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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最新修订 | 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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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如阳律师
邵如阳律师在线
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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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行政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是具体行政行为
是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实现行政决定内容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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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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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吗
拆迁管理部门是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部门,拆迁管理部门是行政机关。拆迁公告是拆迁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拆迁工作职责中实施的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所以拆迁公告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职权或职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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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行政强制执行是具体行政行为吗
行政强制执行乃一种向具体行政行为的转变。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则是由行政机关或经其申请,由人民法院对那些未能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实施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由于该行为具备特定的对象以及明确的事项,因此被视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
1w浏览2024-10-09
什么是行政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书面行政裁决,履行送达程序送达给被拆迁人,同时在行政裁决书不能缺少权利告知内容。 2、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才能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3、拆迁人已经按行政裁决的规定提供了拆迁补偿资金。 4、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之前,应当邀请有关、拆迁当事人代表、社区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同时,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才能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5、依法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时,应当提交7种资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行政裁决前的调解纪录和行政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人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拆迁人的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6、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县级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经过审查,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作出书面的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并履行送达程序,同时责成被拆迁人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执行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强制拆迁的日期,该日期不得少于15日,以便督促被拆迁人自动履行搬迁义务。 7、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执行过程中的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单位的代表等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做好执行笔录。该笔录应由执行人、见证人、公证人当场签名。 1、行政强制拆迁是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与依法采取强制拆迁房屋的法律行为。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作出具有实体内容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 3、其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局等部门强制执行的行为。 1、必须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为前提,未作出拆迁裁决的不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安置补偿及强制执行问题。 2、拆迁人必须已经按房屋拆迁裁决所确定的内容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的,拆迁人可以申请提存。 3、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至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否正在准备或者正在进行针对拆迁许可证或者房屋拆迁裁决等方面的诉讼,并不影响对争议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 4、如被拆迁房屋为保护性文物等,则属于事后不能补救的事项,也不能进入强制拆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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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属于具体行为吗?
行政裁决属于具体行为,对于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进行处理的一种形式,是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有关情况是需要双方当事人来履行有关法律责任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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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强制执行具体是什么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等;(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w浏览2025-01-24
什么是行政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书面行政裁决,履行送达程序送达给被拆迁人,同时在行政裁决书不能缺少权利告知内容。 2、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才能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3、拆迁人已经按行政裁决的规定提供了拆迁补偿资金。 4、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之前,应当邀请有关、拆迁当事人代表、社区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同时,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才能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5、依法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时,应当提交7种资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行政裁决前的调解纪录和行政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人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拆迁人的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6、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县级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经过审查,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作出书面的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并履行送达程序,同时责成被拆迁人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执行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强制拆迁的日期,该日期不得少于15日,以便督促被拆迁人自动履行搬迁义务。 7、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执行过程中的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单位的代表等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做好执行笔录。该笔录应由执行人、见证人、公证人当场签名。 1、行政强制拆迁是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与依法采取强制拆迁房屋的法律行为。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作出具有实体内容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 3、其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局等部门强制执行的行为。 1、必须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为前提,未作出拆迁裁决的不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安置补偿及强制执行问题。 2、拆迁人必须已经按房屋拆迁裁决所确定的内容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的,拆迁人可以申请提存。 3、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至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否正在准备或者正在进行针对拆迁许可证或者房屋拆迁裁决等方面的诉讼,并不影响对争议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 4、如被拆迁房屋为保护性文物等,则属于事后不能补救的事项,也不能进入强制拆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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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行政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吗
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有:1、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第1、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第2、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第3、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3、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4、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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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行政强制执行具体是指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w浏览2025-01-03
什么是行政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书面行政裁决,履行送达程序送达给被拆迁人,同时在行政裁决书不能缺少权利告知内容。 2、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才能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3、拆迁人已经按行政裁决的规定提供了拆迁补偿资金。 4、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之前,应当邀请有关、拆迁当事人代表、社区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同时,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才能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5、依法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时,应当提交7种资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行政裁决前的调解纪录和行政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人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拆迁人的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6、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县级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经过审查,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作出书面的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并履行送达程序,同时责成被拆迁人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执行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强制拆迁的日期,该日期不得少于15日,以便督促被拆迁人自动履行搬迁义务。 7、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执行过程中的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单位的代表等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做好执行笔录。该笔录应由执行人、见证人、公证人当场签名。 1、行政强制拆迁是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与依法采取强制拆迁房屋的法律行为。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作出具有实体内容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 3、其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局等部门强制执行的行为。 1、必须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为前提,未作出拆迁裁决的不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安置补偿及强制执行问题。 2、拆迁人必须已经按房屋拆迁裁决所确定的内容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的,拆迁人可以申请提存。 3、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至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否正在准备或者正在进行针对拆迁许可证或者房屋拆迁裁决等方面的诉讼,并不影响对争议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 4、如被拆迁房屋为保护性文物等,则属于事后不能补救的事项,也不能进入强制拆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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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领域的两种不同概念。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实施,涉及权利义务设定,有明确的法律后果并承担责任;而行政事实行为则是行政机关基于职权执行,不直接创设、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但可能产生实际影响。两者在性质和功能上各有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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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强制措施具体有哪些
行政强制措施有以下这些:(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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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书面行政裁决,履行送达程序送达给被拆迁人,同时在行政裁决书不能缺少权利告知内容。 2、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才能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3、拆迁人已经按行政裁决的规定提供了拆迁补偿资金。 4、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之前,应当邀请有关、拆迁当事人代表、社区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同时,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才能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5、依法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时,应当提交7种资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行政裁决前的调解纪录和行政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人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拆迁人的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6、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县级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经过审查,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作出书面的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并履行送达程序,同时责成被拆迁人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执行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强制拆迁的日期,该日期不得少于15日,以便督促被拆迁人自动履行搬迁义务。 7、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执行过程中的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单位的代表等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做好执行笔录。该笔录应由执行人、见证人、公证人当场签名。 1、行政强制拆迁是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与依法采取强制拆迁房屋的法律行为。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作出具有实体内容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 3、其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局等部门强制执行的行为。 1、必须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为前提,未作出拆迁裁决的不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安置补偿及强制执行问题。 2、拆迁人必须已经按房屋拆迁裁决所确定的内容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的,拆迁人可以申请提存。 3、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至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否正在准备或者正在进行针对拆迁许可证或者房屋拆迁裁决等方面的诉讼,并不影响对争议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 4、如被拆迁房屋为保护性文物等,则属于事后不能补救的事项,也不能进入强制拆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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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房屋拆迁是行政诉讼吗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我们国家刑事诉讼等相关的法律当中的规定,因为拆迁补偿方面的问题,产生的纠纷是属于行政方面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的,也是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具体房屋拆迁是行政诉讼吗,本文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如下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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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行政强制执行具体规定有哪些
行政强制执行是国家权力机关用公权力强制公民、法人等履行义务,通常由行政机关或向法院申请,目的是确保行政决定执行。方式多样,如加罚款、划拨存款等。行政机关执行前要发催告书,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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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书面行政裁决,履行送达程序送达给被拆迁人,同时在行政裁决书不能缺少权利告知内容。 2、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才能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3、拆迁人已经按行政裁决的规定提供了拆迁补偿资金。 4、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之前,应当邀请有关、拆迁当事人代表、社区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同时,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才能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5、依法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时,应当提交7种资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行政裁决前的调解纪录和行政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人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拆迁人的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6、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县级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经过审查,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作出书面的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并履行送达程序,同时责成被拆迁人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执行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强制拆迁的日期,该日期不得少于15日,以便督促被拆迁人自动履行搬迁义务。 7、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执行过程中的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单位的代表等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做好执行笔录。该笔录应由执行人、见证人、公证人当场签名。 1、行政强制拆迁是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与依法采取强制拆迁房屋的法律行为。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作出具有实体内容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 3、其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局等部门强制执行的行为。 1、必须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为前提,未作出拆迁裁决的不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安置补偿及强制执行问题。 2、拆迁人必须已经按房屋拆迁裁决所确定的内容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的,拆迁人可以申请提存。 3、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至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否正在准备或者正在进行针对拆迁许可证或者房屋拆迁裁决等方面的诉讼,并不影响对争议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 4、如被拆迁房屋为保护性文物等,则属于事后不能补救的事项,也不能进入强制拆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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