扰而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又有利于人民传唤被告参加诉讼,查清案件事实,对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或勘验,及时、正确地作出裁决,有助于判决的执行。但在特定情况下,适用这一原则却不利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办案。因此,《民事诉讼法》对“原告就被告”原则作了些例外规定,通称“原告就被告的例外”或“被告就原告”,该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其中的身份关系,指个人之间发生的与人身有关的法律关系,如因婚姻、血缘等产生的婚姻关系、收养关系、亲子关系等。
(2)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在《适用意见》中对下列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2)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管辖。
(3)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4)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离婚的案件,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6)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7)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8)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国内一方向人民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
(9)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
3、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或特殊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针对案件的特殊情况,由法律所确定的有两个以上的对特殊案件有管辖权的特殊地域管辖方式。《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 26~33条规定了九种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合同履行地一般由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推定。《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除此之外,针对在实践中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复杂性,最高人民作出一系列的司法解释:
①如果合同没有实施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的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③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④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⑤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业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⑥借款合同,货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⑦联营合同、法人型联营合同,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管辖;合伙型联营合同,由其注册地人民管辖;协作型联营合同,由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如果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注册地人民管辖确有困难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其中如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其中票据支付地是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如未载明付款地,则以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前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水上运输或水陆联合运输合同纠纷发生在我国海事辖区的,由海事管辖。铁路运输合同,由铁路运输管辖。其他运输合同纠纷,由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通常情况下,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是一致的,但也有不一致的情况。此时,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对案件都有管辖权。
(6)因铁路、水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8)因海滩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
民管辖。我国于1975年在北京没有立了共同海损理算处,发生共同海损后,如在我国理算,理算地即为北京。
4、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管辖,其他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专属管辖是一种强制性管辖,具有管辖上的排他性,既排除了任何外国对属于我国专属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又排除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管辖和法律有关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下列三类案件属于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性能和使用价值的地面附着物。如土地、矿山、建筑物等。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规定为专属管辖,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通行做法。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港口作业是指船舶进出港口进行调度、装卸货物、排除障碍等作业。港口作业所造成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指海事)管辖。有利于调查、勘验、了解情况,及时、正确地裁判。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遗产是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确定“主要遗产”时,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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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的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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