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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93条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

#刑事犯罪辩护 最新修订 | 2025-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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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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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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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93条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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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是怎样的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点: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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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
寻衅滋事指故意在公共场所挑起事端,骚扰、欺凌他人的非法行为,破坏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对此类行为,相关法规规定最高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1w浏览2024-06-20
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
[律师回复] 寻衅滋事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之一,对于寻衅滋事这种行为是应当给与严厉打击。大家对于寻衅滋事罪有多少的了解呢那么在上法律中是怎么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呢现在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解释】本条是关于寻衅滋事罪及其处刑的规定。本条规定的“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寻衅滋事犯罪,是指有下列寻衅滋事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目的,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等等。“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耍威风寻求精神等目的,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拿走、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等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造成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混乱局面的。根据本条规定,对寻衅滋事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相关法律
一、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寻衅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1、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基准刑为管制、拘役;造成人员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
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轻伤每增加1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4、寻衅滋事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达2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数额500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作案对象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孕妇的;
(2)、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以自残、自杀等方法威胁、要挟的;
(4)、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足以造成严重践踏事故的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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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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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理解寻衅滋事罪在刑法中的解释
寻衅滋事罪指肆意挑衅,侵犯他人权益,如随意攻击、扰乱生活,破坏公私财物或引发公共场所混乱,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对此行为,我国法律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1w浏览2024-06-20
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
[律师回复] 寻衅滋事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之一,对于寻衅滋事这种行为是应当给与严厉打击。大家对于寻衅滋事罪有多少的了解呢那么在上法律中是怎么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呢现在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解释】本条是关于寻衅滋事罪及其处刑的规定。本条规定的“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寻衅滋事犯罪,是指有下列寻衅滋事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目的,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等等。“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耍威风寻求精神等目的,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拿走、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等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造成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混乱局面的。根据本条规定,对寻衅滋事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相关法律
一、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寻衅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1、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基准刑为管制、拘役;造成人员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
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轻伤每增加1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4、寻衅滋事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达2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数额500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作案对象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孕妇的;
(2)、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以自残、自杀等方法威胁、要挟的;
(4)、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足以造成严重践踏事故的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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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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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司法解释,明确行为人出于寻求刺激、宣泄情绪、逞强耍横等目的,无事生非、制造矛盾的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但受害者故意挑衅或激化矛盾时,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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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
[律师回复] 寻衅滋事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之一,对于寻衅滋事这种行为是应当给与严厉打击。大家对于寻衅滋事罪有多少的了解呢那么在上法律中是怎么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呢现在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解释】本条是关于寻衅滋事罪及其处刑的规定。本条规定的“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寻衅滋事犯罪,是指有下列寻衅滋事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目的,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等等。“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耍威风寻求精神等目的,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拿走、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等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造成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混乱局面的。根据本条规定,对寻衅滋事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相关法律
一、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寻衅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1、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基准刑为管制、拘役;造成人员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
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轻伤每增加1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4、寻衅滋事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达2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数额500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作案对象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孕妇的;
(2)、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以自残、自杀等方法威胁、要挟的;
(4)、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足以造成严重践踏事故的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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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罪是中国刑法中的一种罪行,主要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所,以寻衅、滋事为手段,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该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1.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但仍然进行该行为。2.行为人的客观方面必须有寻衅、滋事的行为。3.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破坏了社会秩序,即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或者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的正常运转。若是对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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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
[律师回复] 寻衅滋事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之一,对于寻衅滋事这种行为是应当给与严厉打击。大家对于寻衅滋事罪有多少的了解呢那么在上法律中是怎么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呢现在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解释】本条是关于寻衅滋事罪及其处刑的规定。本条规定的“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寻衅滋事犯罪,是指有下列寻衅滋事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目的,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等等。“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耍威风寻求精神等目的,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拿走、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等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造成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混乱局面的。根据本条规定,对寻衅滋事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相关法律
一、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寻衅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1、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基准刑为管制、拘役;造成人员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
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轻伤每增加1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4、寻衅滋事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达2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数额500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作案对象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孕妇的;
(2)、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以自残、自杀等方法威胁、要挟的;
(4)、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足以造成严重践踏事故的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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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寻衅滋事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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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
[律师回复] 寻衅滋事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之一,对于寻衅滋事这种行为是应当给与严厉打击。大家对于寻衅滋事罪有多少的了解呢那么在上法律中是怎么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呢现在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解释】本条是关于寻衅滋事罪及其处刑的规定。本条规定的“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寻衅滋事犯罪,是指有下列寻衅滋事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目的,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等等。“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耍威风寻求精神等目的,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拿走、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等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造成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混乱局面的。根据本条规定,对寻衅滋事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相关法律
一、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寻衅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1、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基准刑为管制、拘役;造成人员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
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轻伤每增加1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4、寻衅滋事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达2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数额500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作案对象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孕妇的;
(2)、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以自残、自杀等方法威胁、要挟的;
(4)、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足以造成严重践踏事故的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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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凡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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