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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发生意外事故算工伤吗

#工伤纠纷 最新修订 | 202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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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算工伤。
律师解析
工伤
劳动者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的是否构成工伤,应当从活动的目的性、单位是否鼓励参加、是否承担费用、是否利用工作日等因素综合考虑。
用人单位组织旅游是通过集体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
目的是为了让员工放松身心、加强沟通,继而更好地投入工作,此类活动具有明显的集体属性,应当视作是工作原因的延伸。
所以,这种由用人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可以被认定为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而员工在旅游中因为工作安排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当然,如果员工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脱离团队,私自活动期间受伤则不属于工伤。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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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发生意外事故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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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受伤算不算是工伤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受伤算不算是工伤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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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由用人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可以被认定为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而员工在旅游中因为工作安排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当然,如果员工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脱离团队,私自活动期间受伤则不属于工伤。
1w浏览2025-01-03
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案情】
张某系A制药公司的职工,2009年7月18日,张某在A制药公司组织的云台山旅游活动中(旅游费用由A制药公司负担),不慎摔倒受伤。6月23日,Z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不慎摔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
(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予以认定工伤。A制药公司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不服诉至,请求依法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在参加A制药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A制药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内容主要为娱乐休闲性质,不属于工作原因,且劳动合同书中张某的工作职责并不包括参加上述活动,故Z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张某在旅游中受伤认定为工伤没有法律依据,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参加的旅游活动是A制药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的企业文化活动,是单位行为,其在旅游中意外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因此,应依法维持Z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评析】
本案系职工因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而引发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属于工伤认定案件中的新情况。最终采纳了上述
第二种审理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五)项明确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认定
第三人张某为工伤具有法律根据。
其次,对于工作原因的理解,不能仅从该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进行判断。实践中,劳动合同不能穷尽和概括职工所从事的和单位指派的各项工作内容,以此为判断标准过于狭隘。再次,张某参加的旅游活动系由A制药公司组织,旨在作为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也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方面,组织旅游与工作有本质联系,其目的是放松职工身心,增强和改善单位团队沟通与协作,更好地促进该公司绩效,实现企业利益,是职工工作的延续。因此,张某在公司要求下参加上述活动应属于工作范畴,其在活动中受到伤害,亦应认定为工伤。
最后,工伤保险条例确立的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和精神核心是保障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后,让没有过错责任的无辜个人获得来自社会的经济救助和精神安慰。因此,本案的现实意义也在于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在组织和开展相关活动时,要充分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综上,张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应予认定工伤。
尽管在本案二审中,A制药公司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上诉,但对该问题的处理意见无疑具有代表性。目前,单位组织职工外出旅游或进行团队建设活动等已逐渐成为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进行人力资源培训、加强和培养团队合作精神的重要手段。判断职工所参加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不应仅从该活动的内容形式予以考虑,更应从该项活动的目的、性质、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慎考量。因此,根据工伤认定的内涵和主旨,如果职工在单位积极鼓励参加的旅游或者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无疑构成工伤认定的正当工作原因。否则,如果单位事后仅以该活动内容与工作原因无关而拒绝进行赔偿,致职工的伤害于不顾,显然不符合公平公正的社会价值取向,更不利于当今社会的和谐稳定;反之,如果职工系因个人目的,在从事个人活动或者是在参加旅游或者团队建设活动中擅自违反单位既定安排而从事其他活动时受伤,则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
总之,如何理解和确定工作原因是该类工伤认定案件的难点所在,也是各方争议和分歧最大的部分。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并未给予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司法审查时,应通过文义解释理解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目的解释考查立法本意和精神,运用一定的法律原则进行价值判断,并最终通过审判实践和司法判例来推动和引导立法的不断完善,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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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受伤属工伤
10w+浏览2024-10-30
单位组织旅游活动受伤算工伤吗
这种由用人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可以被认定为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而员工在旅游中因为工作安排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当然,如果员工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脱离团队,私自活动期间受伤则不属于工伤。
1w浏览2025-02-04
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案情】
张某系A制药公司的职工,2009年7月18日,张某在A制药公司组织的云台山旅游活动中(旅游费用由A制药公司负担),不慎摔倒受伤。6月23日,Z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不慎摔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
(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予以认定工伤。A制药公司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不服诉至,请求依法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在参加A制药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A制药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内容主要为娱乐休闲性质,不属于工作原因,且劳动合同书中张某的工作职责并不包括参加上述活动,故Z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张某在旅游中受伤认定为工伤没有法律依据,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参加的旅游活动是A制药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的企业文化活动,是单位行为,其在旅游中意外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因此,应依法维持Z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评析】
本案系职工因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而引发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属于工伤认定案件中的新情况。最终采纳了上述
第二种审理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五)项明确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认定
第三人张某为工伤具有法律根据。
其次,对于工作原因的理解,不能仅从该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进行判断。实践中,劳动合同不能穷尽和概括职工所从事的和单位指派的各项工作内容,以此为判断标准过于狭隘。再次,张某参加的旅游活动系由A制药公司组织,旨在作为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也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方面,组织旅游与工作有本质联系,其目的是放松职工身心,增强和改善单位团队沟通与协作,更好地促进该公司绩效,实现企业利益,是职工工作的延续。因此,张某在公司要求下参加上述活动应属于工作范畴,其在活动中受到伤害,亦应认定为工伤。
最后,工伤保险条例确立的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和精神核心是保障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后,让没有过错责任的无辜个人获得来自社会的经济救助和精神安慰。因此,本案的现实意义也在于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在组织和开展相关活动时,要充分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综上,张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应予认定工伤。
尽管在本案二审中,A制药公司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上诉,但对该问题的处理意见无疑具有代表性。目前,单位组织职工外出旅游或进行团队建设活动等已逐渐成为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进行人力资源培训、加强和培养团队合作精神的重要手段。判断职工所参加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不应仅从该活动的内容形式予以考虑,更应从该项活动的目的、性质、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慎考量。因此,根据工伤认定的内涵和主旨,如果职工在单位积极鼓励参加的旅游或者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无疑构成工伤认定的正当工作原因。否则,如果单位事后仅以该活动内容与工作原因无关而拒绝进行赔偿,致职工的伤害于不顾,显然不符合公平公正的社会价值取向,更不利于当今社会的和谐稳定;反之,如果职工系因个人目的,在从事个人活动或者是在参加旅游或者团队建设活动中擅自违反单位既定安排而从事其他活动时受伤,则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
总之,如何理解和确定工作原因是该类工伤认定案件的难点所在,也是各方争议和分歧最大的部分。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并未给予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司法审查时,应通过文义解释理解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目的解释考查立法本意和精神,运用一定的法律原则进行价值判断,并最终通过审判实践和司法判例来推动和引导立法的不断完善,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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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受伤算不算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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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发生意外事故算工伤吗
算工伤。劳动者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活动具有明显的集体属性,应当视作是工作原因的延伸。所以,这种由用人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可以被认定为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而员工在旅游中因为工作安排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当然,如果员工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脱离团队,私自活动期间受伤则不属于工伤。
1w浏览2025-01-01
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案情】
张某系A制药公司的职工,2009年7月18日,张某在A制药公司组织的云台山旅游活动中(旅游费用由A制药公司负担),不慎摔倒受伤。6月23日,Z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不慎摔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
(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予以认定工伤。A制药公司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不服诉至,请求依法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在参加A制药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A制药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内容主要为娱乐休闲性质,不属于工作原因,且劳动合同书中张某的工作职责并不包括参加上述活动,故Z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张某在旅游中受伤认定为工伤没有法律依据,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参加的旅游活动是A制药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的企业文化活动,是单位行为,其在旅游中意外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因此,应依法维持Z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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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职工因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而引发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属于工伤认定案件中的新情况。最终采纳了上述
第二种审理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五)项明确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认定
第三人张某为工伤具有法律根据。
其次,对于工作原因的理解,不能仅从该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进行判断。实践中,劳动合同不能穷尽和概括职工所从事的和单位指派的各项工作内容,以此为判断标准过于狭隘。再次,张某参加的旅游活动系由A制药公司组织,旨在作为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也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方面,组织旅游与工作有本质联系,其目的是放松职工身心,增强和改善单位团队沟通与协作,更好地促进该公司绩效,实现企业利益,是职工工作的延续。因此,张某在公司要求下参加上述活动应属于工作范畴,其在活动中受到伤害,亦应认定为工伤。
最后,工伤保险条例确立的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和精神核心是保障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后,让没有过错责任的无辜个人获得来自社会的经济救助和精神安慰。因此,本案的现实意义也在于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在组织和开展相关活动时,要充分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综上,张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应予认定工伤。
尽管在本案二审中,A制药公司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上诉,但对该问题的处理意见无疑具有代表性。目前,单位组织职工外出旅游或进行团队建设活动等已逐渐成为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进行人力资源培训、加强和培养团队合作精神的重要手段。判断职工所参加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不应仅从该活动的内容形式予以考虑,更应从该项活动的目的、性质、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慎考量。因此,根据工伤认定的内涵和主旨,如果职工在单位积极鼓励参加的旅游或者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无疑构成工伤认定的正当工作原因。否则,如果单位事后仅以该活动内容与工作原因无关而拒绝进行赔偿,致职工的伤害于不顾,显然不符合公平公正的社会价值取向,更不利于当今社会的和谐稳定;反之,如果职工系因个人目的,在从事个人活动或者是在参加旅游或者团队建设活动中擅自违反单位既定安排而从事其他活动时受伤,则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
总之,如何理解和确定工作原因是该类工伤认定案件的难点所在,也是各方争议和分歧最大的部分。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并未给予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司法审查时,应通过文义解释理解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目的解释考查立法本意和精神,运用一定的法律原则进行价值判断,并最终通过审判实践和司法判例来推动和引导立法的不断完善,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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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受伤属工伤
这种由用人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可以被认定为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而员工在旅游中因为工作安排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当然,如果员工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脱离团队,私自活动期间受伤则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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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案情】
张某系A制药公司的职工,2009年7月18日,张某在A制药公司组织的云台山旅游活动中(旅游费用由A制药公司负担),不慎摔倒受伤。6月23日,Z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不慎摔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
(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予以认定工伤。A制药公司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不服诉至,请求依法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在参加A制药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A制药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内容主要为娱乐休闲性质,不属于工作原因,且劳动合同书中张某的工作职责并不包括参加上述活动,故Z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张某在旅游中受伤认定为工伤没有法律依据,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参加的旅游活动是A制药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的企业文化活动,是单位行为,其在旅游中意外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因此,应依法维持Z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评析】
本案系职工因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而引发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属于工伤认定案件中的新情况。最终采纳了上述
第二种审理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五)项明确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认定
第三人张某为工伤具有法律根据。
其次,对于工作原因的理解,不能仅从该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进行判断。实践中,劳动合同不能穷尽和概括职工所从事的和单位指派的各项工作内容,以此为判断标准过于狭隘。再次,张某参加的旅游活动系由A制药公司组织,旨在作为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也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方面,组织旅游与工作有本质联系,其目的是放松职工身心,增强和改善单位团队沟通与协作,更好地促进该公司绩效,实现企业利益,是职工工作的延续。因此,张某在公司要求下参加上述活动应属于工作范畴,其在活动中受到伤害,亦应认定为工伤。
最后,工伤保险条例确立的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和精神核心是保障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后,让没有过错责任的无辜个人获得来自社会的经济救助和精神安慰。因此,本案的现实意义也在于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在组织和开展相关活动时,要充分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综上,张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应予认定工伤。
尽管在本案二审中,A制药公司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上诉,但对该问题的处理意见无疑具有代表性。目前,单位组织职工外出旅游或进行团队建设活动等已逐渐成为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进行人力资源培训、加强和培养团队合作精神的重要手段。判断职工所参加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不应仅从该活动的内容形式予以考虑,更应从该项活动的目的、性质、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慎考量。因此,根据工伤认定的内涵和主旨,如果职工在单位积极鼓励参加的旅游或者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无疑构成工伤认定的正当工作原因。否则,如果单位事后仅以该活动内容与工作原因无关而拒绝进行赔偿,致职工的伤害于不顾,显然不符合公平公正的社会价值取向,更不利于当今社会的和谐稳定;反之,如果职工系因个人目的,在从事个人活动或者是在参加旅游或者团队建设活动中擅自违反单位既定安排而从事其他活动时受伤,则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
总之,如何理解和确定工作原因是该类工伤认定案件的难点所在,也是各方争议和分歧最大的部分。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并未给予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司法审查时,应通过文义解释理解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目的解释考查立法本意和精神,运用一定的法律原则进行价值判断,并最终通过审判实践和司法判例来推动和引导立法的不断完善,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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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受伤算不算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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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受伤算不算是工伤
工伤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当然属于单位组织的活动,旅游期间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关键点在于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我们倾向认为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与工作原因是否相关应当从活动的目的性,单位是否鼓励参加,是否承担费用,是否利用工作日等因素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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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案情】
张某系A制药公司的职工,2009年7月18日,张某在A制药公司组织的云台山旅游活动中(旅游费用由A制药公司负担),不慎摔倒受伤。6月23日,Z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不慎摔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
(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予以认定工伤。A制药公司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不服诉至,请求依法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在参加A制药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A制药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内容主要为娱乐休闲性质,不属于工作原因,且劳动合同书中张某的工作职责并不包括参加上述活动,故Z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张某在旅游中受伤认定为工伤没有法律依据,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参加的旅游活动是A制药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的企业文化活动,是单位行为,其在旅游中意外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因此,应依法维持Z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评析】
本案系职工因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而引发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属于工伤认定案件中的新情况。最终采纳了上述
第二种审理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五)项明确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认定
第三人张某为工伤具有法律根据。
其次,对于工作原因的理解,不能仅从该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进行判断。实践中,劳动合同不能穷尽和概括职工所从事的和单位指派的各项工作内容,以此为判断标准过于狭隘。再次,张某参加的旅游活动系由A制药公司组织,旨在作为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也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方面,组织旅游与工作有本质联系,其目的是放松职工身心,增强和改善单位团队沟通与协作,更好地促进该公司绩效,实现企业利益,是职工工作的延续。因此,张某在公司要求下参加上述活动应属于工作范畴,其在活动中受到伤害,亦应认定为工伤。
最后,工伤保险条例确立的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和精神核心是保障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后,让没有过错责任的无辜个人获得来自社会的经济救助和精神安慰。因此,本案的现实意义也在于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在组织和开展相关活动时,要充分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综上,张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应予认定工伤。
尽管在本案二审中,A制药公司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上诉,但对该问题的处理意见无疑具有代表性。目前,单位组织职工外出旅游或进行团队建设活动等已逐渐成为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进行人力资源培训、加强和培养团队合作精神的重要手段。判断职工所参加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不应仅从该活动的内容形式予以考虑,更应从该项活动的目的、性质、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慎考量。因此,根据工伤认定的内涵和主旨,如果职工在单位积极鼓励参加的旅游或者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无疑构成工伤认定的正当工作原因。否则,如果单位事后仅以该活动内容与工作原因无关而拒绝进行赔偿,致职工的伤害于不顾,显然不符合公平公正的社会价值取向,更不利于当今社会的和谐稳定;反之,如果职工系因个人目的,在从事个人活动或者是在参加旅游或者团队建设活动中擅自违反单位既定安排而从事其他活动时受伤,则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
总之,如何理解和确定工作原因是该类工伤认定案件的难点所在,也是各方争议和分歧最大的部分。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并未给予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司法审查时,应通过文义解释理解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目的解释考查立法本意和精神,运用一定的法律原则进行价值判断,并最终通过审判实践和司法判例来推动和引导立法的不断完善,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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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受伤算不算是工伤
10w+浏览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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