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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止认定标准

#刑事犯罪辩护 最新修订 | 2025-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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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雄律师
林小雄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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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认定共同犯罪中止的标准:
1、应当具备及时性;
2、全体共同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愿,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并能产生犯罪结果的的行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3、必须具备有效性,必须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并且有效的防止和阻碍犯罪结果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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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止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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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止认定标准
认定共同犯罪中止的标准:1、应当具备及时性;2、全体共同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愿,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并能产生犯罪结果的的行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3、必须具备有效性,必须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并且有效的防止和阻碍犯罪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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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共同犯罪中止认定标准
认定共同犯罪中止的标准:1、应当具备及时性;2、全体共同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愿,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并能产生犯罪结果的的行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3、必须具备有效性,必须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并且有效的防止和阻碍犯罪结果的发生。
1w浏览2025-01-11
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能否成立“共犯中止”,同样应当从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即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有效性四个方面来认定。共犯中止与单独犯的中止构成条件在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特征的认定上并无太大出入,不同之处在于“有效性”特征的理解上。如何认定共犯中止的有效性特征显然是界定共犯中止是否成立的关键。在单独犯的场合,只要行为人能有效地防止本人行为可能造成的犯罪结果发生,就具备有效性。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部分犯罪人执意要把犯罪进行到底,部分自动放弃犯罪的人具备何种条件才能具有“有效性”?对此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和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折衷说)三种不同学说。客观说偏重于结果无价值;主观说强调主观方面;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折衷说)是以客观说为基础的主观说。”具体又有五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整体性特征,那么,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个别共犯意图中止犯罪,必须在停止自己犯罪的同时,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倘若没有产生这种效果,共同犯罪终已完成时,个别共犯的犯罪中止就不能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共同犯罪行为虽然具有整体性特征,但实际上是由每个共犯的行为组合而成的。其中个别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就与共同犯罪完全脱离了关系,之后与其他共犯的行为就不再有任何的关联,因此,其自动停止犯罪就应被视为犯罪中止。
第三种观点认为:除主犯外,其他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行为人力所能及的范围为限。如果努力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行犯罪,但因能力有限而阻止无效的,仍可成立犯罪中止。
第四种观点认为: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他是否有效地切断自己以前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如果个别共犯以自己消极或积极的行为确定已切断其以前的犯罪行为同以后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即使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最后由其他共犯促成发生,亦能成立中止犯。
第五种观点认为:判断共犯中止有效性的标准是中止者必须使自己的行为与整体的共同犯罪行为,即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故意联系,客观上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使之消除对犯罪形成既遂的原因力。那么如何评价上述各观点呢?
笔者认为,既然是共犯的犯罪中止,那么就既要考虑到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又要考虑到各个共犯的相对性;既要考虑到共同犯罪的特性,又要考虑到犯罪中止的特性。
综合分析,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合理性在于把握住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其强调各共犯之间相互利用、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关系,局限性表现为忽视了共犯的相对性。这种观点对于共犯中止的成立条件要求过于苛刻,标准过高。这实际上是堵塞了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之路,不利于实现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尽早停止犯罪的刑法目的,从而削弱了犯罪中止制度的积极作用。
第二种观点只强调共犯的性,则忽视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主客观上形成一个有机整体,部分共犯仅仅是消极地自动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是不可能切断同其他共犯之间的相互联系,他的先前行为仍然与其他共犯的行为有着联系,危害结果中仍然包含着其先前行为的原因。因此,这种观点是不科学的,其抹煞了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区别,降低了共犯中止的成立条件,有滥用犯罪中止制度之嫌。
第三种观点合理之处在于,
其注意到了共犯中止与单独犯中止的有效性认定上应有所区别,但没有考虑到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地位、作用,从而使犯罪中止有效性的认定不甚明确。第四种观点强调共犯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切断,以此作为共同犯罪中止成立与否的标准,以及在表述时结合了中止形态理论,考虑到了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各自的特殊性,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种观点仅仅是从客观方面来分析的,忽略了犯罪主观方面。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仅要求客观行为方面的切断,还要求主观方面的切断,因此本观点仅强调客观而忽略主观的做法是片面的。
笔者赞同
第五种观点。这种观点强调主观上要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犯罪意识的联系,客观上要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犯罪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其综合考虑了共同犯罪人成立犯罪中止在主客观方面的要求,符合我国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比较正确的观点。共同犯罪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为完成同一犯罪目的而进行犯罪,他们的行为构成一个有机整体。由于共同犯罪人主客观的共同性,各共犯具体的主客观情况都丧失其决定行为性质的作用。再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上看,无论分工和参与程度如何,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危害行为都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部分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如若成立犯罪中止,就必须在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的共同故意联系,消除自己对整个共同犯罪的影响,使其他犯罪人明确认识到已失去了该犯罪人的参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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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中止的认定
10w+浏览2023-09-26
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共同犯罪终止的探讨需参照犯罪中止的构成标准,即空间时间特性、主动行动、详尽彻底性及实际有效性。尽管与单人犯罪中止的条件基本一致,但在"实际有效性"这一特征上,共同犯罪的认定更为复杂,反映了合作犯罪行为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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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认定共犯中止
判定从犯中止的关键在于行为发生的时空性、主动放弃的自动性、彻底性的行动和结果的有效性。在共同犯罪中,中止者需在犯罪过程中或之后主动停止,且全面退出与犯罪相关活动,避免或减轻危害。若所有人配合中止,全体视为中止;若只有部分停止并有效防止恶果,中止者成立,未停止者不成立;若虽有倡议但未能阻止结果,不构成中止,仅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1w浏览2024-06-25
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能否成立“共犯中止”,同样应当从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即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有效性四个方面来认定。共犯中止与单独犯的中止构成条件在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特征的认定上并无太大出入,不同之处在于“有效性”特征的理解上。如何认定共犯中止的有效性特征显然是界定共犯中止是否成立的关键。在单独犯的场合,只要行为人能有效地防止本人行为可能造成的犯罪结果发生,就具备有效性。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部分犯罪人执意要把犯罪进行到底,部分自动放弃犯罪的人具备何种条件才能具有“有效性”?对此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和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折衷说)三种不同学说。客观说偏重于结果无价值;主观说强调主观方面;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折衷说)是以客观说为基础的主观说。”具体又有五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整体性特征,那么,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个别共犯意图中止犯罪,必须在停止自己犯罪的同时,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倘若没有产生这种效果,共同犯罪终已完成时,个别共犯的犯罪中止就不能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共同犯罪行为虽然具有整体性特征,但实际上是由每个共犯的行为组合而成的。其中个别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就与共同犯罪完全脱离了关系,之后与其他共犯的行为就不再有任何的关联,因此,其自动停止犯罪就应被视为犯罪中止。
第三种观点认为:除主犯外,其他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行为人力所能及的范围为限。如果努力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行犯罪,但因能力有限而阻止无效的,仍可成立犯罪中止。
第四种观点认为: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他是否有效地切断自己以前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如果个别共犯以自己消极或积极的行为确定已切断其以前的犯罪行为同以后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即使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最后由其他共犯促成发生,亦能成立中止犯。
第五种观点认为:判断共犯中止有效性的标准是中止者必须使自己的行为与整体的共同犯罪行为,即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故意联系,客观上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使之消除对犯罪形成既遂的原因力。那么如何评价上述各观点呢?
笔者认为,既然是共犯的犯罪中止,那么就既要考虑到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又要考虑到各个共犯的相对性;既要考虑到共同犯罪的特性,又要考虑到犯罪中止的特性。
综合分析,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合理性在于把握住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其强调各共犯之间相互利用、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关系,局限性表现为忽视了共犯的相对性。这种观点对于共犯中止的成立条件要求过于苛刻,标准过高。这实际上是堵塞了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之路,不利于实现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尽早停止犯罪的刑法目的,从而削弱了犯罪中止制度的积极作用。
第二种观点只强调共犯的性,则忽视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主客观上形成一个有机整体,部分共犯仅仅是消极地自动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是不可能切断同其他共犯之间的相互联系,他的先前行为仍然与其他共犯的行为有着联系,危害结果中仍然包含着其先前行为的原因。因此,这种观点是不科学的,其抹煞了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区别,降低了共犯中止的成立条件,有滥用犯罪中止制度之嫌。
第三种观点合理之处在于,
其注意到了共犯中止与单独犯中止的有效性认定上应有所区别,但没有考虑到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地位、作用,从而使犯罪中止有效性的认定不甚明确。第四种观点强调共犯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切断,以此作为共同犯罪中止成立与否的标准,以及在表述时结合了中止形态理论,考虑到了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各自的特殊性,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种观点仅仅是从客观方面来分析的,忽略了犯罪主观方面。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仅要求客观行为方面的切断,还要求主观方面的切断,因此本观点仅强调客观而忽略主观的做法是片面的。
笔者赞同
第五种观点。这种观点强调主观上要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犯罪意识的联系,客观上要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犯罪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其综合考虑了共同犯罪人成立犯罪中止在主客观方面的要求,符合我国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比较正确的观点。共同犯罪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为完成同一犯罪目的而进行犯罪,他们的行为构成一个有机整体。由于共同犯罪人主客观的共同性,各共犯具体的主客观情况都丧失其决定行为性质的作用。再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上看,无论分工和参与程度如何,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危害行为都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部分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如若成立犯罪中止,就必须在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的共同故意联系,消除自己对整个共同犯罪的影响,使其他犯罪人明确认识到已失去了该犯罪人的参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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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中止认定
10w+浏览2024-10-01
共同犯罪中止认定标准是什么?
共同犯罪中止认定标准是:共同犯罪人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共同犯罪并没有得逞等,对于存在上述情况的,就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中止,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共同犯罪中止,是可以不予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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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共同犯罪终止的探讨需参照犯罪中止的构成标准,即空间时间特性、主动行动、详尽彻底性及实际有效性。尽管与单人犯罪中止的条件基本一致,但在"实际有效性"这一特征上,共同犯罪的认定更为复杂,反映了合作犯罪行为的特殊性。
1w浏览2024-06-28
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能否成立“共犯中止”,同样应当从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即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有效性四个方面来认定。共犯中止与单独犯的中止构成条件在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特征的认定上并无太大出入,不同之处在于“有效性”特征的理解上。如何认定共犯中止的有效性特征显然是界定共犯中止是否成立的关键。在单独犯的场合,只要行为人能有效地防止本人行为可能造成的犯罪结果发生,就具备有效性。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部分犯罪人执意要把犯罪进行到底,部分自动放弃犯罪的人具备何种条件才能具有“有效性”?对此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和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折衷说)三种不同学说。客观说偏重于结果无价值;主观说强调主观方面;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折衷说)是以客观说为基础的主观说。”具体又有五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整体性特征,那么,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个别共犯意图中止犯罪,必须在停止自己犯罪的同时,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倘若没有产生这种效果,共同犯罪终已完成时,个别共犯的犯罪中止就不能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共同犯罪行为虽然具有整体性特征,但实际上是由每个共犯的行为组合而成的。其中个别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就与共同犯罪完全脱离了关系,之后与其他共犯的行为就不再有任何的关联,因此,其自动停止犯罪就应被视为犯罪中止。
第三种观点认为:除主犯外,其他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行为人力所能及的范围为限。如果努力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行犯罪,但因能力有限而阻止无效的,仍可成立犯罪中止。
第四种观点认为: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他是否有效地切断自己以前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如果个别共犯以自己消极或积极的行为确定已切断其以前的犯罪行为同以后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即使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最后由其他共犯促成发生,亦能成立中止犯。
第五种观点认为:判断共犯中止有效性的标准是中止者必须使自己的行为与整体的共同犯罪行为,即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故意联系,客观上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使之消除对犯罪形成既遂的原因力。那么如何评价上述各观点呢?
笔者认为,既然是共犯的犯罪中止,那么就既要考虑到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又要考虑到各个共犯的相对性;既要考虑到共同犯罪的特性,又要考虑到犯罪中止的特性。
综合分析,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合理性在于把握住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其强调各共犯之间相互利用、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关系,局限性表现为忽视了共犯的相对性。这种观点对于共犯中止的成立条件要求过于苛刻,标准过高。这实际上是堵塞了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之路,不利于实现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尽早停止犯罪的刑法目的,从而削弱了犯罪中止制度的积极作用。
第二种观点只强调共犯的性,则忽视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主客观上形成一个有机整体,部分共犯仅仅是消极地自动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是不可能切断同其他共犯之间的相互联系,他的先前行为仍然与其他共犯的行为有着联系,危害结果中仍然包含着其先前行为的原因。因此,这种观点是不科学的,其抹煞了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区别,降低了共犯中止的成立条件,有滥用犯罪中止制度之嫌。
第三种观点合理之处在于,
其注意到了共犯中止与单独犯中止的有效性认定上应有所区别,但没有考虑到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地位、作用,从而使犯罪中止有效性的认定不甚明确。第四种观点强调共犯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切断,以此作为共同犯罪中止成立与否的标准,以及在表述时结合了中止形态理论,考虑到了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各自的特殊性,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种观点仅仅是从客观方面来分析的,忽略了犯罪主观方面。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仅要求客观行为方面的切断,还要求主观方面的切断,因此本观点仅强调客观而忽略主观的做法是片面的。
笔者赞同
第五种观点。这种观点强调主观上要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犯罪意识的联系,客观上要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犯罪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其综合考虑了共同犯罪人成立犯罪中止在主客观方面的要求,符合我国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比较正确的观点。共同犯罪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为完成同一犯罪目的而进行犯罪,他们的行为构成一个有机整体。由于共同犯罪人主客观的共同性,各共犯具体的主客观情况都丧失其决定行为性质的作用。再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上看,无论分工和参与程度如何,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危害行为都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部分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如若成立犯罪中止,就必须在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的共同故意联系,消除自己对整个共同犯罪的影响,使其他犯罪人明确认识到已失去了该犯罪人的参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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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
10w+浏览2024-11-13
共同犯罪犯罪中止如何认定
认定能否成立“共犯中止”,应当从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即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有效性四个方面来认定。共犯中止与单独犯的中止构成条件在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特征的认定上并无太大出入,不同之处在于“有效性”特征的理解上。如何认定共犯中止的有效性特征显然是界定共犯中止是否成立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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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共同犯罪案件中对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是,一人决定放弃犯罪,极力劝说其他人也放弃犯罪,若其他人接受了劝告,全部都放弃了犯罪,那全案都是按照犯罪中止处理的。若其他人没有接受劝解,但本人在实施犯罪中途放弃了犯罪的,本人不构成犯罪中止。
1w浏览2025-02-11
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能否成立“共犯中止”,同样应当从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即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有效性四个方面来认定。共犯中止与单独犯的中止构成条件在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特征的认定上并无太大出入,不同之处在于“有效性”特征的理解上。如何认定共犯中止的有效性特征显然是界定共犯中止是否成立的关键。在单独犯的场合,只要行为人能有效地防止本人行为可能造成的犯罪结果发生,就具备有效性。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部分犯罪人执意要把犯罪进行到底,部分自动放弃犯罪的人具备何种条件才能具有“有效性”?对此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和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折衷说)三种不同学说。客观说偏重于结果无价值;主观说强调主观方面;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折衷说)是以客观说为基础的主观说。”具体又有五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整体性特征,那么,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个别共犯意图中止犯罪,必须在停止自己犯罪的同时,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倘若没有产生这种效果,共同犯罪终已完成时,个别共犯的犯罪中止就不能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共同犯罪行为虽然具有整体性特征,但实际上是由每个共犯的行为组合而成的。其中个别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就与共同犯罪完全脱离了关系,之后与其他共犯的行为就不再有任何的关联,因此,其自动停止犯罪就应被视为犯罪中止。
第三种观点认为:除主犯外,其他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行为人力所能及的范围为限。如果努力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行犯罪,但因能力有限而阻止无效的,仍可成立犯罪中止。
第四种观点认为: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他是否有效地切断自己以前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如果个别共犯以自己消极或积极的行为确定已切断其以前的犯罪行为同以后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即使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最后由其他共犯促成发生,亦能成立中止犯。
第五种观点认为:判断共犯中止有效性的标准是中止者必须使自己的行为与整体的共同犯罪行为,即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故意联系,客观上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使之消除对犯罪形成既遂的原因力。那么如何评价上述各观点呢?
笔者认为,既然是共犯的犯罪中止,那么就既要考虑到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又要考虑到各个共犯的相对性;既要考虑到共同犯罪的特性,又要考虑到犯罪中止的特性。
综合分析,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合理性在于把握住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其强调各共犯之间相互利用、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关系,局限性表现为忽视了共犯的相对性。这种观点对于共犯中止的成立条件要求过于苛刻,标准过高。这实际上是堵塞了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之路,不利于实现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尽早停止犯罪的刑法目的,从而削弱了犯罪中止制度的积极作用。
第二种观点只强调共犯的性,则忽视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主客观上形成一个有机整体,部分共犯仅仅是消极地自动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是不可能切断同其他共犯之间的相互联系,他的先前行为仍然与其他共犯的行为有着联系,危害结果中仍然包含着其先前行为的原因。因此,这种观点是不科学的,其抹煞了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区别,降低了共犯中止的成立条件,有滥用犯罪中止制度之嫌。
第三种观点合理之处在于,
其注意到了共犯中止与单独犯中止的有效性认定上应有所区别,但没有考虑到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地位、作用,从而使犯罪中止有效性的认定不甚明确。第四种观点强调共犯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切断,以此作为共同犯罪中止成立与否的标准,以及在表述时结合了中止形态理论,考虑到了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各自的特殊性,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种观点仅仅是从客观方面来分析的,忽略了犯罪主观方面。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仅要求客观行为方面的切断,还要求主观方面的切断,因此本观点仅强调客观而忽略主观的做法是片面的。
笔者赞同
第五种观点。这种观点强调主观上要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犯罪意识的联系,客观上要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犯罪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其综合考虑了共同犯罪人成立犯罪中止在主客观方面的要求,符合我国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比较正确的观点。共同犯罪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为完成同一犯罪目的而进行犯罪,他们的行为构成一个有机整体。由于共同犯罪人主客观的共同性,各共犯具体的主客观情况都丧失其决定行为性质的作用。再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上看,无论分工和参与程度如何,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危害行为都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部分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如若成立犯罪中止,就必须在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的共同故意联系,消除自己对整个共同犯罪的影响,使其他犯罪人明确认识到已失去了该犯罪人的参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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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未中止的认定
10w+浏览2023-09-22
共犯中的犯罪中止认定条件有哪些?
共犯中的犯罪中止认定条件有共犯中一个决定中止并劝说其他人放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中止犯在报告公安机关后经过措施其他共犯也停止犯罪的认定为犯罪中止等,具体的认定情况应当根据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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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怎么认定
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认定:共犯中有一人决定中止后,然后极力劝说其他人放弃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劝告,放弃本来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但是,如果一人中止后,其他共犯不愿意中止,中止者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的,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他犯罪人不成立。
1w浏览2024-09-18
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能否成立“共犯中止”,同样应当从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即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有效性四个方面来认定。共犯中止与单独犯的中止构成条件在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特征的认定上并无太大出入,不同之处在于“有效性”特征的理解上。如何认定共犯中止的有效性特征显然是界定共犯中止是否成立的关键。在单独犯的场合,只要行为人能有效地防止本人行为可能造成的犯罪结果发生,就具备有效性。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部分犯罪人执意要把犯罪进行到底,部分自动放弃犯罪的人具备何种条件才能具有“有效性”?对此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和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折衷说)三种不同学说。客观说偏重于结果无价值;主观说强调主观方面;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折衷说)是以客观说为基础的主观说。”具体又有五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整体性特征,那么,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个别共犯意图中止犯罪,必须在停止自己犯罪的同时,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倘若没有产生这种效果,共同犯罪终已完成时,个别共犯的犯罪中止就不能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共同犯罪行为虽然具有整体性特征,但实际上是由每个共犯的行为组合而成的。其中个别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就与共同犯罪完全脱离了关系,之后与其他共犯的行为就不再有任何的关联,因此,其自动停止犯罪就应被视为犯罪中止。
第三种观点认为:除主犯外,其他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行为人力所能及的范围为限。如果努力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行犯罪,但因能力有限而阻止无效的,仍可成立犯罪中止。
第四种观点认为: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他是否有效地切断自己以前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如果个别共犯以自己消极或积极的行为确定已切断其以前的犯罪行为同以后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即使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最后由其他共犯促成发生,亦能成立中止犯。
第五种观点认为:判断共犯中止有效性的标准是中止者必须使自己的行为与整体的共同犯罪行为,即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故意联系,客观上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使之消除对犯罪形成既遂的原因力。那么如何评价上述各观点呢?
笔者认为,既然是共犯的犯罪中止,那么就既要考虑到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又要考虑到各个共犯的相对性;既要考虑到共同犯罪的特性,又要考虑到犯罪中止的特性。
综合分析,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合理性在于把握住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其强调各共犯之间相互利用、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关系,局限性表现为忽视了共犯的相对性。这种观点对于共犯中止的成立条件要求过于苛刻,标准过高。这实际上是堵塞了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之路,不利于实现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尽早停止犯罪的刑法目的,从而削弱了犯罪中止制度的积极作用。
第二种观点只强调共犯的性,则忽视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主客观上形成一个有机整体,部分共犯仅仅是消极地自动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是不可能切断同其他共犯之间的相互联系,他的先前行为仍然与其他共犯的行为有着联系,危害结果中仍然包含着其先前行为的原因。因此,这种观点是不科学的,其抹煞了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区别,降低了共犯中止的成立条件,有滥用犯罪中止制度之嫌。
第三种观点合理之处在于,
其注意到了共犯中止与单独犯中止的有效性认定上应有所区别,但没有考虑到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地位、作用,从而使犯罪中止有效性的认定不甚明确。第四种观点强调共犯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切断,以此作为共同犯罪中止成立与否的标准,以及在表述时结合了中止形态理论,考虑到了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各自的特殊性,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种观点仅仅是从客观方面来分析的,忽略了犯罪主观方面。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仅要求客观行为方面的切断,还要求主观方面的切断,因此本观点仅强调客观而忽略主观的做法是片面的。
笔者赞同
第五种观点。这种观点强调主观上要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犯罪意识的联系,客观上要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犯罪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其综合考虑了共同犯罪人成立犯罪中止在主客观方面的要求,符合我国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比较正确的观点。共同犯罪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为完成同一犯罪目的而进行犯罪,他们的行为构成一个有机整体。由于共同犯罪人主客观的共同性,各共犯具体的主客观情况都丧失其决定行为性质的作用。再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上看,无论分工和参与程度如何,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危害行为都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部分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如若成立犯罪中止,就必须在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的共同故意联系,消除自己对整个共同犯罪的影响,使其他犯罪人明确认识到已失去了该犯罪人的参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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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中止的认定是什么
10w+浏览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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